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
作者:骆意中,荷兰莱顿大学
政治学系政治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发表于《国家与法治研究》第一卷
为便于阅读略去本文脚注
《国家与法治研究》征稿启事请参阅:
《国家与法治研究》第一卷目录请参阅:
一、引言
朱振:《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
全书除去导论之外总共包含七章,如上文所述,这七章大致构成了三个阶段:
第一、权威的上游概念:这一部分主要由第一章“权威与理由:关于权威的一般理论”所构成。正如第一章的标题所表明的,权威的概念分析是在理由的框架下进行的,更准确的说以拉兹关于实践理由的分析为基础的。法律作为权威性的指令通常会给其适用主体提供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为理由,或者借用哈特的观察:“法律在所有的时空中所具有之最为显著的一般性特征即是:其存在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人类举止不再是随意的(optional),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的(obligatory)。”所以,对于法律权威性的分析需要对于法律所提供给行为人的理由的性质展开论述。
第二、权威的证成:这一部分直接关涉权威如何能够被正当化,以及权威所面临的挑战。因而,第二部分主要包含本书的第二章“政治权威与道德自主性:悖论及协调的可能性”以及第三章“再论‘权威与自主性’的悖论”。这两章将拉兹的权威理论放在来自于“自主”的质疑与批判的背景讨论之下,来反思拉兹对于权威的证明,以及权威如何能与自主共存。
(一)理由与权威
哈特对于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进行反驳,并强调法律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功能。在拉兹的理论中,这种引导功能很明显是将法律规范作为行为人的实践理由来实现的。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种考量为我们的行为提供理由或(和)动机:比如最常见的是道德理由,因而我们有理由不撒谎,遵守承诺等等。而他人的经验或者在某一领域更多的见解也能够成为我们按照他人建议行为的理由,比如在学习驾驶的过程中,我们会把教练的指令当作如何行动的理由。那么对于拉兹来说,如何将法律规范所提供的理由与其他的行为理由相区分开来,也就成为了认定法律权威的性质最为关键的一步了。本书的第一章所要阐释的就是拉兹是如何确定法律、或者权威和理由的认定的问题,根据作者的总结,法律或者政治权威所发布的行为理由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规范,是因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内容独立的与排他的行动理由。”
据此,本书分析了法律规范为我们行为提供的理由所具有的独特的结构和特性,因而,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所旨在表述的则是为何法律作为权威指令为我们提供的行为理由是被保护的理由,以及法律作为权威指令的正当性如何被建立。
(二)权威的服务观
拉兹对于权威的证明包含三个命题:
通常正当化命题(thenormaljustificationthesis,一下简称NJT):通常认定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具有权威的方式是表明如果后者接受宣称的权威发布的指令为权威性有效的并且试图遵守它们,而不是试图遵守直接适用于他的理由时,该主体很可能会更好的遵循适用于他的理由(而不是宣称的权威指令)。
JosephRaz,TheMoralityofFreedom,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
三、遗漏的讨论
本书贯穿始终的主题是拉兹的权威理论,作者对于权威的服务观念和NJT反思性的讨论主要是通过探讨拉兹与其理论反对者的讨论来进行的,例如作者讨论了来自斯科特·夏皮罗(ScottShapiro)对于拉兹NJT的批评,海蒂·赫德(HeidiHurd)对于NJT不理性的批评,以及拉里·亚历山大(LarryAlexander)对于排他性理由的评判。但是这种以特定学者的批评为线索的讨论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作者需要交代为何在论证中选择的是某一学者的理论或者批评,或者说这种选取为何不仅仅是偶然性的,而是拉兹的理论所必然需要回应的问题。否则,选取某一特定批评或者某一特定学者的论述的同时可能遗漏掉的是更多其他的反对意见,而本篇书评在这一部分所提供的就是作者在本书中没有处理的两种对于拉兹的批评,其中一种是否定法律作为权威指令具有二阶理由的结构,另外一种则是否定NJT和权威的服务观能够创造权威。之所以考虑这两个对于拉兹的批评是因为在我看来这是拉兹权威理论所遇到的最根本的挑战,也是拉兹目前没有能够成功回应的挑战,因而,无论作者后续要辩护或者扬弃拉兹关于法律权威性的框架,这两种批评可能都需要纳入到讨论之中。
(一)二阶理由,抑或重复计数?
