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上的船舶与一般意义上的船舶不同,主要包括:(1)具有在海上航行能力的船舶,不包括在乎水航行的船舶;(2)以商行为为目的的船舶,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3)20吨以上的大、中型船舶,不包括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原则上,只有海商法上的船舶才适用海商法,但也有一些例外。

船舶是合成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但各国法律中通常对船舶行拟人化及不动产化的处理,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对船舶管理和法律程序上的便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船舶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2.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飞秘密性、从属性、优先性的特征。

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限制海损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一定程度上规避因海上航运所导致的特殊风险。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对一次事故各类债权赔偿总额限制,与海损事故赔偿责任具有同时性。

4.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

换言之,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人,并不是对所有的海事赔偿请求均可以进行限制,而是仅对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其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海商法为承运人规定的三项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而谨慎照管货物、尽速遣航三项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Seaworthy):举证责任在承运人主观:谨慎处理(tomakeduediligence):一个理智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审慎、主动和勤奋程度客观:适当(properly):1.船舶具备抗一般风险能力:船体、船机、航行设备具备抵御海上常见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客观条件(特定航线和季节)2.船舶具备航行能力:A适当地配备船员(Properlyman)——数量充分(满足航行值班的要求),素质可靠(健康:船长、高级船员有证书不越级,一般船员有航海知识操作能力)。

B适当地装备船舶(Properlyequiptheship)——配备航次必须的各种设备、文件和海图等。

C适当地配备供应品(Properlysupplytheship)——配备航海必备的燃料、淡水、粮食、给养3.船舶具备适货能力(Cargoworthy):A适货场所——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

B适货要求——适于、安全。

2.货损与不适航无因果联系责任承担:承运人、代理人、雇用人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照料)货物(CareofCargo):管货标准:1.主观:谨慎(Careful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中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护和减少货损发生。

2.客观:妥善(Properly),在货运的各个环节(杂货从装到卸,集装箱从收获到交付)承运人军营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工作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管货环节:1.装载(loading):将货物从船边置于船舱的行为2.搬移(handling):货物在舱内的移动或调整3.积载(Stowage):货物在舱内的堆放4.运输(carriage):将所承运的货物运抵目的港5.保管(keep):对货物的保护或监管6.照料(care):对货物的照管和料理7.卸载(discharge):将货物从船上置于码头、驳船或其他地点的行为管货与适货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二者均属于承运人的基本、强制义务。

海商法重点整理一、海商法得定义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

海商法重点知识海商法:1、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虽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移动平台)。

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因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由于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除外。

3、船舶只有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籍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舰艇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只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所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5、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要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须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1、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异同一、共性1.三权的标的都包括船舶2.三权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设置的他物权(在他人之物上所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3.相对于一般海事债权或一般债权,三权都具有优先受偿权二、差异1.产生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和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协议担保物权(合同约定)2.担保的债权不同优先权是担保工资债、伤亡赔偿债、海事救助债、规费债、侵权赔偿债;抵押权是担保借贷之债;留置权是造船和修船债3.公示的方法不同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优先权两者都不需要就已经有效4.优先受偿的位次不同:优先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抵押权的债权>其他债权5.标的不同船舶留置权和优先权的标的具有法定性1.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船舶;2.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我国规定为船舶,有的国家规定还包括未收取的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但所有国家都排除船舶保险赔款。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具有一定的协议性(合同约定)1.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运费和租金、附属利益和船舶保险赔款,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赔偿船舶保险赔偿。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的本质在于利用船舶经过海路进行货物的运输,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最根本特征。

二、除此以外,它还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涉他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4和5两点老师课件里出现过,但是总结特征的时候又没有提到)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书本99页)1、适航责任——《海商法》第47条2、管货责任——《海商法》第48条3、不得不合理绕航责任——《海商法》第49条4、按时按地交货责任——《海商法》第50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②货物留置权-《海商法》87条③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51条④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56-59条⑤特定情况变更履行地的权利-《海》91条三、收货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1、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2、及时收受货物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甲商人有一批大米销售给美国的乙商人,甲将这批大米交由丙船公司承运,并向丁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了保险,装载着该批大米的A船在由上海开往纽约的途中搁浅,被B船拖带至安全区域,救助过程中为减轻船的重量抛弃了1吨大米到海里,A船脱险后继续航行,途中又与C船发生碰撞,1吨大米跌落海里,A船与C船俱受损,并导致C船上部分人员伤亡。

