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24年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公共法律服务

对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承办律所: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永荣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侵权责任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2021年9月晚,王某某带孩子到海口市海甸岛海新大桥附近堤岸散步。在靠着手扶堤岸护栏休息时,护栏石柱突然倒塌,王某某随石柱一同跌入江边泥沙中,被石柱砸断右手掌末端。被送到海口市人民医院后,医院立即安排了缝合手术。由于王某某的伤口反复感染,经两次手术仍无法治愈,为保全性命,医院对其右上臂末端进行了截肢。2022年8月,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受伤致右肘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五级残疾。

2021年10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某家属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了王某某的申请,指派海南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荣、沈璐(实习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材料,着手准备起诉。2021年11月,王某某将涉案堤防工程的管理方某堤防中心、建设方某城建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王某某因侵权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于追加第三人及进行司法鉴定等因素,案件直至2023年2月23日开庭审理。

2023年5月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堤防中心承担事故责任的60%,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48033.21元,王某某自担事故责任的40%,另一被告和第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某堤防中心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案件进行至二审中,承办律师围绕一审判决过度加重王某某作为普通人在公共场所的注意义务,王某某应否自担40%责任等争议焦点,依托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法、理、情,据理力争。庭审中,承办律师强调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已明确将经营场所之外的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囊括在法律规定之中,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以经营为必要条件。某堤防中心作为涉案堤段的维护管理方,未仔细排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承办律师指出某堤防中心如认为堤岸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应在对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向堤岸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等关联方进行追偿。

2023年10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事故发生于开放性公共场所,涉案护栏存在的安全隐患超出一般人应当或能够预见的范畴,一审判决王某某自担40%责任系对其注意义务的过分苛责。二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上诉理由,认定某堤防中心作为案涉护栏的管理人,未尽妥善检查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护栏石柱断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向王某某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驳回某堤防中心的上诉请求,支持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判令某堤防中心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01474.02元。

【案件点评】

该案终审判决某堤防中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援人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的结果,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如我在诉的工作态度得到了王某某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案例二

对王某某夫妻土地补偿分配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律所: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星

王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均是海口市某村民小组成员。二人于1991年生育独生子女王小某。1999年7月,琼山市计划生育局向王小某颁发了《独生子女证》。2022年,该村民小组因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而获得土地补偿款,并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向村小组成员分配。分配过程中,王某某夫妻要求村小组向其二人发放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多一人份额的奖励。村民小组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由国家给予,并非由村小组给予,且王小某已经出嫁,户口迁出村小组,因此拒绝增加分配。

2022年2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夫妻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因夫妻二人系农村老年人且经济困难,便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受理了王某某夫妻的申请,指派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并认真完成了一审全部代理工作。一审判决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才符合获得计划生育奖励的情形,而王某某夫妻并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仅是王小某本人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两证书并非同一证书,也无证据显示两者具有同等效力,驳回了王某某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受援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援助律师耐心说明可以上诉的理由,引导受援人继续上诉,并承诺将继续担任该案二审阶段的援助律师。

本案是一起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村小组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权益侵害的案件,对社会具有两点典型示范作用。一是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权益不得被侵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明确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结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王某某夫妻应当享受多一人份额的奖励。二是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后,将《独生子女证》统一规范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政府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也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依据《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案例三

海口市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律所:海南鼎权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邝凤羽

陈某某系海口某卸货站的一名员工。2020年4月,陈某某进行装货作业时不慎被货物砸伤。2020年12月,经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2月,经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需配置轮椅。由于卸货站未给陈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使得陈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4月,陈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卸货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简称(2021)裁第533号):(一)确认陈某某与海口某卸货站自2019年8月2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限海口某卸货站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740元、伤残津贴15595.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347元、医疗费用4142.79元、伙食补助费335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4173.8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00元。陈某某不服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与海口某卸货站达成和解后提起了撤诉,但海口某卸货站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某再次到海口市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

2022年4月,援助中心指派海南鼎权律师事务所邝凤羽律师承办此执行案件。当邝凤羽律师了解到陈某某二级伤残,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且其尚未成家,平日依靠七旬的老父亲照料,深感同情。在对案情进行研判后,邝凤羽律师认为,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作出的裁决,仅是裁决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卸货站应支付给陈某某的伤残津贴15595.8元,对后续的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并未实际处理,该两项费用可依法主张至陈某某退休。

邝凤羽律师为陈某某向秀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2021)裁第533号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同时,指导陈某某再次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海口某卸货站向其支付已实际产生的伤残津贴及护理费。

