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援助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在制定标准、制定主体及发放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二)办案补贴制定不规范。一是制定主体不规范。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由各省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办案补贴标准,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自行制定补贴标准。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经费紧张,就尽可能压低办案补贴标准。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法律援助条例》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成本确定补贴标准。但很多地方在制定办案补贴标准时,并没有认真核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仅仅是参考其他财力相当地区的补贴标准,或者在往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造成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与办案成本严重背离。三是调整不及时。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从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就没有调整过,因为地方财政核拨的法律援助经费也从来没有调整过。

三、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

(二)完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基础上,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战斗力强的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一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应包括:承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收集、反馈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况,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待遇,提高公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素质,从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对于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一般律师相同。鉴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是国家工职人员,其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三是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应当明确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能够领取办案补贴,但由于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办案补贴只能是办案支出成本的补偿。考虑到有些成本很难用票据报销,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办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机关按照当地办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确定办案补贴标准。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一般被社会大众认为是法律界的“阳光工程”、“希望工程”。从本质上来说,法律援助是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在维护贫困群体的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于人权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具体表现。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法律援助的理论完善和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立法完善对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保护公民辩护权,保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转移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的规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有的学者将国家责任的有无作为区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从宏观层面对公民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权利进行规定,无疑这规定的付诸实施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同时,中国作为国家法的主体,中国已经加入或者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也决定了其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律师的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律师权利的变相剥夺,也是对其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的推诿和不作为。在法律援助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个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而不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职业律师却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责任的转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会律师的负担,也大大降低了国家对公民辩护权保护的力度,不利于贫困者获得有效且高质量的保护。

(二)立法层面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三)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保障,办案质量较低

(四)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且整体队伍质量不高

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日益增大,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上的不足仅是其中的一个问题,更重要的是质量上也亟须提高。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在指派辩护律师时偏向于指派新来的律师去提供法律援助,由于缺乏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辩护质量很难得以保证,很难有效地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发达与经济落后地区,城市与农村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落后和农村地区公民所获得法律援助较少,且质量得不到到有效的保障,法律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问题便更加凸显。

三、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力补充

(二)完善立法援助立法,形成科学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层次,不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效力,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日益凸显不足。我们应该在总结法律援助的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域外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将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加以完善,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制定系统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才能更好地规范法律援助的行为,更好地实现实现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和配合,做好其与《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体系的衔接。这样做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

(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完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建议

当前我国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依旧存在某些不足,也许应该认真思考,寻找到具体的方向,以此明确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使得法律援助制度最大化地实现其价值,即让更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获得法律上的救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明确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的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使得百姓们清楚地知道可以得到法律帮助的具体情形,以避免可以得到帮助的百姓因条件不明确而没有求助,或者有人鱼龙混杂。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方面要予以细化,比如明确申请者的年收入在何种水平、何种文化水平,案件所涉及的标的物的重要性或者占据其收入的比例才可申请;另一方面要予以扩大,要深入农村,尤其要重视到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

二、规范法律援助监督

三、壮大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队伍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志愿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人士,而壮大法律援助力量,不仅仅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的增多,还包括法律援助工作者素养的提升,即质量的提高。

(一)建立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就是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均由专业律师承办,专办就是在骨干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形成几家各具特色的专办所、品牌所(如劳动争议、刑事犯罪、老年维权等);在骨干律师的基础上形成未成年、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类案件等多支律师专办队伍。[2]当然,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律师资源的具体丰富程度,如果律师资源匮乏,就不易实行这一模式,如果律师资源丰富,可以借鉴这一模式。不论是何种情况,各地区都应该完善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具体制度,包括办案补贴、奖惩机制、责任承担方式等,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各地区应该加大对律师的补贴数额,提升他们的待遇,由此增强律师们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另外,要合理地分配律师的责任,奖惩分明,由此减少律师们怕承担的风险太大的忧虑。

(二)吸引更多人加入

法律援助事业若实现辉煌,绝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或者是律师们的责任,它需要更多社会民众的加入。当前,很多高校开设有法学课程,有的院校甚至设有法律诊所,因此,可以充分利用高校教师、学生这一资源,让他们积极地加入到社会援助事业中,既增加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也增添了法律援助的力量。另外,可以通过某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更多人士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三)提升工作者素养