问题:1、乙商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短少了2吨,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2、A船和C船的损失以及C船上的人员伤亡该由谁来承担?3、支付给B船船员和所有人的救助报酬该由谁来承担?《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内容一: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内容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所有权关系、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优先权关系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海商法:A在青岛沿海海面,某市公安部门在利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船执行抓捕行动时,与另一艘海船发生碰撞。

B太湖水域两艘运粮船发生碰撞。

C长江流域一海船搁浅被另一艘船舶救助。

D从武汉到上海的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

E从武汉到上海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F从上海到纽约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一、适用的船舶《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1、形态: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海上航行能力、可以移动的构造物)2、构造:合成物,包括船体、船机以及船舶属具3、用途: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4、规模:不适用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二、适用的水域1、海上:领海和内海。

2、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一端或两端连接海洋并且可用于船舶航行的江河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规定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它于1993年通过,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海商法律的法规。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促进我国海商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提高我国的海商业水平,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总分七章七十五条。

首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关于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五章为对海上保险的规定,第六章为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商务活动规定,第七章为海上摩擦与索赔的规定。

其中,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章节规定了运输船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该章节对船舶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海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和安全意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的补偿问题,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章节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人员运输合同等。

该章节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货物运输章节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问题。

该章节规定了货物装卸的注意事项、货物运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货物交付和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海上保险章节规定了海上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海上保险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及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连接运输船舶章节规定了可连接运输船舶的通行和经营规定。

该章节主要包括对连接运输船舶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安全和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海上摩擦与索赔章节规定了海上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索赔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救助报酬:救助行为符合海难救助的要件,则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如果有效果,便发生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当事人是(1)债权人。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人是实施海难救助的人;(2)债务人。

根据现行法律,债务人为被救助船舶所有人、货物、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的所有人。

救助报酬的原则:(1)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

《海商法》第187条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须或者更加困难,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被救船长在救助作业中的地位和应注意的事项:(1)船长有权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并应及时签订救助合同;(2)船长的救助义务。

发生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旅客尽力施救。

船长认为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充当将弃船决定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3)正确行使“禁止救助权”;(4)注意与确定报酬金额有关的因素,做好记录,这是对日后仲裁或诉讼有重要意义的证据材料。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美国于1935年改为采用“并用制度”,即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2)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3)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4)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是以3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起点的。

责任主体有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

此外,还有责任保险人。

海商法第一章绪论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提单合同,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2因海上侵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如船舶碰撞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船舶污染海洋坏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3因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摊与补偿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1船舶的概念CMC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tackle等还包括船上设备,如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构成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位于海上的,即是海船(2)必须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海上移动式装置: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自航式海上钻井平台。

不包括固定式钻井平台和不能航行但浮在水上的灯船和桥船。

(3)船舶必须用于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运输船,海洋开发船,渔船非商业目的:军舰,公务船(检疫船,缉私船)(4)必须在20总吨以上因为20总吨以下的船舶属于小船,不能载重远航,事实上不具有从事海上运输或其他海商行为的能力。

2船舶的法律性质Characteristicsofship(1).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第四章海商法基础知识1、海商法(maritimelaw):我国海商法共15章278条。

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1)调整对象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提单、租船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海上侵权关系(船舶污染损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海上救助等)②船舶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籍、航行权等)、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等)、船舶安全(适航条件、船员配备)、船舶管理(航运政策、船舶登记)(2)性质《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

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3)海商法的表现形式①国内立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②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经过一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才对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成为该国海商法的形式。

③国际航运惯例:即在长期反复的国际航运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不成文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④其他形式:判例、海商法学说(3)海商法的发展趋势①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的趋势。

②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③出现公法夸大化趋势。

(公法与私法)④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

⑤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

这条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

b航次:指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law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law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天津、、…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

3、各类调整海商关系法律的不同称谓:(1)shippinglaw英联邦人用的较多,是“海上运输法”(关系小异)美国法律下shippinglaw还包括(2)drylaw:干法。

