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研究问题项目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值
P值
医学类法学类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四级十等35(6.6)14(25.9)25(7.9)33.0610.000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医疗机构419(78.6)34(63.0)192(60.6)48.647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客观部分164(30.8)18(33.3)81(25.6)28.731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可以174(32.7)26(48.1)141(44.5)40.127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算侵权289(54.3)40(74.1)230(72.6)35.585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不是374(70.2)32(59.3)170(53.6)35.9950.000
三、讨论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参考文献:
[2]谭春燕、袁梅、陈健等.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康江、王光明.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刘海英、唐正利等.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一、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
1.雄厚的经济实力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
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生产力条件不断提升,才能带动财富增长,从而促进法的发展。任何权利的诞生都是依靠强大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
2.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政治基础
3.维权意识的提高是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措施
维护自身权益是保障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方面,而维护权益的前提是了解所享受的权利。残疾大学生对体育权利的认知直接影响体育权利的实现,通过对残疾大学生的采访,了解到残疾大学生体育法律意识不强,体育法制观念淡薄,体育课上长期作为旁观者出现。只有从思想上根本转变,才能使残疾大学生真正了解体育权利的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体育参与权益,通过有效的体育锻炼,促进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现状
权利只有诉诸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实现,为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我国出台的多部法律中都有对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规定。例如《体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规定了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便利,对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这些条款都为残疾人体育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明确提出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的内容和具体的保护措施,从而导致执法监督上出现了脱节现象,出现残疾人体育权利受到侵犯后无处解决的情况。
2.残疾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四、残疾大学生享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模式受限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基本上能保证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需要,可是在体育场馆的建设中却很少考虑到通道的无障碍化和残疾学生专门的锻炼、训练器材与设施等问题。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只考虑到正常大学生的体育教学,未曾认真考虑残疾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的体育教育。
1.完善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法律法规
2.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残疾大学生体育权利意识
3.增设适合残疾大学生的体育教学资源
高校体育教学不能只局限于普通教学设计的教学内容,应该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殊性,制定适合他们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并配备适合残疾大学生的教师队伍。外部教学环境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需求,在建设体育场馆方面要与残疾大学生设计出能共享的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购置上也要充分考虑残疾大学生的身体特征,选配不同的体育器械,为残疾大学生实现体育权利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1]贾文彤,郝军龙.体育权利若干思考[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2,26(4):6-10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现状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工作种类
二是家教类。从事家教工作的同学比较多,尤其是师范生。大学生家教一般都是利用晚上或周末进行。家教的工作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50%左右。
三是餐饮服务类。大学生在餐饮行业的兼职多数是一些快餐店。工种大多是服务员或者是收银员。这些快餐行业工作环境比较好、收入也比较稳定。这类工种的兼职人员约占10%以上。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薪酬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克扣或变相克扣报酬。大学生兼职经常遇见的就是报酬问题。一是工资标准明显偏低。就南京市而言,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而南京地区大学生兼职报酬一般不超过每小时10元,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3%以上。二是克扣情况普遍。很多兼职的工资都是在工作完成后的几天甚至几个月后发放,其中促销员的工资拖欠现象最为突出,往往促销工作只有几天,工资却在几个月后才发,在发工资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克扣部分工资。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工作量或劳动强度而不加报酬。还有少数用人单位用人时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由于大学生兼职工作没有纳入《劳动法》等法律保障范围,兼职学生和用人单位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大部分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遇到克扣报酬等问题无处申诉。
(三)人身安全隐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在兼职过程中,对法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责权不明确,安全意识不强。大学生做家教等兼职多在晚上,而晚上对于大学生而言,出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人身安全有着较大的隐患。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二)对不法中介缺乏有力的打击。如今社会中介机构繁多,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乏力。中介机构鱼目混杂,一些无良中介通过一些隐蔽的不法手段欺骗寻求兼职的大学生。当受骗大学生投诉时,管理部门往往因证据不足、人力不够等原因,没有及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使有些中介机构欺骗和违规行为属实,也因各种原因很少受到严厉处罚,导致一些中介机构有恃无恐。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保护路径
其次应该确认部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学生兼职种类比较多,虽然不能全部归入劳动关系,但一部分兼职是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的。笔者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具备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应该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大学生兼职中如家教、临时促销等兼职明显是属于劳务关系,而在餐饮服务单位兼职的大部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法制、公安、工商、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不法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政策,规范用人和中介行为。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与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对用人单位要主动进行教育和监督,预防不规范用人行为的发生,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劳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控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中介市场;加强对兼职中介机构的监管,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的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事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次发生欺诈行为、侵害兼职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或处以高额罚款。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名单。
