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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选择
所谓制度即某一人们共同体内众所周知的一套行为规则,它因以能对所有违规行为采取强制性的惩罚,增加逃避义务的风险,使人们行为的后果可以预见,而达到消除机会主义和任意行为,增进互利合作的目的。德国经济学家柯武刚与史漫飞根据制度起源的不同,将制度划分为两种类型: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根据这种划分方式,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违反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非正式惩罚,亦有各种执行内在制度的正式惩罚程序。外在制度则由一批代理人设计和确立,代理人通过一个政治过程获得权威,利用各种正式的方式乃至法定暴力实施惩罚,以确保外在制度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
内在制度的形成与实施通过社会内部的自我协调进行;外在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则需要依靠正式权力乃至诉诸暴力。这就使得具有垄断暴力的内在要求并在行使暴力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规模经济优势的国家,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制定与实施外在制度的职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科斯说: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它与企业是不同的是,它可以强制性规定各种要素的使用。
根据两类制度的划分法,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变迁是指群体或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通过强制性权力以法令的形式引起的变迁。两类制度变迁之间并非截然分开,然就西方的经验来看,大体上以凯恩斯干预主义为界,此前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此后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杜恂诚教授认为,在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变迁中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存在交替发生的可能,而对交替规律起主导作用的关键因素诸如宪法秩序、产权制度、意识形态等的不同,则决定了两者之间是正向交替还是逆向交替,以及是否能引起第二次交替。
可见,对应激型现代化国家而言,启动现代化一般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继而以强制性变迁的成果为基础进行诱致性变迁,即杜恂诚教授所言第二次交替。其变迁的层级与时序则根据各国变迁主导因素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与杜恂诚教授所言从不一致到截然相反的情况。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近代中国经济现代化首先应该由国家根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果,实施积极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然后在此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推动诱致性变迁。不过其中的关键在于,国家应该围绕确立私有产权和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进行整体制度的变迁,并以此作为单项制度变迁的前提和基础。当然,能否实现这一点则在于,国家能否获得合法性以及合法性程度的强弱,特别是取决于最高的政治领导人能否具有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