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眼下的社会,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中央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连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评点专家认为,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借鉴。笔者认为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但其利益可以通过其母的起诉得到维护。试分析如下:
一、遗腹子不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一般规则和依据。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遗腹子不具备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虽然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当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不正确的。
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
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这一费用可以构成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由于遗腹子出生前父亲已经死亡,所以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遗腹子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由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负担的抚养义务成为母亲一人的义务,其中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亲的责任的增加,因而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一般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具备现行法律的根据。母亲遭受的抚养义务负担增加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对遗腹子的抚养关系,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规定,而是根据全面赔偿原则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实际情况,依其他费用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因人身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时胎儿抚养费用的对比分析。
因人身损害致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对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明确作出了规定。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应否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上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也应当给予赔偿。
理由如下:
第一、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造成其经济收入的减少从而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产生负的影响。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人身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抚养能力降低的损害结果,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侵权构成一般理论在这一场合下具体运用的必然结果。
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的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这样规定是针对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造成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则的必要的补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在残疾前形成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内在的统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过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保护了受害人本身的权利,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对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形成的胎儿其出生后的抚养费,侵害人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基于上文已阐述的理由,新生儿不能向侵权人主张此项权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张此项权利,成为索赔抚养费损失的诉讼主体。
省司法厅副厅长卢庆祥的一行6人,先后对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个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评选、“律师进社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等亮点工作印象深刻,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7月8日上午,在嘉兴市司法局局长陆娟梅、副局长王林飞、秀洲区局局长姚福祥、海宁市局局长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们对嘉兴市部分市区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
先后走访了秀洲区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观看了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片和公共法律服务专网演示,听取了陆娟梅局长关于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介绍。
卢庆祥副厅长对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把握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先行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嘉兴市此项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围广,法律服务资源丰富,队伍素质强,精神面貌好,能以群众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非常值得贵州省学习借鉴。
7月9日,调研组来到江苏省司法厅。在江苏省司法厅听取了副厅长万力介绍《关于推进江苏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实践》。厅律管处、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苏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在完善网络、研发产品、扩大供给、加强保障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尤其是在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上给与一定的肯定。
7月10日,调研组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局李世刚副局长、区局王钢副局长陪同下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对江宁局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援中心、秣陵司法所进行实地考察,观看12348网络视频实时监控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实际操作。对江宁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行高度的肯定及评价。
对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调解、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资源,实现一体化法律服务;推动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司法所挂牌成立,由司法所与法服所、律所开展“所所共建”,定期或预约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全区200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配齐;依托基层调委会组织,在各村(社区)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利用“12348”视频指挥平台,在局机关和各级法律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一线通”,全区基本建立起“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初步成型。给予肯定,并将好的经验带到贵州,更好的.推动贵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
建议:一方面,抓好平台建设,建好四个体系。
一是建立服务平台组织体系,解决“在哪里开展服务”问题。服务平台组织体系包括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县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社区(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组成;网络平台包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及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的具备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
二是建立服务产品项目体系,解决“提供什么服务”问题。制定指导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品化。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通过向城乡居民印发《公共法律服务手册》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推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明确各个产品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模式、供应渠道和最新政策,方便群众选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三是建立服务供给配量体系,解决“如何集约服务”问题。举例来说:把信访中心和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在一个大厅合署办公,群众有矛盾纠纷来上访,信访中心接待、登记,综合服务中心有专业调解员跟进调解,调解成功了,可以写个协议书进行公证,不成功可以找律师帮助打官司,打官司固定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打不起官司的我们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还把法治宣传贯穿其中,这就形成了一条龙的集约服务。
四是建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解决“确保规范服务”问题。这是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制度性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也是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主要保证。主要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服务绩效和满意度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实施“四大工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实施法律服务利民工程。通过顶层规划立标准,基层实践接地气,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建设。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服务平台,将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公证九项职能“打包”综合提供,查询服务、窗口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齐头并进。
三是实施法律援助济民工程。重点抓好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了“农民工讨薪行动”、妇女维权、残疾人法律援助月等专项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妇联对接,建立了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行法律援助“绿卡”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等服务功能。
四是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重点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在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了人民调解栏目,引领调解工作向精细化发展。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共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20个。建立法律专家库和人才库。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创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机制。应用了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系统,对全省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迈向新台阶,取得更大的成绩。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
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
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启明中学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学生,为了了解本地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特设计了该问卷。请您如实填写该问卷,此问卷只供研究参考,我们决不泄漏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请您放心!谢谢您的参与!
