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全文)

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例,两个人发生了矛盾冲突,找人去评理,然后各人说各人的理,但双方又都拿不出证据,调停人只好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如果这两位有冲突的人去找执法人员的话,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决断的根基是证据

2013年12月2日上午,北京朝阳香河街道的一个十字路口,一位东北口音的中年妇女遇到一位骑车的外国小伙时,突然摔倒,浑身瘫软。当这位外国小伙去扶她时,这位中年妇女死死抓住这位外国小伙的胳膊不放。这位外国小伙几次想挣脱,都无果而终。中年妇女坚持说外国小伙撞到了她,必须赔偿,导致堵车一个多小时。警察到来后,这位妇女坚持说她很难受,外国小伙带她到医院去检查,没有检查出伤情。最后,警察调解,这位小伙赔偿这位妇女1800元。我们先不管这个案例处理是否得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一下应该如何处理类似的案件。

既然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那么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主张法律上的权利谁负责收集证据。正如前面那个中年妇女和外国小伙的案例,中年妇女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应该拿出证据说明是那个外国小伙撞到了自己,然后到医院去检查,由医院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然后通过警方让那个外国小伙赔偿自己的损失。当然,在这个事件中,警方经现场勘察并调取监控录像查明,外国小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人行横道内肇事,并且口出粗言,谩骂妇女。最终,警方依法处理了那个外国小伙。

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应该怎么办?我国古代就有存疑不决的精神,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有疑点暂不判决。无罪推定是西方法治中最基本的原则,只要没有充足的证据,嫌疑人就要无罪释放。现在,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精神,如果证据不足,先不要判以免造成冤假错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最好调解,双方自愿和解是最好的结果,即使不能达成和解,司法人员也不要判决,否则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法官判决的影响

这一案件引起了一场关于道德的大讨论,也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2012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78岁的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到,保安和路人接连走过,没有一人敢去搀扶,老人悲惨地离开人世。这种消极后果是我们没有想到的,现在我们再来反思彭宇案还是很有意义的。彭宇案的两次判决都是不合适的。第一审法院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了判决,让人们普遍同情彭宇,认为彭宇做了好事反遭讹诈。第二审法院,徐女士掌握了证据,彭宇也承认了事实,应该通过判决让老百姓了解事实真相,法院却由于案件的舆论影响太大,不敢根据法律证据判决,反而和稀泥让双方通过和解结案,从而掩盖了真相。俗话说:错误的判决比没有判决更可怕。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只要依法判决,就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我们再看下面的案例。

2013年6月15日,四川达州城区正南花园附近,65岁的蒋婆婆摔倒了,造成了骨折。附近的3个小孩去搀扶她,蒋婆婆抓住一个小孩不放,坚持说是3个小孩撞倒了她,要求赔偿。附近小卖部的陈女士说她亲眼看见老太太自己倒下去的,与3个小孩无关,有7位证人愿意为此作证。蒋婆婆的家属要求3个孩子的家长承担医疗费,调解未果。于是,家属把蒋婆婆送到一个孩子的家里,其父亲江先生不胜其烦。5个月后,3个孩子的家长把蒋婆婆及其儿子以敲诈勒索罪向派出所报案。警官通过调查了解了事实真相,决定对蒋婆婆及其儿子进行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蒋婆婆由于年龄较大,免除行政处罚。

我们分析这个案例,警官完全依法进行,只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蒋婆婆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她拿不出证据,也就是说找不到法律事实,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反而是3个孩子的家长找到了目击证人证明孩子是无辜的。在这种情况下,蒋婆婆还要到别人家里死赖着不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蒋婆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小孩撞了自己,他们完全可以依法推翻此案,让3个孩子的家长受到惩处。只要依法进行,绝不会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这里,我们总结一下,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官不要判决,能调解就调解,不能调解先放着,决不能当成政治任务去解决;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一定要依法公开判决,不要调解解决,影响司法公正。

THE END
1.裁判文书的表达我们不可能通过可视化的传播手段,富有感染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当事人对意义的理解只能通过对文字符号的解释来实现。但是,如果我们通过事实铺垫,详尽地刻画案件事实,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无限趋近,裁判文书就会获得一种类似的“可视化”效果,从而与当事人或者公众产生心理共鸣。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1/id/7630256.shtml
2.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https://baike.kuaiji.com/v42665358.html
3.法律事实是什么意思法律事实的解释是什么在民法领域,除法律行为外,事实行为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事实,但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少。 所以法律事实是经过思维加工后被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其与真实的客观事实不一定一致。 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这种差异主要是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https://www.hao86.com/ciyu_view_9a84a043ac9a84a0/
4.客观事实与既定事实的区别360AI搜索 正在生成回答 1 2 展开全部回答 继续追问: 客观事实的定义是什么?既定事实如何影响决策?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的关系如何验证一个事实的客观性?既定事实在法律中的作用客观事实与历史记载的差异相关问题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包括:指代不同、特征不同。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https://m.wenda.so.com/q/1687142778216605
5.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 况。法律事实分为二类: ① 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依主体http://iask.games.sina.com.cn/key/551cd96d5f1dd8c4a3fc8405.html
6.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与联系无论人们如何努力,都无法到达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理论上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这种合理推断、认定,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简单来说,法律事实就是用证据支撑起来的事实。就律师而言,不关心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45166681132939924.html
7.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区别律师普法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区别 普法内容 一、指代不同 1、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https://www.110ask.com/tuwen/250508049210549241.html
8.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答: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 象,而不是主观现象。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 http://jxjg.hljcourt.gov.cn/m/?act=a&aid=89915&cid=4
9.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何宁湘律师在从事诉讼代理实务(包括刑事辩护实务)过程中,几乎是不可避免要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看法进行讨论、磋商,甚至会发生争论。本文试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意在对诉讼当事人对这方面问题有所了解与认识。 一、问题的由来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983
10.什么是构成要件事实的要素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什么是构成要件事实的要素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法构网法律咨询在线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https://www.fljg.com/baike/632251.html
11.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吴中律师精选解答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https://m.64365.com/tuwen/fjgcv
12.法律事实不是我们以为的“真相”我们都知道一句话,就是“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你可能不知道,法律上的实事,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谓的“客观事实”和所谓的“真相”。 在真实的司法过程中,事实的发现与描述是案件审判的前提。裁判者必须首先搞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才能根据法律进行处理。然而,法律中的事实和我们普通人眼里的“真相”有很大https://www.jianshu.com/p/9e9b09b461b5
13.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刑事判决证明标准之争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5]也就是在法律视野中,作为裁断依据的事实不是社会经验层面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法律程序重塑的事实,该事实因符合法定的标准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0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