货运法,船上设备配备,船舶抵押,船舶融资wetlaw:湿法。

通常海事法下的容都归为湿法(仅限于船舶围)。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2、船舶关系3、某些行政活动三、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1、海商法的独特性(1)航海的危险性(2)海上企业的资本性(建造船舶资本高)(3)海洋的广阔性2、海商法的性质(1)海法:中世纪一法学家最早提出,海商法属于海法的一部分。

原传统概念,只要在海上就可;现代法中海法包括围很难说,可能包括海洋法、环境法。

因此更多的说,海事法属于民法商法的特别法。

(2)商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民商立法模式,即民商合一模式(制订一本统一的民法典,该民法典中包含了商法的容);民商分离模式(民法、商法分别立法)。

对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属于民法调整围;民商分离的国家,海商法属于商法调整围。

(赠与关系不是商业行为)(3)私法:海商法是私法。

公法指涉及国家权力机构的,即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私法是民间私下调整的,自己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的,即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例:政府进行采购,没有行使公权力,所以属于私法。

第二节海商法的形式一、海商法包含的主要容1、海商法包含的容:共15章。

2、学术讨论的容(1)海运管理法:总则、船舶、船员(以及其他章节一切有关国家行政机构对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进行管理的容,都属于海云管理法)(2)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合同。

(3)海上运输与拖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航合同(拖航中也有责任限制,这种责任限制叫单位责任限制)拖航与运输归为一类的原因:都涉及合同关系。

(4)海事纠纷处理: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时效。

发生了违约和侵权纠纷。

(5)海事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此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关系。

二、海商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定以什么形式出现的,即要找该法律规定到什么地方去找)1、国立法:我国海商法、各种海事条例2、国际公约:关于海商法的国际公约3、国际惯例:(惯例,指约定俗成的做法。

)惯例可上升为法律,当一个国家或国际社会认为某惯例必须由所有的人遵守的时候,这种习惯或者惯例就会上升成为法律。

如《习惯法》。

4、判例与仲裁裁决:英美法下,或者说海商法通常区别于其他法的,就是会有大量的判例和仲裁裁决。

但如有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法院可以受理来判决。

不过实践中对仲裁争议较少。

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海商法(考证出来,海商法最早出现在两河流域,即伊拉克周边,两河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1、汉谟拉比法典:此法典即为最早考证出的海商法法典,刻在了石板上的现形文字。

当中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及共同海损,这两点是最古老的海商法的体现。

民法责任基础:谁损害谁赔偿海商法责任基础:船货共担风险(传统的)2、罗德海法:罗德在地中海上,是地中海上很小的岛。

规定了一些很简单的、朴素的规则。

中世纪是我国的封建社会。

欧洲的中世纪,领主和色彩较重,国王通过统治。

最早的是基督教)1、康索拉多法2、维斯比法:(维斯比是瑞典附近很小的一个城市,由于贸易中心的转移,而发展了海运)3、奥列隆规则:比较完善。

吸收了前两个法的特点和规则,集结成册。

三、近代海商法1、路易十四海商条例:路易十四是法国的,他最先制定了一个近代有据可靠的海商式的法律规。

此时,贸易中心转移至法国。

2、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法典化。

喜欢制定法典,即在我的法典中详细的把所有海商海事规定囊括在其中。

3、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非法典化。

喜欢判例,将判例集结成规则、原则。

当这些规则和原则发展到一定地位后,再制定个统一的单行法,总结这些规则和原则。

他们的法律就是把这些所有的单行法纳入其中,编上目录和顺序。

所以,并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立法区别在于,法典化和非法典化。

在审判法律的思维上,大陆法系国家常使用的逻辑思维是演绎法,即法律规定是大前提、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是小前提、结论;英美法系国家常用思维是归纳法,即将所有总结过的原则整合出来,发现一个共同点,再上升成为一个规则。

)四、现代海商法1、协调所有有关海事的国际立法的机构: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与联合国贸发会议(《鹿特丹规则》和《汉堡规则》的重任交予联合国贸发会议)2、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现代海商法的特点)即规定的大体一致,方便。

(商法中强制实行无意义,各个国家为吸引商业资源和商业贸易往来,需要海商法进行国际统一化)五、海商法发展新趋势1、适用领域变化:领域扩大,开始向陆上延伸,如多式联运。