四、丰富法律援助方式

(一)推行“巡回”制度

(二)推广“指派点援制”

指派点援制是让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单中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该承办人的办案方式。但目前点援制只适用疑难复杂重特大案件,普及程度不高。[3]因此,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的律师资源,完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体,让指派点援制得以推广、得以普遍化。

(三)规范民间援助力量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则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民依法免费提供法律事务方面帮助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4]各个地方要结合本地民间援助发展的具体情况,积极鼓励民间援助力量地发展,同时,规范这一力量,让其有效地弥补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本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五、协调各部门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郝茂成.关于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4(12):56.

[2]刘玮琍.法律援助的专办制度和集约化管理———以上海浦东实践为例[J].中国司法,2015(1):67.

[3]李立家.我国法律援助若干理念辨析[J].中国司法,2014(8):63.

[4]武元军.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J].20153(中):166.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和体现。.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要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必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前景探析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健全完善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保障制度体系研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性”特征的深层思考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我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浅析我国基层法律援助现状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功能及实现途径如何提高我国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我国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初探浅谈新形式下我国法律援助的宣传和立法的创新方式论法律援助制度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试述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思考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node=7677,2012-1-30

[5]林凤章:《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作者简介:王芬,1982年1月出生,女,籍贯新疆,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涉外经济法钱芳,1985年10月出生,女,籍贯: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北京工商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商法。

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的职工当事人、基层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包括法律扶助和法律救济。工会法律援助主体是工会,一般由工会专门成立的援助组织及其成员代表工会实施援助行为。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等社会关系均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各种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更加需要工会加大维权力度。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于8月出台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各地工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从维权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有所突破。这些维权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充分挖掘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潜力,形成了社会化的维权渠道、职业化的维权队伍与法制化的维权手段相结合的现代工会维权体系。

一、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但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一般只配备3个左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所应对的上级工会部室和同级政府部门有五六个,再加上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部分工作,仅联系和汇报工作就让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二、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社区)、行(行业)、企业延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请记住我站域名/。这些工会一旦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关键词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政府部门服务计划

作者简介:马燕,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工业革命之后,英国建立起了资本主义制度,现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早,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从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现状来分析,还有提升的空间和完善之处,因此,需要专业的对口律师,着眼于更多大众的利益,为最有需求帮助的困难人们,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以确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最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二、法律援助资源的配置

从世界范围内分析,英国法律援助是世界上经费保障最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直接表明:

在1996—1997年间,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15亿英镑/年;在2007—2009年间,20亿英镑/年,38英镑/人;在2009—2011年间,为1.135亿英镑。

而且,目前这种局势正处于不断上升状态,据统计,当前正在以每年5.7%的增长率上升。

三、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应用

首先,法律援助服务计划。一般情况下,社区法律服务计划主要为困难群体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一般的法律知识和信息,以及如何取得法律服务等;就具体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当事人如何预防和避免法律问题的发生;通过和解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帮助;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务。大部分的法律刑事案件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帮助,另外还有一些土地边界纠纷案件、人身伤害案件、物权转移案件等等,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其中,其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帮助、法庭帮助、律和服务以及调解服务等方式进行,但是一定要加强个案申请评估,针对不同的结果,进而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而对法律援助资格也是一项重要的计划内容。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而言,既要通过案情审查,也要通过经济审查,方可获得民事法律援助。一是申请人的案情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评估以及经济耗费评估。二是申请人经济状况审查,包括申请人的经济收入,生活支配以及政府补助等等。只有在以上两项内容通过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申请人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格。

其次,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近年来,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以及法律援助技巧和能力的提高,对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了评估,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加大了投入,致力于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以及质量监管体系的完善,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不同阶层的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性,扩大了其适应范围。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四、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一)明确目标

