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法典》|消费维权法律知识篇:
本期重点1.消费者在结账时使用代金券,经营者可以不开发票吗
2.饭店可以用“时令价”代替明码标价吗?
3.饭店擅自更换顾问菜品,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4.商场可以对特价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负责吗
案例1
1.消费者在结账时使用代金券,经营者可以不开发票吗
2020年4月下旬,魏先生的朋友送了魏先生一张某家新开的网红零食店的代金券。5月1日,魏先生和女朋友刘小姐约会时,正好路过这家零食店,看到这家零食店排队很长,人气很旺,就一起进去选购零食。结账时,魏先生发现自己有这家零食店的代金券,就使用代金券付款,魏先生随后要求零食店开发票。但是,零食店以魏先生使用代金券支付为由,拒绝给魏先生开具发票。那么,消费者在结账时使用代金券,经营者可以不开发票吗
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也就是说,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这种义务不会因为消费者使用了代金券而免除。
案例2
2019年6月中旬,张律师一家到青岛市旅游。某天晚上,张律师一家到当地一家海鲜店就餐时,发现这家海鲜店很多海鲜都使用了时令价,而没有标示具体的价格。张律师细问服务员,服务员解释,当地的海鲜因为季节、时令等原因变动频繁,所以只能用“时令价”代替。张律师认为这样不妥,饭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于是让服务员找来饭店老板,告知老板使用“时令价”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嫌疑。那么,张律师的说法对吗
以案说法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相应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即使是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较为频繁的商品,经营者也需要根据季节、市场及时调整价格,不能模糊地标“时令价”代替具体的价格,否则会有宰客之嫌。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先生在海鲜店就餐时,海鲜店用时令价格代替具体的价格,张先生在不知道具体价格时进行消费,海鲜店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不符合《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案例3
3.饭店擅自更换顾客菜品,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2019年12月18日,马小姐在结婚前夕请高中的老同学吃饭,相约去吃烤全羊。马小姐和老同学们选了一只膘肥体壮的羊,想要饱餐一顿,好好叙叙旧,交流感情。但烤全羊上来后,马小姐就觉得不对劲,饭桌上的羊太小,明显就不是他们选的那只。马小姐觉得很没面子,一怒之下当场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饭店欺诈消费者,上的菜缺斤短两,要求饭店道歉,并赔偿损失。那么,饭店擅自更换顾客菜品,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以案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了提供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没有按约履行的,可能构成消费欺诈。此外,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经营者实施了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饭店调包了马小姐选的羊,没有按照和马小姐的约定上菜,构成了消费欺诈。马小姐可以保存好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还有权要求饭店支付烤全羊的三倍费用作为赔偿金。
案例4
2020年国庆期间,陈小姐和朋友一起在某商场逛街时,看到一双单鞋,十分好看,试穿后也很合适。店员说这双鞋断码了,正好在做特价,陈小姐看价格也合适,就买下了这双鞋。岂料,陈小姐只穿了三天,这双单鞋就断底了,陈小姐觉得这鞋的质量不行,找到商场,要求商场退货。但是,商场以“特价商一经售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了陈小姐的请求。那么,商场的做法对吗?
以案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因为商品做特价而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