请您在下面各题的选项下面划“√”,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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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性别是:A.男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镇B.农村
3.您自己觉得您了解法律吗?
A.非常了解B.了解一点点C.不了解
4.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B.比较重要C.一般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学校老师的教授B.同学朋友的交流C.家长的教育D.看电视、听广播
E.自己阅读报刊杂志F.其它
6.您认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护公民的权利B.惩罚违法犯罪C.规定公民的义务D.其它
7.您觉得以前的中学在普法教育方面的开展情况如何?
A.开展过,很有成效B.开展过,效果一般C.开展过,没有效果D.没开展
8.您觉得您的家长对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B.好C.一般D.不好
9.您认为在中小学设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B.作用一般C.没什么作用D.根本没作用
10.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A.非常了解B.部分了解C.听说过这部法律,但不了解D.没有听说过
11.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A.知道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过侵犯您权利的事件?
A.有B.没有C.不知道
13.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A.忍过去B.及时向老师反映C.向家长反映D.向司法机关求助E.其它
14.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A经常B.很少C.没有
A.会B.不会
A.有B.无
17.您对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
A.刑法B.民商法C.行政法D.诉讼法E.其它
18.您认为学校或者家长应该如何来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呢?
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我们近期对本局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现将检查和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xx--20xx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3、注重教育,使审计人员刻苦勤勉工作
要注重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使审计人员爱岗敬业,承担责任,树立服务意识,刻苦勤勉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任务,为提高全社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启东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两类对象。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21家,法律服务人员159人,其中律师76人,法律工作者83人。近几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主题,着力提升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果得到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律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把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做为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各类技能比武,充分展示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综合业务能力,其中法律工作者唐丽丽入选南通市代表队参加省法律服务辩论大赛荣获三等奖。
(二)服务领域有所拓展。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通过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中心工作,努力拓展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律师服务年”、“法律体检”等活动,跻身经济建设等领域,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有效规避各种经营风险;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主动参与各类社会调解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xx年共参与各类咨询宣传活动8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多份,利用专业优势参与解决各类涉法涉诉案件19件,为政法委出具涉法涉诉法律意见书1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一是开展法律援助“零距离”行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实现服务“零等待”、渠道“零障碍”、办理“零门槛”,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起到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基层百姓解难的作用。二是推出法律援助律师“点援制”模式。建立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满足不同案件受援人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效果的化。三是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互评互查活动。综合采用旁听庭审、案件回访、案件评查、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等办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刘娟律师承办的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南通市十大残疾人法援优秀案例;黄新宇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作为经典案例成功入选《人民法院会报》。
(四)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我市在南通率先建立了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务代理、公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成了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支撑,镇乡、园区、街道法律服务平台为依托,以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目前全市106名法律服务人员在全市304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实现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二、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
(一)法律服务队伍整体实力有待加强。从数量上看,目前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数量在159名,每万人拥有法律服务人员(含律师、法律工作者)配比只有1.6,不仅远远低于省委、省政府每万人拥有2.8名法律服务人员的要求,在南通各县市中也处于中等偏后位置。从经营规模上看,我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依照惯例,律所内执业律师超过10人,可以算中等规模。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市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小型所,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从业务拓展上看,我市律师服务范围基本上以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传统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诸如项目投资、企业并购、破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端业务占比较少,律师队伍经验积累及专业团队建设缓慢,无力在区域化市场竞争中占据席位。另外,基层法律工作者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准入门槛低,无论法律专业素养,还是业务拓展方面,都与当前的法律服务需求有一定差距。
三、建议意见
党的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法律大服务格局,为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强富美高”新启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营造社会氛围,切实优化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环境。一是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大力开展《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普法宣传,利用媒体、网络对法律服务行业中行风建设、诚信建设、先进事迹、经验成绩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宣传,切实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的决心和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满意度。二是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建立定期活动制度,畅通司法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之间规范、公开的沟通交流和案例研讨渠道,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营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执业保障机制。早在20xx年便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身穿律师出庭服装。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建议法院配合设立律师换衣间,以及租借律师袍的服务,有利于增强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彰显律师独特的职业形象。参照南通中院模式,给法律工作者享受律师同等待遇,开通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
20xx年,我局开展“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坚持多举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x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x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
一、工作现状
(二)制度建设及管理考核情况。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到“三个一”,即每个村(社区)都有一个公示牌、一个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个公示牌悬挂于每个村“两委”办公室,标明本村法律顾问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一个制度牌就是“x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牌”,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签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各司法所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进行日常联系、工作统计,履行直接责任。县司法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年终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保障情况。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县级财政本年度尚未安排资金支持,村、社区也未自行筹措经费进行工作保障。