(二)改善管理方法,拓宽领域范围

其次,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领域改革。在2008年,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顺利改革和实施,政府组织专家,在改革办公室展开了法院试点计划,而这项计划更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要以视频会议的形式,来快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加快服务的审查过程,提高服务效率。经过多方的努力研究,在2010年在部分警察局展开了进行,而该试点活动会在2013全面推广实行。另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满足法律援助改革的需要,还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找到工作的重点,深化改革,针对具体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加强实时监督,与此同时,要以当前的市场机制为基准,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约束力,不断地激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步,突出其优势作用,为更多的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进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辩护权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亮点颇多,尤其是对辩护制度的完善更堪称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史上的一次革命,其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进引人注目。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师辩护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必须平等地为公民所享有,否则将造成司法不公。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却陷入了困境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增进法律援助的进步空间。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267条规定规定了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没有规定何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文字表述应认定为强制提供辩护扩大到了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也同样可获得强制法律援助的权利。侦查阶段与审查阶段的权利行使和权利保障对审判阶段有重要影响,甚至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被判以怎样的刑罚、将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受职业、立场影响,侦查机关一般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调查力度不大,将法律援助提前,不仅对证据完善起到补充作用,而且对国家司法资源也是巨大的节约。为此,新法律援助制度将强制法律援助延伸到审查阶段和侦查阶段。

(二)扩大了提供强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等三种情形时司法机关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构也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对象中,“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可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不是应当。意味着司法机关既可以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不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无疑会损伤这一情形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益。再者,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受援案件须“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强制性规定,将符合辩护条件的公诉人不出庭公诉和自诉案件纳入到指定强制辩护的范围,也扩大了援助案件的范围。

(三)增加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二、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不当的认定,缩小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三)人员、经费的不足,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后继乏力

虽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六种情形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力获得法律援助,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办到,或者办的效果很差。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很多律师,甚至是刚入行的律师都不愿意办法律援助的案子,认为既没有钱,又赚不到名声,吃力不讨好,纯粹帮公家做事。另一方面是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由国家给付,而受制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很多地方根本无法给予这部分法律援助费用。两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国家没有钱给法律援助,律师更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不积极提供法律援助,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请了也是白请,更不愿意去花钱请援助律师,导致形成恶性循环,刑事法律援助形同虚设。

(五)受地域所限,法律援助规模不一

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东部沿海经济发达,而中西部经济发展落后,与经济相匹配,东、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状况也呈梯状结构,总体上东部的法律援助最好,中部次之,西部最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东部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充足,中西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没有。这从各地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拨款可以反映出来,有的地方非常的少,根本无法提供法律援助经费。二是东部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强大,中西部没有组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甚至由非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仅刑事法律援助业务就建立了一支由50名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而在青海某地甚至连律师都没有。三是因地域的差异,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一,具有可能是政府行政机构性质,也有可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甚至可能是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强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适用范围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应当给予强制辩护的案件扩大到无期徒刑案件,并取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获得强制辩护中有关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步伐视乎迈的太过谨慎,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看,扩大强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适用的范围成为一种趋势。《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于审判适用死刑或无期或最高刑期超过三年惩役监禁的案件”适用强制辩护;《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死刑、无期、或三年以上惩役或禁锢的案件”适用强辩护;值得说明的是,即便在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立法也要求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没有委托辩护人,司法机关也应通知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给予辩护。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适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以保障公民的辩护权。

(二)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经费

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经费,需要政府加大对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同时调动社会的力量,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律师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律援助“走过场”现象,不仅保障刑事程序公正,更能达到真正的辩护效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极端不平衡,导致各个地方的财政水平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余力发展地方法律援助体系,而只能单纯依靠中央财政接济,这是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法律援助需求的,特别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考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对于一些地区设立专项拨款,用于刑事法律援助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律师社会责任教育,探索“公设辩护人制度”

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法律援助事业中应起到关键作用。在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同时,律师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认真负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英、美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广泛建立了“公设辩护人制度”,并且取得了卓著的成效。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机关提供辩护的有公职辩护和社会辩护。公职辩护人主要是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担任,属于公职人员,受法院监督管理,所以不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社会辩护人主要由自由律师担任,甚至其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以担任,有的带有公益性质。这些辩护人给予那些没有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有效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种多种辩护模式并存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四、结语

所以说,我们在看到新《刑事诉讼法》进步的同时,也应不忽视其存在的不足。如果法律不与实际相符合,它便形同虚设。我们必须结合国情,在经费不足、人员匮乏的情况下,应探索建立公设辩护人队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应与国际接轨,与时代同步,扩大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人为障碍。

[参考文献]

[1]左宁.《论我国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缺陷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9期.

