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1.每日财税分享出资额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来说的。也就是限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不受其认缴主出资额的限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对于该公司出资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E3PBJ1053853FE.html
2.讲义·《经济法》5.2普通合伙企业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https://www.jianshu.com/p/7c0dab3cf20e
3.最高法:普通合伙人仅为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第二顺序债务承担人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70729533276522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 A.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参考答案】Ahttps://m.ha.huatu.com/2022/0403/2728545.html
5.有限合伙企业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分析捷讯资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http://www.cqjiexun.com/jxzx/jxdt/979.html
6.「普通合伙人」什么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https://www.dongao.com/wdzt/zjzcgl_putonghehuoren_940972/
7.普通合伙人有哪些类型律师普法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9821434689594502624.html
8.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的区别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的区别,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https://www.cnjrp.com/faq/paizhaowenti/20240418/2773.aspx
9.债权人起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上http://www.wlawyers.com.cn/wlawyers/vip_doc/27264493.html
10.关于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探究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我国此前的企业制度形式设置中未包括此项制度,随着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再次https://wap.beijinglawyers.org.cn/qtmodel/detail.html?flag=8&rid=1576655246359
11.法治声音合伙做生意?先了解清楚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11/19/c4318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