在邝凤羽律师的建议下,陈某某于2022年11月再次向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邝凤羽律师继续为其代理案件。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判决海口某卸货站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某支付伤残津贴61085.76元、生活护理费51374.4元。海口某卸货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7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援人在案件几个阶段都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说明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的作用深得民心。虽然案件承办律师最先接受指派的是执行案件,但能够在专业问题上发现并告知当事人其能够再次寻求的权益,在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以外的社保赔付问题上给予当事人积极帮助,切实改善了受援人的生活状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海口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李某某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颐亮、蔡晓晴

2023年3月,李某某参加海口市某幼儿园组织的校运动会跳马项目时摔落地面,经诊断系肱骨髁上骨折(右),当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该幼儿园在事发前为李某某缴纳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人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该幼儿园认为本单位没有责任,且即使有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拒绝李某某的赔偿要求,提议李某某起诉保险公司解决。

2023年6月,李某某向海口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安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陈颐亮、蔡晓晴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李某某及其父母,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审查证据材料,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因该起事故中受援人年龄才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幼儿园失职导致受援人在该校运动会中摔伤,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涉案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涉案保险公司作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针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承办律师提出同时起诉案涉幼儿园和案涉保险公司的诉讼方案,受援人的监护人(即受援人的父母)同意该方案。

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的营养期、护理期、伤残等级等事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受援人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最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受援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1440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25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047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7.5元、共计204706.22元;二、限被告海口市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打印费200元,共计2020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承办律师以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掌握学校缴纳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信息,提出同时起诉案涉幼儿园和保险公司的诉讼方案,没有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针对争议焦点,即幼儿园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代理律师从幼儿园是否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涉案幼儿园未尽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义务,不符合幼儿园责任排除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受援人李某某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受援人及代理律师调取并提交的证据全面、充分,对无法判断的事项,亦申请司法鉴定,为诉讼主张提供了事实依据支持、为法院判决提供证据支撑,法院最终采纳该代理意见。

案例五

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黄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律所:北京炜衡(海南)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雨宸

2022年8月22日,苏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某酒店内打麻将赌博,黄某某在旁观看。期间,黄某某怀疑孙某某与王某某串通作弊,遂与孙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并用椅子砸孙某某。苏某某此时到酒店外其电动车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恐吓孙某某,黄某某再次殴打孙某某,致使孙某某头部、手臂等处受伤。在打架期间,陈某某、王某某先行离开。黄某某见孙某某受伤后便离开房间,苏某某随后将自己在麻将桌处的赌资拿走,又打开孙某某、王某某麻将桌座位处的抽屉将两人的赌资拿走。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22年11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作出起诉意见书,以黄某某、苏某某涉嫌抢劫罪向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为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炜衡(海南)律师事务所李雨宸律师为黄某某提供刑事辩护。

2023年10月9日,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书,以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焦点在于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适用哪个罪名,以及是否存在竞合关系。从法律规定看,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抢劫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本案中,律师从证据入手,重点列出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之处,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行为人主观、行为客观、因果关系等方面详细论证了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区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检察机关认可了律师辩护意见,将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法定刑更轻的寻衅滋事罪,黄某某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律师通过准确把握罪名之间的差异,实现了有效辩护。

案例六

对原某某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律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张睿轩

2019年4月29日,原某某入职海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职位,2020年2月27日原某某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在原某某入职前告知原某某工资为3000元/月,但在职期间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与约定工资不符,甚至每月以各种理由借口克扣原某某的工资。2019年7-8月,原某某意外流产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另外,原某某法定假日加班,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加班费用也未安排调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受援人原某某在公司就职的过程中,因公司无故拖欠劳动工资、治疗期未发放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导致妇女在劳动存续期间的权益收到侵害。代理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积极了解案情,指导受援人收集证据材料,认真准备法律文书等材料,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审中发挥较好,代理人大部分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本案最大限度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在妇女人生特殊时期帮助她维护合法权益,解决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

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张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律所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邢益壮

2023年2月,邢律师受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开展社会情况调查。依法会见张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和直系亲属,全面了解张某某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和在校学习情况及表现、在实习单位的工作表现等。二是依法了解案情。在侦查阶段,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案件承办人依法了解张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并会见张某某了解其所涉嫌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涉案的经过和获利情况。三是全面查阅案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到检察院查阅案卷,做好阅卷笔记。结合在案证据,发动张某某法定监护人主动代张某某退赃,争取宽大处理。四是依法提出法律意见。结合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贪念而参与“跑分”的动机,以及案涉金额不大,且一贯表现较好,家庭加强教育和律师普及法律知识后,张某某已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单位实习期间表现较好,单位愿意录用为正式员工等情况,在依法论证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基础上,向检察院分析了张某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挽救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2023年6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对张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因此顺利毕业,并被所在的实习单位录用为正式员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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