[2]玉品健,李明翰.《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法制与经济,2012年5月第312期.

[3]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新形势下浦东新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2012年山东日照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会议材料.

[4]谢佑平,吴羽.《刑事法律援助与共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三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人权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公民有权利得到法律援助,同时国家有义务为之提供法律援助。而本文要讨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使社会弱势群体在面对国家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和人权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发挥更能促进人权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外部的刑事司法环境的消极影响

由于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定位不高,因此很容易使法律援助的律师难以介入案件,是否能顺利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充分进行质证等程序对于法律援助的律师来说仍然存在难度。这是因为法律援助的外部环境一直制约着律师的工作开展,即使我国的司法环境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针对法律援助的情况来看司法环境还是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工作发展。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加强人们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视,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形成有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司法环境。

(二)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非常有限

长期以来,刑事辩护率较低是影响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不足则是刑辩率较低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追诉者,是处在社会底层的贫困者。据统计,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2008~2010年为审判阶段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数分别为109936件、107678件和99434件,仅仅占同期全国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人数的10.9%、10.8%、9.88%。由此可见,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与刑事诉讼需求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力度,增加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量。

(三)侦查和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极为有限

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我国法律援助机构2008年至2010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数分别为7944、7343、7198件,而同期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数为952583、941091、916209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数为1143897、1134380、1148409人。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侦查和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是极其有限的。此情况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甚至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值此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际,应进一步加强审前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实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保障,办案质量较低

尽管“刑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影响,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仍然是相当有限的,经费短缺成为最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外,很少有充裕的资金用于直接资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短缺,直接影响到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为了不增加经费负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不会见、不阅卷、庭审走过场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当然,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也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能力不足有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大多是执业年限较短、资历较浅的律师,有的甚至没有刑事辩护经验。这些因素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远远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要真正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拨款,提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另一方面,应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严格限制,不允许没有刑事辩护经验和职业能力低的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极刑案件的法律援助。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不利境况,法院可以或者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据此,法院通过免费为特定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其辩护权的行使,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在吸收了《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新的规定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近亲属,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被羁押而无法申请法律援助现象的发生。

(二)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较之旧《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还是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都被划入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这一规定,扩大了原有法律援助制度可获得援助的案件范围,它将刑诉法对人权的关怀的立法精神惠及了到所有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需要帮助的人。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无疑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较之旧《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第一,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又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第二,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增加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五)申请援助的模式和程序进行重大改革

综上所述,新法律援助制度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实现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是我国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待完善之处

(一)审前程序中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的规定不完善

(二)对特殊弱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内容有限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将盲、聋、哑人以及特定精神病人规定为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但是对该部分特殊弱势群体的援助内容并没有加强。基于生理、心理等原因,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知或行动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其增加法律援助内容。比如,规定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既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又能保障这些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程序制裁规定缺失

综上所述,刑事法律援助有助于消除阻滞贫弱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使司法正义和人权保障得以落实。我们要理解和把握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精神,正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更好的发挥该制度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高贞.关于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1。

[3]1996年《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律师

法律援助的产生,是现代文明的又一大进步,这项制度使得更多的人,主要包括一些弱势群体,可以享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利益,让法律不会沦为有钱人的工具,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平。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则是我们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作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构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则成了法治建设道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

一、法律援助及其在中国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和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代罗马,不过那时的概念和现在不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在1920年代的德国,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

(一)法律援助提供的基本模式

一是司法保障模式,也称“私人律师模式”,一般由法律援助计划管理部门(委员会、中心或基金会等)按法律规定的费率向私人开业的律师按小时或阶段或案件数支付费用,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该模式强调当事人的选择权、自治权。二是专职律师模式,即由法律援助计划管理部门通过合同雇佣支领工资的专职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采用这种模式的地方,一般由独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管理法律援助。一般情况,受援助人不能选择律师。三是混合模式,即司法保障与专职律师等多种模式并存,分别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这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四是合同制或承包制模式。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私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订立合同,或采用招标方式将某类案件或一批案件承包出去,为中标者根据约定的条款支付报酬,由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273