(三)增强大学生维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结语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
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
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1.从校纪校规方面传播法律观点。
(1)民主地制定
(2)审查高校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高校教育的宗旨是把大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该从大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大学生个体利益和学校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制定好的高校校纪校规应该通过校方、专家、教师和大学生等各方人士审查,审查校纪校规内容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对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这样才能使依法治校真正成为可能。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工作。
2005年,我国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申诉处理涉及5条内容,表达比较简单,可操作性有限,对此许多高校都自行制定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制定的公正与否,对申诉事件的大学生及参与人员今后的行为态度将起到一定的暗示效应,他们相信在公正的规章制度做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公正的,这种信念上的暗示作用有利于形成大学生平等、正当、适用的法律观念。如果做到高校申诉处理制度的更好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设立具有代表性和客观性的高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
(2)校内申诉程序公开化。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各事件过程中,应该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审理信息进行公开,做到不暗地操控。同时,处理事件的时候要注意听证和规避制度,并做到公开审查结果。
(3)明确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权力。
赋予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其复查决定才更具权威性,这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必要体现。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随着社会总体就业形势的改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变得更为突出。近几年,各级各类媒体关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报道屡见不鲜,性别歧视成了职场焦点之一。
1就业率
2就业渠道不完善
3遭受性别歧视严重
很多参加了求职的女大学生纷纷表示“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太正常了,没有办法”,相当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对此愤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近日,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项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专项调查,该调查显示,2010届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大学生的29.5%。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岗位上明确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录取的时候拒签女生。另外,在全国妇联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中显示,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90%以上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特别是理工科女大学生“经常”感受歧视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女大学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等条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女大学生晋升的机会也比男生也要小。
二、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分析
1加强法律支持与保障,切实维护女性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
2完善学校课程,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3女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
女大学生要努力提高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加强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主就业意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文理兼通、视野开阔、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同时又要树立自主创业的择业观,化消极被地等待用人单位的招聘为积极主地自我创造就业机会。在自主就业方面起到示范和先导的作用。所在学校、各级政府和整个社会都应该对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扶持。
4就业政策上,加强扶持力度,创造对女大学生就业有利的社会环境
一、大学生宿舍的性质
1.大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居民住宅。
高校是主要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机构,为了体现教育的职能,方便管理,高校为学生提供了临时居住和学习的场所――大学生宿舍。而大学生宿舍,是否就是我们普通意义上所说的住宅或者民宅呢显然不是。绝大部分高校学生宿舍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更好地实现教育的功能而修建的,具有公有制的性质。而普通住宅,无论是自有还是他有,都具有私有的性质,强调的是“私”的属性。而学生宿舍则具有“公”的属性,属于公共住房。可见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而“民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民宅”。
2.大学生入住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的租赁关系。
大学生入住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每年向高校交纳一定的住宿费用,学校提供相应的管理等服务,看起来似乎学校和学生之间成立了一种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不然。
1.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从定义上来看,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似乎“非法侵扰”了学生作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但从法律上来分析,第一,学生宿舍不属于私人所有的住宅,它在很大空间上是一个公共所有的地方,不具有封闭性,这就使得高校在正常范围内检查大学生宿舍,不会导致大学生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被侵扰。第二,我国法律上对于隐私权并无明文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侵犯个人隐私的侵权案件都是通过名誉权来救补。所以,大学生主张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就不成立。当然,学生作为自然人,法律赋予他们的私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高校在检查过程中如操作不当,超过了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就有可能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侵犯。
