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我市出台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高等、高职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目标任务。切实运用好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经济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努力增加办案数量,使符合条件和范围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实现应援尽援优援;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完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率。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架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点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融合律师资源,在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质量评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按职责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实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力量,及时解决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办案,推进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律援助队伍。引导律师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惠民活动。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职业操守,针对案件类型和受援对象的不同特点,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加大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通过专题讲座、培训班、学习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要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三)完善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法律援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要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加强经费管理,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具体为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800元至1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补贴1000至1800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每个工作日补贴200元至500元。个别需要异地取证和疑难或复杂的案件,经受案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核准后,可适当增加法律援助补贴。

(四)降低援助门槛。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让法律援助覆盖人群由低保人群扩展到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视为经济困难;领取失业保险、失业证人员的,视为经济困难;特殊、典型案件可以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1.未成年人因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合法权益的案件;

2.老年人因被赡养权受侵犯主张合法权益的案件;

3.残疾人因就业权受侵犯主张合法权益的案件;

4.涉及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的案件;

5.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如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

(六)完善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要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

(七)提高援助质量。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实施环节的工作制度,实现服务工作制度化;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专业律师承办、全程跟踪评查、案件集中评议、质量结果反馈”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案卷检查、抽查回访、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案件质量管理措施。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形成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经费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布法律援助的基本规定、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标准和要求,加大对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想到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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