目前,中国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专职律师模式,或称公职律师模式,即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来进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是承担法律援助法定义务的律师,不得拒绝合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而当事人原则上也没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为主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采用这一模式的有河南省、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这些地方一般可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数量较少。二是社会律师模式:即以社会执业律师为主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采用这一模式的有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这些地方一般可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数量比较多。三是混合模式:即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同时,也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理。除前述几个省市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采取此种模式。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在立法上,1996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并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在1996年5月通过的《律师法》和1996年8月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分别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老年人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03年7月16日,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政府规章《法律援助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于7月21日以国务院令第385号正式签发公布,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存在着适用面过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数量过少、援助机构职能不清、援助积极性和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则主要分析法律援助质量的问题。目前,各地法律援助都存在着法律援助的质量明显不如有偿的法律服务的质量,许多社会律师做法律援助的时候往往走过场,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被援助人的利益。

二、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制度、经费、人才、监督机制。

(一)制度的缺陷

(二)经费的不足

(三)高素质法律援助人才的短缺

法律援助人才的缺乏并不是一个绝对的现象,在某些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有非常充足的法律援助人才,而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律援助人才则显得非常匮乏。对于有限的法律援助人才,目前我国也仍未能形成合理的选拔机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未能解决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即使在律师资源充足的地方,也存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缺乏责任心的现象,例如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在2006年的质量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敷衍办案,违规省略必要的办案程序,对案情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办案质量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途径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法律援助质量低下的基本原因。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将有效起到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援助的制度体系,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里不是缺少立法,而是缺少高位阶、统一的法律援助立法。从保障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来看,我国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对现有的零散的法律规范进行整理汇编,研究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修改或删除相互冲突的条款;其次,提升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加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在新的立法中,必须明确法律援助各方的关系,以及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权。

此外,还必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监督,杜绝敷衍办案的情况发生。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进行监督,首先要建立一套作为监督依据的质量评价标准。而且,评价权应该主要在受援助人的手中,因为法律援助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受援助人的利益。在构建监督机制的时候,理想的作法是设立一个不受法律援助中心控制的第三方机构。

此外,势必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强制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改由愿意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自行去法律援助机构登记。通过各种加强律师自愿援助的积极性的手段,如果是自愿进行法律援助的,主观能动性更强,更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第一,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关于如何计算最低经费标准,有学者提出了几种方案:一是除了保证法律援助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外,还要保证办案活动所需的基本成本费,包括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等;二是业务经费中的办案费按当地人口平均额计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三是以当地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和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民人数,按每人每年需要最低的法律援助费用计算。笔者认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目前可以采取几种方案并存的方式,由各地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选择适用。

第二,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整体素质,吸引优秀律师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

也完成此项目标,加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则是前提。要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就必须有相应的物质诱惑。

对于愿意长期服务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也可以使其拥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务员编制,提供稳定的收入,健全的福利。这样,这部分长期致力于法律援助的律师的服务质量也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另外律师对于自己的声望也是比较重视的。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法律援助队伍,更应该注重给予法律援助人才精神上的激励。对社会律师来说,如果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为其带来社会声誉,增加知名度,就等于为自己增加一笔无形的财富,吸引更多的客户上门,他们也会更加乐意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并且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1]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魏耀国、孙颖.试述服务性理念视野下法律援助制度之本土化研究[J].中国司法:2005(5)

[3]贾午光、郑自文.关于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6(5)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____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____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

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

2011年,区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确保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年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972件,其中妇女维权案件466件,为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10余万元;未成年人维权案件168件,为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一是狠抓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等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完善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决定、指派和监督等行为。完善妇女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的建设。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援助网络,以村(社区)综治站为基础建立了389个便民联络点,并统一了制度、公示牌、登记簿册,形成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各镇街聘请的法律援助便民联络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实现法律援助知识在基层的深入普及。