2.检查大学生宿舍与大学生名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大学生也依法享有。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违规用电、卫生等情况,并对违规同学进行批评通报甚至公开处分,有学生主张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但是高校为管理学生宿舍,在正常范围内行使检查学生宿舍的权利,并按照宿舍管理规定对违规的同学进行批评处分,并没有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因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要有侵犯行为,一般是通过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来实现;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三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从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来看,虽然学校对在宿舍违规的大学生予以公开批评和处分,事实上似乎对当事人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是其并不符合构成侵权的第一、第三要件。高校在正常范围内检查学生宿舍,是学校实施管理的一种权利,这种行为跟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侵权行为有着天壤之别,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高校作为一个管理者,在主观上也并不存在错过,故并不构成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高校作为一个承载教育功能的公共服务提供机构,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服务提供者。为了使高校更好的发挥教育功能,规范学生管理,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多部针对高校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赋予高校在学生宿舍管理过程中相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按此条规定,高校自己内部制定相应的学生宿舍卫生条例、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制度都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利,并没有造成侵权。高校为维护校园环境,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权不经学生允许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和评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等。按照以上规定,高校为维护学生宿舍安全,避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相应的纪律和安全检查,对学生宿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四、检查大学生宿舍应注意的问题和操作规范
尽管高校学生宿舍具有“公”的属性,高校负有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没有“私”的空间,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还是应该切实尊重学生,以真正体现现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人性化特色。
我们认为,高校检查大学生宿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正面宣传教育为主、检查为辅的机制。
在学生宿舍管理中注入新的管理理念。应改变过去学生宿舍管理中“以物为中心”、以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为主的传统管理理念,实行“以人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主的新管理理念。高校应当建立正面宣传教育的阵营,以学院网站、宿舍区、宿舍楼层宣传栏为正面宣传的阵营。定期组织宿舍区各项安全规范比赛,在学院网站上对宿舍的各项安全规范做最直接的新闻报道,给予指引。宿舍区、宿舍楼层宣传栏定期张贴宿舍各项安全规范的指引和安全用电、文明行为等漫画,以让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宿舍安全规范的重要性,配合日常宿舍检查,等等。
2.逐渐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大学生宿舍管理队伍。
无论是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和学生管理分离的方式,还是学校管理与学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学生宿舍管理队伍的建设始终是一个重要任务。如果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低,知识水平有限,客观上他们在管理学生时的自信心就显得不足,与大学生的沟通、交流等也会大大受到影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大学生的管理要求。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在处理各种问题与矛盾中本着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引导学生的思想化解问题与矛盾;要及时修改不适合的规章制度和进行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更新,达到“物”、“制度”与“人”的合理要求相互协调与适应,从而降低管理难度和减少管理矛盾。
3.让学生参与到宿舍内务、安全、纪律检查中,逐步建立起学生自我管理的体制。
大学生宿舍管理干部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比如目前很多高校为学生提供参与宿舍管理的机会,每幢楼都有部分学生担任楼长、层长等参与宿舍管理、监督教育。这样通过勤工助学形式,组织一批学习成绩优良、认真负责、乐于为同学服务、家庭困难的学生担任宿舍协管员,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体验,增强主人意识,在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卫生秩序的同时,可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自强、自律、自信的精神风貌。形成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学生共同参与的“导教、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宿舍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宿舍管理良性互动。
4.高校教师和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大学生宿舍注意事项。
宿舍管理人员应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管“管理”初衷是不是真正为了学生之权益,但过度的管理意识,很容易导致被管理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所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2)检查学生宿舍时需两个人以上同时检查,并佩戴工作证件。为避免校外人员有机可乘,促进宿舍管理者之间相互监督,检查学生宿舍时,应当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且佩戴好工作证件,告知学生自己的身份。
(3)检查学生宿舍时只应就宿舍公共区域进行检查,不能对学生私有空间进行检查。学生宿舍虽然是公有性质,不具有完全封闭性,但是并不代表学生在宿舍里面就没有自己的私有空间。学生的柜子、抽屉、床铺等,都是学生私有空间,检查学生宿舍时,对于这些属于私有空间,高校并没有检查的权力。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4)检查违规物品,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性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能没收,但可以先暂为保管或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否则就对学生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
(5)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学生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在检查学生宿舍时,由于主管等因素,难免会出现人为差错等,所以,高校在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应的申诉程序,给予学生相应的申诉权利。
(6)检查时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矛盾激化。大学生都是成年人,检查学生宿舍时,检查人员应注意礼貌,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应尽量心平气和,避免矛盾激化。
大学生宿舍管理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矛盾放在法律的视野下审视,并不是相对应的矛盾关系,只有高校在管理中行使了超越管理权限的情况时,二者才构成矛盾。对于此种情况,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宿舍管理的人性化管理,兼顾“公”“私”。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3-758.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工作
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严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二)欠缺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普遍亟待提高
(二)建立成体系的法治化工作运行体系,立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学生工作包含很多内容,涉及的工作多样且复杂。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工作需要法治化运行体系。尽管高校是为众人称羡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深刻的影响着校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生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去选择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都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就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平台,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起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科技的发达使校园与社会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更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实践,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养、构建成体系的法治化运行体系这些都为立足实践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条件。
[1]孙建新,等.大众化时代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江苏高教.2006(3).
