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执行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