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
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获得权
摘要:从发展过程来看,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获得权有一个从慈善到权利的漫长发展过程,其正当性主要源于司法公正、平等法律保护、法治社会建设、社会进步与司法文明的需要。从权利属性来看,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获得权是一种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的司法救助权,它属于社会救助权的一种。我国规定的被追诉人法律援助获得权的行使条件不符合这种权利的属性,应当将被追诉人无力支付辩护费用作为这种权利的行使条件之一。在权利的行使方面,应当根据问题产生原因,建立一种综合的权利行使保障措施体系。
作者简介:吴光升,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
摘要: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二十四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建立期、规范期、改革期三个阶段。目前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以及法律援助管理职能配置三个方面仍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职能定位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立足于双重职能定位,推进服务人员专职化;机构性质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行政职能,应当逐步转化为行政机构;管理职能配置方面,应当取消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并依照“政策规划和实施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职能。
作者简介: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赵常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检察专论
捕诉关系的辩证思考
摘要: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究竟应当分离还是合一,这不只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职权配置之争,更关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法治正义的实现,需要加以认真思考和抉择。捕诉合一确实具有超越于捕诉分离的一些功利性价值,但是更为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其获得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对此,应当在实体上强化对逮捕的指引,在程序上,为逮捕设计合议办案与权利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沈海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检察指导案例的实践应用效果
摘要:检察指导案例应具有填补法律规制的漏洞,阐释明确法律模糊规定,统一司法尺度,回应社会关切等功效。通过对检察指导案例的实际应用效果展开实证评估,发现检察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不够显著,实践中存在一系列制约因素。对此,应进一步扩大检察指导案例应用的效力范围,建立检察指导案例参照应用标准和专业化操作规范,健全检察指导案例的实践应用机制,加强检察指导案例的应用管理,发挥人工智能在指导性案例应用中的作用,从而保障检察指导案例应然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彰显。
作者简介:张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法学博士;苏金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法学专论
作为方法的法律传统——以“亲亲相隐”的历史命运为例
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不能通过对儒学进行纯化或限缩讨论的范围来实现,传统本身就可具有方法论的意涵。这可称之为“作为方法的传统”,从而改变传统自身只是作为一个被改造或被复制的对象的地位。高次元的传统和西方法学观念都是我们关于当下法律实践之自我理解的重要成分,前者需要新的制度表达,这需要在方法上会通中西,对我们所共享之理想生活的形式做出价值判断。容隐制并未随着礼法合流的解体而消退,而是吸收了近代法律的自由和平等观念,获得了新的制度表达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亲亲”是对人类情感的正面肯定,它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容隐制的近代化既非简单的移植,也非单纯地“证之于古”,而是自身作为高次元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作者简介: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研究员。
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的刑法应对
作者简介:张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本质与认定
作者简介: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林雨佳,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审判中心”的观念史
摘要:“审判中心”一词是日本借鉴欧美刑事司法理念的概念发明,之后传播到东亚其他地区。日本从1927年正式使用该词,共历经了词语形成、概念定型、原则确立和实践深化四个阶段。韩国与台湾地区主要历经了理念引入、艰难推进、全面深化三个重要战略期。中国大陆则历经了话语引入、本土转化、回炉再造及全面推进等四个关键期。从各地的改革路径来看,基本确立了以一审为中心,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通过各项配套措施全力推动“审判中心”的实现。就未来发展的方向来说,需从外部破除“侦查中心”、从内部打造“庭审中心”上寻找新的突破口。
作者简介: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第二审审理范围及其例外
摘要:民事第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拘束。但由于二审具有“续审”与监督的双重审级职能,且上诉请求受到制度及人为的不恰当限制,“上诉请求拘束原则”存在例外。实务上围绕《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尚未形成规范操作,存在适用错误、裁量权滥用现象。当前应对例外的“射程”进行归纳、总结,使该款规定的不确定概念具备规范的实体内容。而从长远来看,民诉法应设立附带上诉制度,使上诉请求与二审的审级功能更趋契合,达到当事人处分自由与二审纠正裁判错误的平衡。
作者简介: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仲英青年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