[2]付煜.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2).
[3]杨晓雷.法治视野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解析.高校辅导员学刊.2014(6).
[4]阮李全.论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人文关怀——一个法治的视角.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6]王秀英.浅谈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
一、开展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必要性及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客观上要求高校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2.从当前大学环境来看,大学生群体中诸如马加爵、药家鑫等严重犯罪案件的发生,引发高校法治教育在学生德育工作中的思考。
(二)基于实证调研方法的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
二、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情况分析
共发放问卷90份,回收88份。调研对象为除法学外的会计、审计、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统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国贸、物流管理等十多个专业的我校大学生,从范围上保证了调研的科学性与普遍性。从结果来分析,呈现以下特点:
(二)对法律的权威性信仰的占59%,法律至上的观念较弱
27%的同学选择了“无特别法律信仰”。还有11.36%的同学认为“法律是当权者的玩具”,有2.27%的同学认为“法律与我无关”。
(三)普遍对我国目前法律的有效性持较悲观态度
认为没有充分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对于法律的监督有着正确的认识。有70.45%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略有不平等,并且没有充分保护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有19.32%的同学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所有公民是平等的”,7.95%的同学表示“不知道或不关心”。当问及“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有效的”,选项“群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网络,分别占20%、23%、21%、22%和13.7%”。
(四)对法律的作用具有正确合理的认识
大部分学生认识到了阻碍法律执行的原因,但一些学生过分夸大了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少数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被放大。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方面,普遍认为法律在“保护公民利益”和“处罚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只有3.6%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从整体看,我校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作用有着正确认知。而当被问及“您认为影响我国法律执行的主要原因”时,25.85%的同学认为“法制不健全”,16.1%同学选择“法律没有足够多的权威”,23.9%的同学选择“执法不严”,28.78%的同学选择“存在一些司法腐败”。
(五)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态度上
我校大学生持消极和放任的态度,只有少数同学认为大学生受过较高教育,不应该犯罪。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期,大学生价值观、法治意识淡薄、社会大环境影响成为主要原因。当问及“您对大学生犯罪怎样认识”时,有54.55%的同学认为“很正常,大学生也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而只有20.45%的同学认为“不可理解,毕竟大学生都受过较高教育”,剩下的25%的同学选择了“不好说,反正自己不会犯罪”。而对于“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33%的同学认为是“个别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20.5%的同学认为是“法治意识淡薄,抱侥幸心理”,12.5%的同学认为是“家庭畸形教育”的结果,有17.5%的同学选择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另外有10%的同学选择“客观现实所迫”,还有5%的同学选择“学校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够”。
如,关于盗窃罪的理解。当问到“偷拿被人300元占为己有,是否构成犯罪”和“偷拿别人一部手机”时,有将近90%和97%的同学确定“已经构成犯罪”。但当问到“你知道偷盗价值多少金额的的东西会构成犯罪”时,只有23.86%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300-500元”,37.5%的同学选择了“1000元以上”,不到5%的同学选择了“3000元以上”,34%的人选择“不知道”。在对“《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进行的调研显示,40.91%的同学选择了正确答案“六个月”,剩余同学均未选对。
(七)普遍具有较强的规则意识
在“对于公路上闯红灯的行为”进行调研显示,只有8%的同学认为“不必大惊小怪,很常见的现象”,剩余将近92%的同学均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严格禁止和加以处罚”和“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八)总体法律素养不高
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相当多的同学“迫不及待”地想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在“您认为当前大学生群体的的法律素养总体怎么样”进行选择时,有63.6%的同学认为“一般”,有将近16%的同学甚至“表示忧虑”,只有19.3%的同学选择“还不错”,1%的人认为“很好”。对于“您觉得应该加紧学习法律知识吗”的调研显示,有达44.3%的同学选择“迫不及待”,39.7%的同学认为“目前涉及不多,可以先缓缓”,有15.9%的同学选择“现在掌握的法律知识足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涉法问题了”。
三、针对我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所存在问题之有效对策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建立起法律信仰
要正确看待当前社会中存在的某些司法腐败、执法不力和徇私枉法等现象,主流还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外,引导学生要从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做起,建立起强烈的诚信意识(如考试诚信,杜绝作弊),强化规则意识。
(三)更加重视进行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原则
1.过于淡薄的合同意识
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一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用工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协议内容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然而,在实际的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违约现象并不鲜见。比如,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为就业人员缴纳“三金”,甚至单方面撕毁就业协议等。在部分大学毕业生看来,违反就业协议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用承担法律方面的责任。这就使得部分大学毕业生在面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就业协议时,不是忍气吞声,就是不知所措,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求职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歧视问题