二、工作成效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欠薪个案调研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二、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的分析
1、了解法律援助手段
2、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法律服务业,是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等服务项目的统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中央和省委从推进法制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这支力量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陇南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陇南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陇南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陇南市司法局通过深入调研,现将陇南法律服务业现状、问题、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陇南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概况
陇南法律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陇南城乡商品经济发展,经济交往活动频繁,社会事务矛盾增多,寻求法律帮助的需求增加,陇南的法律服务业也应运而生。根据《陇南市志.司法行政志》记载,1981年,随着武都地区及各县司法局的建立,武都地区及各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先后成立,隶属于司法局,实现了法律服务机构从无到有的发展。1985年,武都地区及各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到xx年,陇南市律师协会成立,成为陇南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里程碑。经过近30年的发展,法律服务队伍由弱到强,服务范围由小到大,尤其是近几年,法律服务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二)近几年陇南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
1、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陇南现已初步构建了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四方面组成的法律服务体系。设在市、县区的法律服务单位有公证处10家、法律援助中心10家、律师事务所19家。设在乡镇的司法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职能)195家,部分村落居民点设有法律服务工作室。全市建立了一站式便民法律援助大厅6个。全市19家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118人,实习律师35人,律师助理29人;10家公证处有公证员12人,助理公证员10人;195个乡镇司法所(负基层法律服务职能)有法律服务工作者380余人;10家市县法律援助中心有专职工作人员15人;全市有已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2家,鉴定人员12人。
2、法律服务网络分布市、县、乡、村四级,业务量迅速增长。xx年,律师办案累计2399件,近三年保持16%左右的增长速度。法律援助办案20xx件,受援人数20xx人,近三年同比增速15%左右。公证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答公证法律咨询3200多人次,为异地当事人寄送公证书91封,为银行提供存款查询函127件。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993件,其中:办理国内公证事项1815件;办理涉外公证178件。司法鉴定累计办案75件,近三年办案量平稳略有增长。
3、各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延伸。随着法律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陇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建立了对法律服务单位年度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注册验审制度、信访投诉查处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等,规范了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如实向社会表明身份、收案登记告知、办案质量监督、案卷归档、从业人员备案、合伙人会议等制度,以便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接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担任行政村、居委会法律顾问,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基层自治组织依法自治。xx年,全市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437家,覆盖面达到25%。
二、陇南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发展布局不均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办人出于人口集聚和案源考虑,多愿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区,而不愿设在乡镇。人口较少、经济发展缓慢的县仅仅设立分支机构,甚至出现“没有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现象。我市19家律师事务所,有9家集中在武都区,成县有3家,西和县2家,康县、徽县、宕昌县、文县、礼县各1家,两当县有律师事务所分支一家。律师资源分布极不均衡。法律援助、公证等资源由于行政原因(尚未改制,不允许私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分布相对均衡,各县区均设立一家。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队伍知识结构、人员素质相对较好,但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文化程度偏低,年龄结构偏高,法律素质偏低,大局观念较弱,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
(三)县级司法局监管职能偏弱,法律服务业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现行的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职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出现“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两张皮”现象,管理实效大打折扣。现行的法律服务业实行业务归行业协会管理,行政事务归司法行政管理的“双结合”管理制度,由于县级未设行业协会,业务管理对县级来说就存在空白点。导致县级监督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属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现在称其为新社会组织,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它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务行业应追求的社会效益,导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出现诸多行业弊病。在此,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个人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相统一,难度大,办案质量的监管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意见建议
如何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法律服务业,为陇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议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均衡布局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力争法律服务机构覆盖全市各县区、各乡镇、各村落(居民点),在县区司法局打造集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为一体的一站式、便民化的法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乡镇,依托司法所打造便民接待法律服务平台,方便乡镇群众能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在村落(居民点)打造独具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室(站),将法律服务职能拓展到到最基层,延伸到群众身边。搭建完善的、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人员方面,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律师、公证员等充实到三级法律服务机构中,为群众提供专业化的、常态化的法律服务。经费方面,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力度,为三级法律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实现自我收益,减轻财政负担。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改进法律服务方式方法。一是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基层司法所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二是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革除行业弊病。依法办案,诚信服务,使法律服务队伍真正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楷模。三是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树立大局观念,参与信访处理、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陇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四)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扩大法律服务规模。鼓励引导法律服务单位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品牌律师所、公证处。积极开展“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做到法律服务直通车全覆盖,保证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参与力量的多元化,活动开展的常态化。引导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社区提供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重要和迫切。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包含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民事法律援助中,而忽视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理应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规定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最初仅仅是一种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直到20世纪中叶,法律援助才逐步由个人慈善行为转化为国家的责任,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
