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法律实证主义的强立场——兼评拉兹《法律的权威》

法律实证主义在概念上的基础来自于三个承诺(commitments):社会事实论(theSocialFactThesis)、惯习论(theConventionalityThesis)和分离论(theSeparabilityThesis。)。分离论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要的交叉,这暗含着不存在必然的法律有效性的道德标准,也使得是否存在可能的法律有效性的道德标准这一问题具有了开放性,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虽然一致认同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Hart),但在“是否可能”的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分歧,以H.L.A.Hart,JulesColeman,W.J.Waluchow和MathewKramer为代表的包容性实证主义者(inclusivelegalpositivists)认为,法律有效性的标准包含道德,而以拉兹、Shapiro和Marmor为代表的排他性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内容总是由渊源决定的。

在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脉络中,对渊源论的辩护来自于两个方面的论据,第一个论据是法律的惯习上的基础,第二个论据来自拉兹的权威理论。由于本文论旨及篇幅所限,下文只陈述法律的权威论。

拉兹运用分析的方法对关于权威的既有研究进行了批驳,对“权威”这个概念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而有用的区分,如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合法权威与有效权威、成为一个权威与拥有一个权威、实施某个行为的权威与对人的权威、有意识的权威行使与无意识的权威行使等等,细化并推进了对权威的研究。在批驳和继承以往权威论的基础上,拉兹提出了自己的权威理论,即以“理由(reason)”为基础的权威论。拉兹认为,我们应当从根本上视权威为某类权力,权力是改变保护性理由(protectedreason)的能力,因此权威也就是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权威以及规范性权力在某种意义可以被看成是命令,命令和要求是不同的,在拉兹看来,命令而不是要求是保护性理由,它必须至少排除接收者目前的意愿因素,一个事实是,命令比要求更为专横,发出要求只不过是试图在权衡的各种理由中添加一个理由。但是,发布命令者要用自己的权威取代了接受者对于权衡的判断。

二、批评与辩证;法律实证主义强立场的进一步澄清

三、法律道德论的重新审视:告别排他/包容之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一个经典问题,拉兹的以权威论为支撑的渊源论以及其他与之争论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和自然法论者所提出的一系列观点继续推进和深化了对这一经典问题的研究。拉兹的权威论开启了重新看待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一个新视角,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从排他/包容双方的争论以及拉兹的理论自身来看仍有一系列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比如,权威性命令为行为提供了部分内容独立的理由,一如Marmor所指出的,这一理由的内容独立性是否能被最好地解释为一种排他性理由与另外一个问题有关——权威性指示产生什么种类的义务?这就涉及到义务的性质问题,也是法哲学领域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而其中,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进一步澄清和阐述道德在法律中的位置、法律的道德价值以及法律中道德用语的含义,这也涉及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道德论和语义论。在这个问题上,DannyPriel的观点也许对于我们认识和评价拉兹的强立场以及整个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看法都有所帮助。

【作者介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师、2003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对第一个论据的详细论证参见AndreiMarmor,LegalConventionalism,LegalTheory,4(1998),P.509关于这两个论据的比较详细的介绍,参见AndreiMarmor,ExlusiveLegalPositivism,inJulesColeman,ScottShapiro(ed),TheOxfordHandbookofJurisprudenceandphilsophy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

这些广泛的问题域包括:有义务服从法律的权威吗?法律权威的合法性以法律上对一个抵抗权的承认为条件吗?在该书的第五部分,拉兹作了具体的分析,由于篇幅和本文的主旨所限,在此本文不予详细讨论,只作简要交待,具体参见J.Raz,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i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79,PP.233-289.排他性理由在拉兹看来是一个更强的理由,法律对良心自由和良心抵抗等非法律因素的承认是有限的,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非法律理由并不能证明背离一个法律要求的正当世,除非这些证明得到了特定法律学说的承认”,参见J.Raz,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i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79,P.30.

更详细的论证参见J.Raz,Authority,Law,andMorality,inJ.Raz,EthicsinthePublicDomai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ch.10.,PP210-237.

关于权威论与渊源论的关系,在《法律的权威》中拉兹并没有作出明确的交待,对这一理论逻辑的梳理可参考下列文献,AndreiMarmor,ExclusiveLegalPositivism,inJulesColeman,ScottShapiro(ed),TheOxfordHandbookofJurisprudenceandPhilosophy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P.108-109.DannyPriel,FarewelltotheExclusive-InclusiveDebate,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5,No.4(2005),PP.677-678.YasutomoMorigiwa,Authority,Rationality,andLaw:JosephRazandthePracticeofLaw,62S.Cal.L.Rev.,PP.900-901.

这三个方面的反对理由具体参见AndreiMarmor,ExclusiveLegalPositivism,inJulesColeman,ScottShapiro(ed),TheOxfordHandbookofJurisprudenceandPhilosophy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p.116-123.

关于第三条理由的具体论述参见R.M.Dworkin,Law’sEmpir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P.429W.J.Waluchow,InclusiveLegalPositivism,OxfordUniversityPress,1994,P.136.

ThomasMorawetz,BookReviews(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ity),Ethics,Vol.91,No.3,SpecialIssue:SymposiumontheTheoryandPracticeofRepresentation.(Apr.,1981),p.516,517

Michael.S.Moore,Authority,Law,andRazianReasons,62S.Cal.L.Rev.P.829.

KennethEinarHimma,InclusiveLegalPositivism,TheOxfordHandbookofJurisprudenceandPhilosophyofLaw,EditedbyJulesColeman,ScottShapiro,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125.

J.Raz,TheAuthorityofLaw;EssaysonLawandMorali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79,P39,pp47-48,p47.

DannyPriel,FarewelltotheExclusive-InclusiveDebate,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5,No.4(2005),P.677,PP675-696.

AndreiMarmor,ExclusiveLegalPositivism,inJulesColeman,ScottShapiro(ed),TheOxfordHandbookofJurisprudenceandPhilosophy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P.109,P105,P118,P118,P120,PP120-121,P121.

J.Coleman,SecondThoughtsandOtherFirstImpressions,inB.Bix(ed),AnalyzingLaw;NewEssaysinLegalTheory,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P.257.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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