香港终审法院基本法审查的司法哲学

“基本法审查”是“违反基本法审查”的简称。在较为狭窄的意义是指:“法院对立法机构的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进行审查”,此界定可以说是经典的“违反基本法审查”含义。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基本法审查的对象并非限于立法机关的立法,除了立法这个最主要的审查对象之外,还包括:其一,行政机关的政策或规则。例如在“孔允明案”中,终审法院审查的是政府政策或规则是否违反基本法。其二,普通法规则,包括普通法罪行、法院裁判过程中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证据规则等,例如在“JOHNEDWIN案”中,终审法院审查的是下级法院量刑的考虑因素是否违反基本法中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其三,重要公权力主体做出的涉基本法的决定或行为。例如在“梁国雄诉立法会主席案”中,终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立法会主席停止议会辩论的决定。本文将在宽泛意义上界定基本法审查。

基于上述界定,笔者对终审法院在1997-2017年间处理的案件进行筛选,发现共有67宗案件涉及到基本法审查,其中有64宗通过判决(Judgment)完成,有3件通过裁决(Determination)完成。64宗判决中,42宗通过民事程序(FACV)完成,22宗通过刑事程序(FACC)完成。

司法哲学是对法院司法态度、价值立场、理念意识的高度概括。在讨论司法哲学的时候最常用的概念是积极主义(activism)与消极主义(passivism)。积极与消极实质上是“向左”还是“向右”的趋势或类别。积极主义方向上描述司法哲学的概念有能动、激进等,激进的积极程度比能动更高;消极主义方向上的概念有保守、谦抑/尊让/尊重(deference)、克制(self-restraint)等。此外,王书成博士提出,在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之间存在折衷主义,折衷主义项下的概念包括稳健、温和、理性等。上述概念将是本文的描述工具。判定方法上,本文采取“违反基本法宣告比例+具体判词分析”的两层分析框架。没有宣告违反基本法,意味着法院尊重(defer)既有的规则,保持着保守的立场;宣告违反基本法,否定被审查对象,并不一定表示法院是能动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具体判词分析。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基本权利保护是一个宽泛概念。众所周知,在宪法审查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件占绝对多数,纯粹涉及纵向公权力或横向公权力之间关系的案件比例很小,香港也不例外,绝大多数基本法案件都涉及基本权利。因此笼统讨论基本权利案件是徒劳的,有必要对涉基本权利案件再分类。本文以案件重心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果既涉及到基本权利,也涉及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政治体制/制度,政府政策,司法规则的时候,需要判断案件的重心在基本权利还是在上述其他领域。如果是前者,本文将在基本权利保护项下讨论;如果是后者,本文将在上述其他领域项下讨论。

中央与特区关系案件:从激进到理性

中央与特区关系是基本法体系中的复杂问题,回归以来关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基本法案件从数量上看并不多,但却影响巨大。此主题涉及居留权系列案件以及刚果(金)案,居留权系列案件包括:吴XX案、陈XX案、刘XX案、庄XX案、谈XX案。居港权系列案件由李国能法院处理;刚果(金)案由马道立法院处理(参见表1)。1999年是不折不扣的基本法大年,吴XX案、陈xx案、第一次人大释法、刘XX案均发生在此年。虽然香港法院司法适用基本法的起点是1998年上诉法庭判决的“马维騉案”,可实在地说明香港法院如何实践基本法的则是“吴嘉玲案”。终审法院在“吴嘉玲案”中系统阐述了其适用基本法的司法哲学,由此拉开了香港法院与人大常委会法律博弈的大幕。

表1中央与地方关系案件

(一)终审法院的“定调”

在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提出了若干“定调”式的司法原则:

(1)法院司法审查权可以审查本地立法或行政行为。终审法院认为,“法院行使这方面的司法管辖权乃责无旁贷,没有酌情余地。”(2)香港法院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在终审法院看来,这是“毫不含糊”的。这是“一国两制”新制度带来的,不能用旧制度的标准思考。(3)对于权利保护应该采纳宽松解释。终审法院指出,“法院在解释第三章内有关那些受保障的权利及自由的条文时,应该采纳宽松的解释。”(4)具体解释方法方面,终审法院认为,应考虑文本的目的和背景,而且权利保护应当符合国际标准。(5)提请释法机制方面,终审法院认为是否提请释法的“判断权”在自己,不在人大常委会。