我国的法律援助则开始于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开始在全国进行了试点。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也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而我国整个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则是始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部法律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可见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详细的规定,20xx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实施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受案人群中增加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了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原先的仅在刑事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扩展到在侦察、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刑事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担当起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责任。
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又进一步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自诉案件的刑事法律援助。
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已经非常的详尽了,几乎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主要包含了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刑事辩护,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和经济困难人员的刑事辩护三大部分。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的统计,20xx年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达到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xx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一直没有大的增长,仅占到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左右。以我市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为例,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到了20xx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增长了近三倍,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却减少了50%,于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长趋势极为不符。且近五年来,我市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仅包含未成年人辩护和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辩护两大指定辩护,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误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受援人的申请,都是被动的接受法院的指定,认为刑事法律援助仅是法院指定的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便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而不应当是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的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忽略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给予援助。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辩护的风险大于民事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本身是无偿的,其风险相对于普通的刑事辩护更加大一些,导致了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畏难思想,不希望或者不愿意承担刑事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不注重宣传,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在大众中的知晓度相对较低。
从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能够发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宣传中,均注重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很少或不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直接导致大众普遍认为,法律援助只是民事纠纷提供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供法律援助,从而使得应当得到刑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了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也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而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最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阶段也做了扩大规定,我国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仍没有抓着这一宣传的大好机会,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专题宣传,错失了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有利时机。
(三)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介入,在侦查、起诉阶段基本上不介入。导致这种现象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缺乏了可实际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中涉及此项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实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也少有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视,宣传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不知晓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然也无从保障其诉讼程序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不能够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积极性。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时候将对被告人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身较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又相对较高,辩护律师要调查取证,就要自己承担有关费用,严重影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律师行使辩护的行为进行了诸多的限制,导致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阻碍较多,没办法充分行使其辩护职责,刑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导致了大部分的援助律师更不会积极地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使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不再信任,进一步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措施
(一)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平等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要求,公民在司法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为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至少在程序上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审判,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能够有效的律师帮助,己经成为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进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宣传,提高其在公众中的知晓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和申请手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更注重或者倾向于民事法律援助部分,忽略了刑事法律援助部分,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重视自己担负的责任,借助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契机,扩大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审批条件广泛的宣传出去,尤其是应当将新《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法律援助新增加的章节进行专门的宣传,可以就扩大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专题宣传,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刑事法律援助,同时还应当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等部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并在这些存放刑事法律援助的宣传材料,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时,能够将其拥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告知他们,以便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得到充分保障。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四)建立有效辩护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充分行驶辩护人辩护职责。
只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为刑事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提供财政保障,鼓励援助律师积极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主动与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为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辩护职责,提供不同于有偿辩护案件的便利条件,以体现刑事法律援助案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权利,在辩护律师受到阻挠时,能够充分发挥机构作用,积极协调同各部门的关系,消除援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障碍。
