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责划分 01三者的定义与职责在很多私募机构设立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相同主体,并且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即普通合... 

在很多私募机构设立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相同主体,并且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即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三者为同一主体担任,但其实这三者是独立的主体,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一)管理人定义与职责

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注重风险把控。因此,管理人是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定义与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事务包括办理工商登记、处理各项业务、财务管理、运作合伙企业资产等。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普通合伙人定义与职责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体。

(一)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涉及法律法规

普通合伙人(即“GP”)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定义均来自《合伙企业法》,这两个主体是存在于合伙企业当中。而基金管理人则来《基金法》,即该主体存在于基金产品当中。

表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涉及法律法规

(二)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业协会在《必备条款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规定,合伙协议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同时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报酬(包括绩效分成)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三)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图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三者关系

(一)“双GP”的优势

基金业协会明确对双管理人模式的禁止,但《合伙企业法》中也仅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并未对普通合伙人人数有上线规定。因此,“双GP”模式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满足了合伙人间诉求。

1.LP利益诉求

近年来IPO监管整体趋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面临退出总额较低、退出收益较低、退出方式单一的诸多挑战,退出一直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短板存在。项目可能存在无法按照合伙协议原定期限完成退出,或管理人基金收益率不及预期,因而导致出资人考虑如何从利益链条保障自己的更大的收益。有些LP希望采用“双GP”架构模式,由其自身主体或指派其关联方作为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起参与基金募集、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工作,并参与管理费收入分配和普通合伙人对应的超额收益分配,从而提升LP的投资回报。

2.资源整合平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涉及“募、投、管、退”四个环节,不仅需要管理人具备较强专业性,也需要管理人拥有丰富的资源背景。在投资市场竞争态势日益严峻,并非管理机构都可只靠自身力量就可以脱颖而出,尤其是新设管理机构面对市场头部机构,更加需要多方力量的支持。为了发挥各个主体在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扩大基金的运作效率,管理机构与出资人采用“双GP”架构模式,从而达到资源的整合利用。例如,“产业资本+管理机构”的模式可以在原管理机构对该产业缺乏经验的前提下,提供产业资源和技术验证支持,并优化退出路径;“政府平台+管理机构”的模式可以提高基金募资能力并获得地方性产业资源;“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模式可以促进机构之间的合作,互补短板,提高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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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日财税分享出资额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来说的。也就是限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不受其认缴主出资额的限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对于该公司出资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E3PBJ1053853FE.html
2.讲义·《经济法》5.2普通合伙企业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https://www.jianshu.com/p/7c0dab3cf20e
3.最高法:普通合伙人仅为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第二顺序债务承担人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70729533276522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Ahttps://m.ha.huatu.com/2022/0403/2728545.html
5.有限合伙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分析捷讯资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http://www.cqjiexun.com/jxzx/jxdt/979.html
6.「普通合伙人」什么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https://www.dongao.com/wdzt/zjzcgl_putonghehuoren_940972/
7.普通合伙人有哪些类型律师普法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9821434689594502624.html
8.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的区别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的区别,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https://www.cnjrp.com/faq/paizhaowenti/20240418/2773.aspx
9.债权人起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上http://www.wlawyers.com.cn/wlawyers/vip_doc/27264493.html
10.关于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探究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我国此前的企业制度形式设置中未包括此项制度,随着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再次https://wap.beijinglawyers.org.cn/qtmodel/detail.html?flag=8&rid=1576655246359
11.法治声音合伙做生意?先了解清楚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11/19/c4318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