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吴小平李聪)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创新推进“仲裁+调解”模式,聚焦“仲裁+调解”体系、流程、制度建设,将仲裁融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成讼之前,实现诉前调解、仲裁、诉讼的无缝衔接。
多维发力构建组织机构,夯实调解基础
一是加强抚州仲裁委员会广昌分会规范化建设。抚州市仲裁委员会广昌分会成立于2021年,是该市第一个成立的县级分会;近年来,广昌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广昌分会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员由7人增加至9人,仲裁秘书增加至3人。指定专人与各乡镇仲裁调解室联络,负责案件衔接工作;并指定专门的仲裁员负责仲裁案件审理。规范与扩建仲裁庭,设置立案厅,增加三间调解室,其中:调解一室作为承接各乡镇仲裁案调解室,调解二室作为承接园区、商会仲裁案调解室,调解三室作为该会受理仲裁案件调解室。
四是成立商会巡回仲裁庭。商会巡回仲裁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将仲裁庭下沉到商会企业,将仲裁庭开在企业“门口”,主动将服务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方便群众维权,减轻当事人诉累,打造仲裁公平、高效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特殊通道,为广昌县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规范运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一是明确“仲裁+调解”工作职责。仲裁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地进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协议合法三项原则。
三是建立多线联接。通过“调解+仲裁”,探索建立仲裁与基层调解工作的有效对接途径,妥善处理企业和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定分止争,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合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效
二是建立“仲裁+调解”工作衔接联席机制。广昌县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定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动衔接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建立仲裁裁决或调解执行强制机制。广昌分会依法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会给予积极配合。
自广昌分会成立以来,共受案84件,结案79件,通过调解结案72件,裁决5件,通过调解撤案2件,调解率达94%,在零收费的情况下调处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达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