(五)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
虽然刑事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是因为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关乎了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体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行使辩护人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会见旁听制度,用以监督辩护律师能够在会见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不被遗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庭审旁听制度,确保援助律师能够认真参与庭审,充分行使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从而了解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是否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认真行使辩护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辩护律师,给予惩罚措施,以做到赏罚分明,既激励了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又可以对于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
最近随市政协“推进城镇化进程”课题组视察走访了几个县(市)区,对我市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分析
1、行政区划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目前行政区划缺乏整合力度,本市两区规模偏小,行政体制各自独立,矛盾错综复杂,行政区划规划与城镇规划不
相协调,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乡中有城”,迟迟未被纳入城镇管理范畴。如三元区的城东乡下辖村分列四个街道,梅列区的徐碧乡下辖村分列三个街道。这主要是缺乏区域协调机制,相邻地区各自为政、盲目竞争、事权、财权不够明晰,区政府又职能不全,没有土地、规划、权责不配套,造成办事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容量存在矛盾。
一是不同法律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与现行的土地法规有不相容之处,操作起来遇到法律规定的障碍。又如我国的宪法、土地法都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由国家进行支配。而宪法、民法也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两者的权益保护效力均等。列东老街拆迁改造在列东村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就直接开发,违反了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的附着物”的规定,就是极典型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国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标准较低,与城镇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及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的利益在现值上得不到弥补,在征地使用权流转和置换上存在一些障碍。
3、土地利用与城镇发展的矛盾。
一是城镇发展面临用地紧缺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使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决。
二是现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现行的用地政策,实行的是一整套严格的现反,要求在行政区域内实行耕地的动态占补平衡,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往往制约了城镇发展的空间。
三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相协调。两个规划分属两个部门,由于职能各有侧重,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难以衔接,土地利用规划不能对城市土地市场用地活动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四是城镇土地收益未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国家政策规定城镇土地收益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城镇土地收益没有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4、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困难重重,进展缓慢,已成为影响我市政治、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并且严重阻碍了推进城镇化进程。梅列区正在开发的列东老街、龙岗小区、明辉花园等6片,三元区正在开发的下洋花园和龙船巷两片等都进展缓慢、等待观望。其中,列东老街应拆迁104尸,63户不同意拆迁;下洋花园应96户拆迁、6家单位拆迁,目前未拆83户、单位4家;龙船巷应拆迁77户,未拆迁1户。主要反映:
一是政府在旧城拆迁改造中,没有正式批文,常以会议纪要代替行文,应规范并正式形成批文;
二是市里缺乏强制拆迁手段,遇到钉子户,委托的市拆迁公司力量较弱、力度不够大;
三是部分拆迁户要价过高,异地安置的地块无法满足;四是拆迁难,难在手续不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办法难变通。被拆迁户则反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费太低;计委超越权限批准立项,集体土地未征用为国有即进行商品房开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原老街一期开发安置的房屋质量差,采光、结构不好。由于开发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让金,到今安置户有的房产证、土地证尚未拿到;开发商自恃特殊,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严重,不主动与拆迁户协商,不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条款上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内容上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混淆了国家土地征用开发与商业土地开发的两种性质,导致了《条例》中规定的条款模糊性,出现两种性质均可通用的条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参与商业土地的拆迁工作,赋予了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服从于国家的需要,就会使人感到有“强拆强迁”之嫌。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近单位或个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号进行拆迁活动,因为利益之间的关系,请求当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门参与拆迁活动。一旦发生拆迁纠纷,就把解决问题的责任推给政府,而被拆迁当事人也觉得由政府解决问题更有办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迁矛盾转化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把政府、法院等部门变成了拆迁单位的一个前期工作部门,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居间地位受到动摇,裁决的公正性无法令人信服。
③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
④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种方式,导致了被安置房屋地点等的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
⑤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买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⑥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
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法制建设和政策调整问题确实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之外,还田于我国历文和现实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将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加快了,国家许多政策都在相适应进行调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上述分析,建议采取对策如下:
(二)要妥善处理好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全局与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镇化必须进行必要的行政区划的调整,这必然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应处理好行政区域之间的全局利益和部门之间的局部利益,理顺辖区群众利益。二是城镇化进程涉及诸多部门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较大调整,兼顾政策的协调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门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摆正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的关系。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一。强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同时我国已形成了比较配套的城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但随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许多矛盾,所以应注意摆正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发展规划协调的问题。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就应协调好;二是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步调要一致;三是城镇土地收益要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城镇土地市场化运作要逐步规范,搞活土地资本运营。要认真执行不久前刚颁布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四)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目的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对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增加了若干规定,要求户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础,管是关键。因此,必须在抓好建设的同时下大力气把城市管好。加强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针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地产、规划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规定措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重点要在加强社区建设上下功夫,把经营的理念引进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集聚机制,如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聚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