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当中的主犯陈继志,也就是挑起事端的一个,同时也是打得最凶的一个。
判处死刑是大家都希望能出现的结果,大家都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足以说明唐山打人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有多恶劣,从社会层面来讲,这已经不是单单打人的问题了,而是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感的问题了。
现在事件已经处于“全民声讨”的局面,法律惩处是否公正,是否能够安抚民心,给整个社会层面一个交代,尤为重要。
但是,是否判处死刑,还是得回归到法律本身才能显示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是否能判处死刑,关键是看受害者的伤情鉴定结果,陈继志所犯的多项罪刑的严重程度(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涉黑)
数罪并罚判刑肯定会从重处罚,但是否死刑就要谨慎。
针对唐山打人事件一案,最高法工作报告再次重申:
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从最高法工作报告来看,陈继志是否能判处死刑,会提到日程上来!我们暂且先从唐山打人事件在法律层面做分析探讨,看陈继志的罪行是否能达到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第一:故意伤害罪
《刑法》中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或重伤以及死亡的行为。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一般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档刑罚,刑罚分别是:
第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致人重伤是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
那么回归到本案,陈继志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关健有两点,第一,责任形式为“故意”,也就是在主观上行为人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放任这种成为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具体实施了非常侵害行为,并造成了受害人身体损害,伤情达到轻伤以上。
也就是说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受害人最终被导致轻伤以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最终两位女子的伤情还没有完全公布,但是轻伤那是肯定达到了的,现在其实大家都是估计受伤最重的女子是否达到了重伤的程度。
极目新闻就在6月14日报道了法医对被打女子的伤情解读,“住院女子由重症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鉴定结果将以最严重的一处定级”,“面部伤情定级高于其他部位,如有多处伤量量刑将加重”
其实从这份报道我们可以断定被打女子的伤情远远不是轻伤这么简单,据多方猜测,达到重伤程度是极有可能的。
而就在这个关节眼上,有媒体报道陈继志“得高人指点”,也去做了一个伤情鉴定,竟然还得出一个“重伤二级”,其目的就是为了把案件向“互欧”方向引,其目的着实可耻,但有视频作证,这都是徒劳。
但我们再仔细看一下黑衣女子用酒瓶子砸其脑袋的那手劲,这能达重伤程度?
然后我们再仔细看一下陈继志被砸之后做了什么动作没有?
往脑袋上摸一下的动作都没有,我们再看这一张图片,其实从多个角度来看,整个过程陈继志的脑袋上都是干净利索的,你说要是重伤那怎么也得流点血出来吧?
大家再看看被打的白衣女子,从整个殴打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白衣女子至少被砸了两个酒瓶子,同时被陈继志脚踹多次,直到她被抬上担架,整个头部脸部都是血。
如果说陈继志那样都能达重伤二级,那被打的白衣女子的伤还能不更为严重?很显然是不符合逻辑和事实的,因此陈继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毫无疑问的。
第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特点是针对的人是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体现在于这个“随意”,看到谁不顺眼就打,根本不分青红皂白的,比如谁说了我的坏话,谁来阻止我作恶我就打他,不管他是谁,路人甲也好,亲兄弟也好,上来的都打,就是以此以发泄自己心中的无名怒火,耍威风耍横,以满足一种不正常的精神满足,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流氓动机嘛。
所以说,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是特定的。
本案事实:就如果本案中的陈继志等人,别人在好好地吃个饭,你却上前去强迫索要别人的联系方式,被拒后还手摸别人的手背进行侵犯,别人不从还动手打人,觉得别人不给自己的面子,为了挣回个面子就开始实施暴行,这不就是典型的耍流氓吗?
同时在整个殴打过程中,只要上前的都会受到恐吓和殴打,其殴打对象完全就不仅仅针对一个人,这种找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那么我们会有一个疑问,最终陈继志会按“故意伤害罪”还是按“寻衅滋事罪”论处呢?
其实大家最终关心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哪一个会判得更重一些,并且大家的想法我想都是希望“按最重的判”,这种心情我想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陈继志等人的行为不重判不足以震慑屑,不重判不足以安抚民心。
如何量刑:
关于量刑的问题,最高检与最高法都做出了严重的指示,两个最高执法机关同时做出最高指示,这是非常少见的,足以证明“唐山打人案”影响之恶劣。
最高检:从重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体现出当严则严,从重打击!
最高法:对残害妇女儿童犯罪当判死刑!对严重危害对残害妇女儿童犯罪当判死刑!对严重危害公共公安,严重影响群从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所以在最高法,最高检的严重指示下,陈继志要想获取量刑从轻的机会都几率是非常低的。
也因为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陈继志的同胞哥哥想用50万甚至100万作为赔偿争取谅解,但据受害者母亲的态度,是坚决不接受谅解,因此这个想法陈继志应该无望了。
但是从《刑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是没有单纯地规定这个单纯的“暴行罪”,所以对于这个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微伤的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寻衅滋事罪可以进行兜底适用,它可以弥补故意伤害罪的打击不足,因为故意伤害对于轻微伤是不作刑事处罚的,那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法条上就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管制。
但是这仅仅是陈继志等人的理想而已,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何量刑,我们得先分析会以寻衅滋事罪入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入罪?回到本案事实,陈继志等人无故挑起事端,再进行“随意”殴打他人,最终导致他人受到身体损害,达到轻伤或更重一级的伤害,那么就属于“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想像竞合”,从一重罪,那就要拿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任一罪行的最高刑进行对比,择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犯罪程度轻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规定来看,两者的法定最高刑,很显然故意伤害罪比寻衅滋事罪更为严重,但是入罪门槛比寻衅滋事罪要高,只要是寻衅滋事都得入刑,但故意伤害罪却要达到轻伤以上才能入刑。
回归本案:
本案中,如果伤情鉴定结果达轻伤以上,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寻衅滋事罪论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达到重伤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比如真的担心被殴打的白衣女子的右眼会不会留下残疾),按故意伤害罪论处将会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按寻衅滋事罪论处最高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说故意伤害,故意伤害其实是一个能够判得很重的罪行,但是要求被害人需要达到重伤级别才可以。
所以根据目前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来看,伤者的具体伤情我们并不清楚,但是经过多方信息的判断,达到重伤的程度应当不会,所以最终很大可能会按寻衅滋事罪来论处,结合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对社会层面造成的影响恶劣程度进行量刑评估,仅仅从这件案件本身进行量刑,应当会按十年有期徒刑判处。
但是陈继志等人却因为打人事件最终会暴露他们以往所犯下的其它案件,这几个打人者其中多个都是有前科的,陈继志还显示是“有逃人员”,也就是存在未结案件,同时还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很有可能还涉黑。
所以随着对其进行深挖,如果真的还涉及到其实刑事犯罪,数罪并罚之下,最终被处于无期或者死刑,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但是这都是仅仅处于猜测阶段,官方并没有进一步的案情透露,基于就本案分析,陈继志最终被判处死刑的机率还是偏低的,所以是否会判处死刑,还得看后续会不会调查出其他更为严重的案件,最终结果我们只有静待官方通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