三是切实提高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其工作责任心,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实行分类分片联系指导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做到一案一卡,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回访,听取法官、受援人的意见;对重大、典型、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和庭审旁听制,必要时,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门人员、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进行“会诊”,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是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区援助中心每年对基层妇女干部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使其在基层维权事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20余场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55场次,发放《妇女维权手册》、《未成年人维权手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手册》等宣传资料30000余份,受教育人数达7000余人。

一、提高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崇高社会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我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和经费保障为着力点,狠抓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满意度,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提高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1.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3.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救助;

4.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通过法律援助解决案件,尤其是重大、群体性案件。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明显的成效,使法律援助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5.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供给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幅增强,供需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三、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为切入点,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今年作为法律援助宣传年,要做好宣传工作。

1.拓宽宣传渠道,坚持经常性的宣传。在通讯和其他数字、平面、网络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做好大众宣传;不定期出版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信息简报,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抓好重点部位的宣传,在法院、检察、公安、劳动仲裁、、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工、青、妇、残等部门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并协调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告知。

3.注重目标群体,抓好重点对象的宣传。加大对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每社区(村)有一个法律援助宣传栏。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1.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达到3—5人,其中专职律师不少于1人。

2.加强业务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以保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3.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办公用房和办案设备,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60—90平方米。

4.设立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接待室。

(三)扩大法律援助办案力量,建立以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1.充分发挥和合理调配律师资源。以社会律师为法律援助主要实施力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律师公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要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2.积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要在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律师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指派其办理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事项。

(四)采取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2.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直接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3.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凡库内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五)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是: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党委及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有明确的咨询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案件质量监督、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案补贴发放、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投诉处理、经费使用与监督等制度。

3.做好法律援助与工作衔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对部门介绍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提供援助,对重大或群体性案件要及时介入。

(七)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有效借助此次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契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长效机制,运用多种途径和渠道,广泛、深入、有效宣传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内容,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认知率,切实起到维护群众利益、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HE END
1.西山街道月畔湾社区:以案释法服务百姓在月畔湾社区,社区法律顾问正成为百姓身边的法律守护者。近日,月畔湾社区积极组织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以案释法,服务百姓”活动,旨在提升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为大家提供更贴心的法律服务。 活动现场,社区法律顾问余涛律师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精心挑选了几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在讲解过程中,他https://news.hubeidaily.net/pc/c_3389477.html
2.社区法律援助案例4篇.doc社区法律援助案例4篇.doc,社区法律援助案例4篇 篇一:社区法律援助案例 “能拿到这笔医药费,全靠社区为我们做主。真是感谢大家替我们解决了这桩难事,让我们觉得生活在宁海真幸福……”日前,安徽人李女士来到怡惠社区,向新市民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 社https://m.book118.com/html/2017/0118/5132324000000320.shtm
3.《法律援助:案例选编》简介书评在线阅读当当当当商务印书馆官方旗舰店在线销售正版《法律援助:案例选编》。最新《法律援助:案例选编》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相关信息,尽在DangDang.com,网购《法律援助:案例选编》,就上当当商务印书馆官方旗舰店。http://product.dangdang.com/1593422153.html
4.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本学位授权点逐渐上升为全国先进水平。编辑出版《法律文化论丛》,联合社区成立法律诊所荣获教育部“全国特色法律诊所奖”,“全国诊所教师新秀奖”。 (二)培养目标与培养特色简介 作为辽宁省属地方高校,适应加快推进东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战略,紧密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多样化法律职业的需求,构建“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https://law.synu.edu.cn/2024/0319/c2517a92451/page.htm
5.社区法律援助接待记录(精选6篇)团10#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站 工作记录 时间:2010年2月 地点:辖区内 工作内容:开展“道德在我们心里,法律在我们身边”活动,用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从四个方面阐释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和作用,使居民从观念上、基本内涵上重新认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981pym8b.html
6.包头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简介 2021年7月27日,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为周某某二审阶段指派辩护人的指派通知书,并第一时间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经了解,2020年12月,被告人吕某为获取不法酬金,向被告人潘某、龚某提出利用银行卡共同帮助他人取现来路不明的钱款获利,潘某又发展受援人周某http://m.northnews.cn/news/2022/0328/2082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