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贺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数月努力,帮助冯某某等13名农民工成功要回被拖欠的9.6万余元工资。
赵某某2018年7月入职某建设集团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于2023年7月13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拖欠赵某某8个月工资未支付,经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积极努力,为赵某某依法讨回所欠工资及补偿5.4万元。
“很多讨薪案件金额虽然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就是让遇到法律问题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贺兰县司法局局长马小梅说。
贺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案例中,涉案工程分包给李某某,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马小梅说。另外,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拖欠工资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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