(二)中央批评、人大释法

与终审法院的回应

吴XX案带来的争议并未因为终审法院的澄清而结束。政府方面认为,判决可能带来香港人口暴涨的社会效果,于是也采取了非常规举动,由特首透过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做出第一次解释。在解释中,人大常委会一方面针对原则(5)做出回应,指出终审法院未提请解释是错误的,终审法院的自行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终审法院也在随后的“刘港榕案”中调整了其对待人大释法的态度并依据人大释法做出判决。该案的辩方律师提出,人大常委会不能主动释法。终审法院对此论据予以驳回,指出,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力“来自《中国宪法》第67(4)条,并载于《基本法》本身第158(1)条。由第158(1)条赋予的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此外,针对人大常委会指出的终审法院未提请释法的错误,终审法院回应道:“本院可能有需要在一宗合适的案件中重新考虑‘分类条件’、‘有需要条件’和‘主要条款验证标准’”。但迄今为止,终审法院尚未有合适案件重新检讨吴XX案中提出的释法提请机制。

(三)转向“技术”

普通法解释方法成为香港法律界的共识,“文本+(语境+目的)”的解释规则迄今仍然是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基本规则。庄XX案确立了系统的解释方法,比吴XX案进步;但从实质效果上看,吴XX案的目的解释方法和庄XX案的文义解释方法达到的效果类似,均拒绝了中央权威机构在基本法解释中的看法。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或许这背后存在一种挣脱中央干预、以最大“保护”权利的情绪。中央对庄丰源案的解释再次表达了疑虑,但由于该判决并未如吴XX案一样产生即时的社会负面效果,中央也未再次行使解释权予以纠正。

基本权利保护案件:复杂哲学

(一)实体权利案件:

从折衷主义到积极能动

13宗实体权利案件涵盖范围较广,涉及到表达自由、平等权、人身自由、选举权、内心自由、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婚姻自由、旅行自由等8种基本权利;违反基本法的宣告率较高,13宗案件中,10宗宣告违反基本法,1宗宣告部分违反基本法,可以说是“违宪”评价的“大户”(具体参见表2)。总体来看,当普通权利案件涉及“一国”要素的时候,终审法院能够保持“平衡”态度;反之,终审法院则表现出严格保护权利、积极能动行使审查权的态度,即使在没有宣告“违宪”的案件中,终审法院也始终强调,“对于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应采取宽松释义,对于任何针对该权利的限制则应作狭义诠释”。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含哪些法规法律常识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二、我国现行宪法有以下四大特点 第一,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https://www.lawpa.cn/changshi/542210.html
2.四大类法学江湖名号,你知道几个?主要著作有《票据法概论》、《德国民事诉讼法》、《现代中国合同法》《台湾经济法》、《合同法》、《经济法要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等。 2 “四大民法先生”: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 3 中国法学界的“法治三老”:郭道晖、江平、李步云。https://m.douban.com/note/439827661/
3.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授权理论回到中国,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批准了《中英联合声明》。这一批准行为只是意味着中国政府会信守国际条约的约定,会通过制定基本法兑现中国政府的承诺,并不意味着《中英联合声明》可以成为直接在中国适用的法律。 (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0706/c217904-29386404.html
4.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许崇德病逝法治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崇德参与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四部重要法律制定的有关工作,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程的重要亲历者和见证人。耄耋之年的他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五十余载,也是国内宪法学发展的奠基人和重要参与者之一。 http://www.mzyfz.com/cms/fazhiwenhua/html/1533/2014-06-14/content-1048523-4.html
5.我国的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有哪些时间2024-06-05 浏览1w+ 法行宝 我国的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分别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法 基本法是指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基本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刑法:规定犯罪与刑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3f5435e4804d55000531
6.学术前沿刘俊海:《信用责任:正在生长中的第四大法律责任》笔者主张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龙头法《信用基本法》,全面规定信用责任的类型、构成要件、司法审查、信用修复,明确信用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和而不同的互动关系。完善信用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1)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2)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信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原则。(3)鼓励社会信用信息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317/18/899837797_899837797.shtml
7.“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的宪制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英国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无权对香港事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那些打着“民主”的幌子,以所谓“监督”《中英联合声明》实施为借口,动辄通过本国立法和单边制裁干涉中国香港事务的行径,既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的肆意践踏,也https://www.chinalaw.gov.cn/pub/sfbgw/gwxw/ttxw/202112/t20211220_444106.html
8.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许多重要的好的意见都采纳了,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还有一些意见,虽然是好的,但实施的条件尚不具备、经验不够成熟,或者宜于写在其他法律和文件中,不需要写进国家的根本法,因而没有写上。http://iolaw.cssn.cn/yw/2011/201104/t20110407_4611700.shtml
9.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律制度 司法机构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大陆法为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了https://baike.sogou.com/v7400.htm
10.法规与标准体系11篇(全文)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辨证统一来设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如下建议: 2.1 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vy5g0ni.html
11.回眸光辉历程不忘法治初心“新中国法治第一次”扫描新中国第一部法律颁布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https://news.cctv.com/2019/10/01/ARTI9pV22R4wOAN0MO31knzq191001.s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解读全国人大通过《网络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此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网络安全的“基本法”。作为“基本法”,其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https://xxzx.hamc.edu.cn/info/1003/11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