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调解作了以下规定: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询问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将主持调解或由当事人庭后自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仲裁庭就不能启动调解程序。
仲裁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1.达成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节省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
2.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有利于今后继续保持友好合作。
3.案件受理前,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要求不开庭依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确认案件,按照《绥化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规定,受理费及处理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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