2、船型与运输形态的变化:最新最大集装箱船已达1.8-1.9万TEU,马士基;中远正在建2万TEU集装箱船。

传统,租用一艘船,随着船大了,出现了班轮运输;船舶运输实践,早于班轮运输实践而诞生。

3、运输责任的变化:承运人责任区间变大,同样向陆上延伸。

英国普通法下,船东一般承担两个责任,即管船责任和管货责任。

现在,船东不仅仅要管理好船和货,还必须承担些传统上认为应该可以免责的事项。

可享受的免责权力减小。

最新《鹿特丹规则》中,取消了一个传动的最大责任权力,是不完全过失责任规则,即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

4、海商法容丰富:传统即为船舶和海上运输,现在还出现了大量国家行政机构管理和约束本国船舶运输关系的规则,即统称为《航运管理法》。

国家大大加强了对航运的调控和管理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第一节船舶概述一、什么是船舶:第三条P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上钻井平台属于海上移动式装置。

将传统意义上看上去不像是传播的东西规定在海商法之中的的原因:是实践中的需要。

出现了钻井平台,是一个新的产物,没有法律对它进行归置,所以将其用海商法进行归置。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从英国的案例中下来的。

英国案例中说,船舶的最大特点就是移动性,navigable。

)(军事和政府公务排除适用原因:涉及到国家的行政力。

一般海商法归置的船舶都具有私人属性,是私法性质的船舶,当事人为私法下的当事人。

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具有一定行政色彩,它当事人的一方是国家行政机构或国家行政权力,具有《行政法》中所讲的,主体的特殊性。

该主体不可用私法归置,因为其权利更大。

该类船舶通常执行的任务都是带有国家行政机构色彩的任务,行使的是公权力。

)(20总吨以下的船舶《海商法》不归置的原因是,《海商法》不归置一些太细枝末节的东西。

20总吨以下,多数为家庭自营的,或者规模较小的船舶。

这种船舶由《河船舶运输法规》进行归置,因为与河船舶有一定的共性,如规模小、权利义务简单,不涉及大公司的跨国经营。

2、其他法律中关于船舶的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其围大于《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原因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属于具有行政属性的法律,是《海上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海商法》中未归置的两类船舶,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仍未归置,则使得这两类船舶权力绝对化,会使得商船越来越少,这两类行政性质的船舶会越来越多。

所以,要对其进行控权。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规定,还规定了筏、水上飞机、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原因,《海商法》的制定早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海商法》建立之时,后三类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还尚未突出。

后将其由《海上交通安全法》归置。

)《海商法》的立法模式是概括性的立法模式,比如将船舶进行了一系列的概括,一个是海船,一个是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囊括了许多的容)。

THE END
1.法律法规的海洋守护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法规的海洋守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们不仅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类型及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法 在中国,这类法律为少数民族地区规定了特有的政治制度和管理方式,以保障https://www.qmso18vkw.cn/jun-lei-zi-xun/134445.html
2.给你印象最深的中美文化差异是?我们把视角转向现代,也就是当下,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究竟在这个世界代表着怎样的角色呢?我们以中美为例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1112618/answer/40500301675
3.航海之路的无法避免:揭示海盗法则对全球海洋传统与现代海盗活动的在航海的历史长河中,海盗法则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些法则不仅影响了全球海洋的传统,还对现代海盗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海盗法则的起源、发展及其对海洋文化、经济和安全等方面的影响,以揭示航海之路的不可避免性。 海盗法则的起源与发展 http://dnjsgc.com/post/11779.html
4.我们与美利坚法律的紧密联系我们受到美利坚合众国在多元且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当我们提及“我们受众于美利坚法律”时,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陈述,更是对美国法律体系及其在我们生活中所起作用的深刻理解,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探讨我们与美利坚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 http://skypure.com.cn/post/7426.html
5.一直好奇把英美法系叫成海洋法系这个错误来自唐律疏议V一直好奇把英美法系叫成“海洋法系”这个错误称谓是从何而来的。今天在《论语别裁》当中看到了这个称呼。莫非这个“海洋法系”的叫法,是从台湾来的?亦或是从民国时来的? ?收藏 16 20 ?26 评论 o p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按热度 按时间 正在加载,请稍候 爱好历史的法律人https://weibo.com/1557740883/NcGMp66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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