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晚上,华东政法大学王海军教授在行敏楼338会议室给老师同学们带来了主题为“法律监督的理论源流与制度变迁”的讲座。本场讲座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方乐院长主持,方乐院长向大家介绍了王海军教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对王海军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王海军教授以“为什么是法律监督”为引言,指明其研究意图在于展现人民检察制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在此意义上,法律监督乃是检察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突出表现,其所呈现的自主性发展以及历史性与时代性的互动为我们描绘了法律监督这一概念从苏联到中国、从学术观念到法律术语的历史演变轨迹。由此,王海军教授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法律监督的理论源流与制度变迁展开详细介绍。
在第二部分中,王海军教授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监督的演变。王教授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法文件中并未使用“监督”术语而是以“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的方式予以表达,意味着以“最高检察责任”理解苏联的“检察监督”,以“一般监督”对接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作为法学概念是由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于1950年提出,是在移植苏联检察制度过程中对“检察监督”的认知,即将“法律”和“监督”这两个词在其理解苏联检察机关对遵守法律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抽取组合、符合中国语言规范的一种措辞,是基于我国与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共性进行的中国转用。作为苏联检察监督中的特色的“一般监督”为新中国的检察立法所借鉴,并成为“法律监督”在概念层面和职能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一般监督”外,新中国立法中还规定了司法监督的内容以充实“法律监督”的概念内涵。如上理解与实践,为我国法律监督的制度发展与法律监督内涵的中国化奠定了重要历史基础。
第三方面,王海军教授阐述了法律监督的中国化及其发展。王教授先是厘定了法律监督的法定化,应追溯至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律监督机关进行了定性,重申了法律监督的职权,并在立法上废除了借鉴自苏联的“一般监督”,而加入了诉讼监督的元素,并将原来“一般监督”中的某些内容融合进来,形成了非纯粹的“一般监督”。1982年宪法规定则完成了“法律监督”宪法化及中国化。“八二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法律监督中国化的确立,它将法律监督上升为宪法职权,形成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为人民检察自主性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部分,王海军教授展望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发展。王教授提出,我国于2018年进行了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职能进行调整,其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改由监察机关行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朝刚性监督的方向发展。在“四大检察”的新格局框架下,法律监督凸显了“精准化”的内涵,要求精准监督、高效监督和双元监督,要求法律监督全方位协调发展,其职能在“四大检察”中互相延伸。
王海军教授最后指出,从法律监督的演进历程中可以总结出制度变迁背后所呈现出的“变”与“不变”历史规律,对于我们从历史中总结经验、守正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讲座最后,法学院李洋教授对王海军教授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并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他指出王海军教授的学术研究展现了概念史研究方法与功能主义比较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使用,呈现出文本分析与语境分析、观念分析与实践分析的多重研究进路,而这对于我们在今后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供稿:杨兰
供图:吴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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