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该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一法律条款为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行为时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认定欺诈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1.应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如果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则构成欺诈。
2.需要考虑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
(1)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但从欺诈行为的本质来看,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是包含在内的。
(2)在无法证明经营者非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3.还需考虑经营者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害,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也应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