当下,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重男轻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侵害了女大学生的工作权利。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学校歧视或地域歧视现象,人为地抬高了就业门槛。如对特定地区或指定院校限招甚至不招,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限定区域内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一种侵害。面对以上情况,很多学生只是感到不公平,没有意识到就业权利被侵害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3.部分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4.法制观念需要加强
在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也有部分学生为获得理想职位不惜制造假学历、假荣誉,通过“美化”自我期望达到顺利就业的目的。另外,还有的学生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草率签约、随意违约。发生这些情况,说明了部分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高校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高校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培养,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中重要的一环,也越来越为教育工作者所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强化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教育学生具备劳动基准保障意识
2.教育学生坚决反对就业歧视
在我国劳动就业的实践当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种种歧视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求职者的就业权利。高校应当教育学生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遭遇民族、性别、户口或宗教信仰等歧视时,除了特殊行业、工种,要勇于维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教育学生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4.教育学生树立遵守合同意识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均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以平等、自愿为原则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学生对此需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应当严格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高校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措施
1.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应做到与时俱进
2.就业法制教育应选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
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应当结合学生特点、专业特色,选取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形式开展具体的教学活动,即打破传统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式教学法,将教育教学变成师生相互交流、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过程。在教学中,教师应贯彻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法、解法,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活动中来。除利用课堂传授法律理论外,还应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就业法制教育质量。
3.加强就业维权平台建设
一、高等农业院校《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要求,经济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引导着国家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
二、云南农业大学《经济法》课程开设现状
课程的任课教师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学院任课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并形成从中职到高职的梯队型教学团队;任课教师长期从事教育教学,专业讲授《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和《电子商务法规》等课程,积累了大量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经验,能系统的构建和完成课程的实习实践教学。
三、《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流程
(一)明确实习实践目的
(二)掌握学生诉求
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理论授课阶段与学生进行交流,通过提问和答疑解惑的方式与学生相互沟通,了解学生对于课程开展以及教学方式的改进意见;进行走访宿舍,课后与学生交流沟通,针对在校学生分别收集第一手资料,咨询学校对学生学习态度的教育模式,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了解学生对课程所表现出的期望与要求。基于学生反映的对于职业、专业发展规划的诉求,结合实际对学业规划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定程度上提升教师指导质量,优化指导效果,为课程实习实践环节的开展打下基础。
(三)开展专题讲座
(四)观摩庭审与模拟法庭
3.模拟法庭阶段。以抽签顺序,每组学生提前布置法庭,按照庭审流程正式开庭。
(五)教学考核评价
根据每组正式开庭的表现进行打分,按照“模拟法庭占60%;作业、考勤、期中检测占40%”的原则,对每位学生进行综合评测。而日常教学期问,每堂课的前三分钟,都给予学生表现的机会,准备个ppt进行法律案例演讲。
四、《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实习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一个重要补充,能更有效的提升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些困难和问题:
(一)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践应进步结合
《经济法》课程教学注重理论的输入,实习实践教学更侧重于理论对于实际的运用,而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能提升学生的上课出勤率,又能很好的在现实中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在课程的体系构建上,应进步加强两者的结合。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有待加强
(三)评测难以考察学生的思辨能力
部分学生过渡依赖网络,许多问题都喜欢网上搜寻答案,虽然在实习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能得到定程度的调动,却很难确保每位学生的思考能力得到应有的锻炼。授课时教师能了解到学生的课堂表现,但就思考与否,思考的深度与广度,仍需要进步的评测。
五、完善《经济法》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的对策措施
(一)了解学生对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的诉求
集体化教育模式下,很难满足所有学生的课程要求,而知识经济时代,需要培养出与时俱进,富有创新精神的当代大学生。实际教学中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归类总结学生对于课程建设的期望和诉求,以便更好的进行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
实习实践教学应将理论和现实联系起来,采用多种手段完成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能加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进而正确处理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履行个人义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讨论交流,充分发挥自主学习精神,经过独立思考和师生问的探讨,从而提高认识,掌握知识,提高学生的运用法律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