在拉兹看来,法律作为权威指令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实践理由,并且这一理由具有二阶的结构:首先,它和其他行为理由一样,是我们去做某件事情的一阶理由;其次,它是排除我们依照其他理由而行为的二阶理由,即排他性理由。这样一个二阶结构构成的被保护的理由在我们行为中具有断然性,而且二阶理由纳入考虑的理由是依赖于本身独立适用于我们的各种一阶理由,也即拉兹的依赖命题。但是克里斯托弗·埃瑟特(ChristopherEssert)认为,一旦我们考虑二阶理由所要排除的一阶理由范围,以及依赖命题的立场,那么拉兹的二阶理由就将面临这样两难的境地:要么二阶理由将会排除掉我们行为所依赖的一阶理由,要么二阶理由实际上只是重复计算了一阶理由,并不存在排他性的二阶结构。如果拉兹理由的二阶结构并不存在,那么从根本上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其权威的论证,比如依赖命题的合理性,或者断然性命题能否被证明,因而,本小节将简单的介绍埃瑟特关于拉兹二阶理由的批评。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以拉兹的仲裁者的例子为切入点:假设A、B两人因为争议而请求仲裁者C来决定他们应该如何行为,而C的管辖权只能考虑已经独立适用于A和B的理由,也即依赖性理由。如果此时C认为A、B应当采取行为j,那么A、B做出j行为的理由就仅仅是因为C如此决定,并且C的决定是基于对于依赖性理由的反思和综合。此时,C的决定就构成了j的二阶理由R1:首先,R1成了A、B做出j的一阶理由;其次,R1排除了A、B依据其他理由行为的情况。然而,埃瑟特认为,我们需要考虑R1这一二阶理由所排除的依赖性理由中究竟包不包括支持A、B去j行为的一阶、依赖性理由,也即二阶理由排除理由的范围问题,但是他认为,无论我们认定拉兹的二阶理由排除或者不排除支持j的理由,两种可能性都会使得这一二阶框架都会遇到困难。
如果拉兹的关于理由的一般理论并不能从最根本上回应以上的挑战,那么很有可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也即他关于权威的论证或者法理论的论证都会相应的遭受质疑。本文在此提出埃瑟特的这一二阶理由两难的挑战,并非试图评判拉兹的权威理论一定会遭受这一挑战的冲击,而仅仅试图表明,如果本书需要继续辩护拉兹的立场,那么仍然需要对于理由的一般理论的根本性的质疑给出回应。
(二)背景义务的缺失
I.如果B将A的指令视为给他施加断然性理由,B将更好的遵循自己的理由;
II.B有理由将A的指令视为给他施加了断然性理由;
III.A的指令确实给B施加了断然性理由。
如果NJT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从I能够得出II,但是仍然不能从II推导出III。我们可以通过拉兹自己所举的“中餐权威”的例子更清楚的说明为何II不能确保III的推出:
中餐权威:A具有十分高超的中餐技艺,如果B和C跟随A的指令来烹饪中餐,那么B和C的中餐烹饪技巧也能够得到大幅度提高。B对提高自己的烹饪技巧并没有任何兴趣,因而A无法建立对B的权威;但是C唯一的目的就是制作出他力所能及的最美妙的中餐,那么依据拉兹的NJT,A的指令就成为了C的断然性理由。
而之所拉兹的NJT无法填补从“有理由将A视为权威”与“A是权威”之间的缝隙是因为这一证明中缺少了对于背景义务的论证。换言之,只有当存在背景义务要求我们将某种事物、组织或者人视为权威时,它才真切的拥有权威,在事实上给我们施加义务或者断然性理由。我们同样能够通过事例来凸显背景义务参与权威的建立:
危险品运输权威:A在城市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工作,因而如果其操作不当有可能对普通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A的朋友B取得了化学专业的博士学位,因而在如何安全运输化学品上具有专家技能。假设B告知A应当j,那么此时B的告知对于A来说不仅仅是建议,更是他实际应当遵循的义务。
与“中餐权威”中相同的是,两个事例中的宣称权威都具有某一领域超过其他人的知识和技能,而不同的是中餐权威中没有人存在着必须做出精良的中餐的背景义务,而危险品运输中却存在着对于他人安全考量的这一道德义务。因此,“无论何时[A]在运输危险物品时,[A]有理由遵从[B]强制的、绝对的指令,而这足以构建[A]遵守这些指令的道德义务。而如果[A]有服从这些指令的道德义务,这也足以建立起[B]发布这些指令的合法权威。”
因此,拉兹的NJT如果不能够提供关于背景义务的说明,他的权威理论将不足以为权威提供证明,或者他的三个命题不能构成建立权威的充分条件。这一挑战对拉兹的理论框架而言也是根本性的,直指其证明权威的根基,并且这一挑战对拉兹来说也并不容易化解,因为他不只在一处否认存在一个一般性的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果我们没有这一背景性的道德义务,法律将不能切实的给人们施加义务,创设断然性理由,而仅仅是有理由将法律视为具有权威,仿佛能够给我们施加义务。这一结论显然是拉兹所不能接受的。
如前文提到的,本文选取了否认权威指令具有二阶性和否认NJT能够创造权威这两个对拉兹的批评是因为其根本性,也即当我们在讨论拉兹的法律的权威性时很难绕过的两种批评,因而这两个批评也为本书的拓展提供了可能的方向。
JosephRaz,PracticalReasonandNorms,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