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找法网提醒您,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这是仲裁调解书的法定内容。具体制作如下:
1.首部
(1)文书标题。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同仲裁裁决书,将裁字改为调字。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同仲裁裁决书。
2.正文
(1)写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庭产生和组成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等。
(3)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这是调解书最重要的内容。调解书必须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调解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自相矛盾。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3.尾部
(1)写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2)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下方注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