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新刑诉;刑事法律援助;保障人权;政府责任
【收稿日期】11月6日
【内容摘要】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刚通过不久,其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较大的改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尽管如此,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务中都需要各方做出更多的努力,本文回顾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沿革,并探析他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也做了较大的改动,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有关立法。〔[1]〕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可以预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面貌将会因此而发生巨大的变化。
“法律援助是国家(政府)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代理费用的公民给予免收费或者由当事人分担部分费用的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2]〕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法律援助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世界各文明国家所采纳,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3]〕我国于1994年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还相对滞后,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面临着思想观念重视不够、援助质量不高、经费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4]〕
一、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及其理论基础
(一)法律援助是人权保障的题中应有之意
依据社会契约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政府是为全社会的福利而存在的,它通过向社会征税以获得必要的财政收入,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而法律援助无疑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所以政府有义务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10]〕另外,张文显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中说道:“公众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增进自身利益而以明示或默认方式转让一部分自身权利才凝聚成权力这样一种公共产品的。权力的这种公共性决定了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必须以保障和增进社会公益为目标,不得以权力设定者和行使者的私利为目标。”〔[11]〕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掌握着绝大部分的社会公共资源,理应成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在市场经济当中,每一个人都在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由竞争备受推崇,可一些弱势群体因为家庭、生理、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欠缺竞争能力,因而在社会中逐渐边缘化,政府作为“公共意志”的代表有义务客服市场经济的这类缺陷,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三)法律援助是维护正义的需要
(四)法律援助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14]〕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逐年增大,社会中各类矛盾突出,可以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既造就了一群腰缠万贯的富翁,也造就了一大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如果不能很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建设和谐社会只能是一个奢望。
二、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立法比较
(一)外国法律援助立法
第二类是对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立法,瑞典国会在1972年就通过了《法律援助法案》,1996年根据本国法律援助发展的经验教训,在政府的提议之下,通过了新的《法律援助法案》;英国国会在1949年就通过了《法律援助与咨询法》,1988年通过了《法律援助法》,随后又于1999年通过了《获得司法公正法》,并取代原有的《1988法律援助法》;美国虽然没有《法律援助基本法》,但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造法”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使其成为美国公民的法定权利,1974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法律援助公司法》;〔[15]〕我们的近邻韩国在法律援助方面也早已迈开了步伐,韩国国会于1986年12月23日通过了《法律援助法》,随后历尽了1994年、2001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等7次修订。
(二)我国法律援助立法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在已初具规模。2009年底,全国已建成法律援助机构总数为3274个,其中有2891个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此外,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8031个,其中有全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站36080个,占62.2%。依托司法所设立工作站37755个,在工、青、妇、老、残、信访、高校、监狱、劳教所等设立工作站20276个。在人员方面,截至2009年底,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共有13081人,其中法律专业人员数为10337人,在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为79%。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人员数为5866人,占人员总数的44.8%。〔[17]〕
单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来看,我国已经完成立法创建、机构设立、援助落实等多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18]〕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在发展当中也还存在大量的问题,亟需完善。2003年时,全国法律援助总量大约14万件,到了2011年已经增长到了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06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无论在案件数量还是受援助人数上,与其他类法律援助案件相比远远不及。〔[19]〕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过窄
将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已成为国际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大会1985年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即第40/43号决议)规定被害人为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德国和挪威等国家也已经对次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23]〕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责任不明、主体偏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政府和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职责主体,政府因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理应承担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但律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人”,并不天然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是靠出卖自己的法律服务获得报酬的,按照公平原则,政府不应当无偿占有律师的劳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应当获得与办理其他同类案件一样的报酬。”〔[24]〕可是在实践当中,有时政府不但不为律师提供相应的补助,反而要律师自己掏钱为法律援助买单,挫伤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在现有的机制下,公检法三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受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律援助机构与承办律师之间的关系等等都较为混乱,〔[25]〕需要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理顺这些关系。
此外,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主体偏少、专业化程度不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之所以没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组建一支稳定的、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26]〕在实践中,法律援助主要是强制律师来进行,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调动律师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27]〕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不足
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难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另一方面还可能会造成承办律师不得不自掏腰包的问题,都不利于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四)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的阶段单一
(五)受助人现有的求助渠道不顺畅
四、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几点建议
结合以上的论述,笔者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
世界上法律援助做得较好的各国几乎都有自己关于法律援助的统一立法,例如瑞典、韩国的《法律援助法》,英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美国的法律援助虽然主要靠判例确认,但是美国国会也出台了《法律援助公司法》。反观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虽然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位阶较低,不能真正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笔者支持这样的观点,笔者认为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将会促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二)加大财政投入并向贫困地区倾斜
经费不足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机构难以建立、法律援助人员难以配备,法律援助质量就难以保证,所以,笔者以为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是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应当加大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财政投入,此外,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笔者以为在原有的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基础之上,应当由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发展。还可以尝试建立地方之间的帮扶机制,即由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提供资金和人员的帮助。
(三)由政府为法律援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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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宫晓病:《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李红勃:《法律援助在中国——历史、现状与未来的发展》,《人权》2008年第1期。
〔4〕李松、黄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远低于民事法律援助》,法制网,2012年3月27日。
〔5〕徐张玲:《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中国知网,2011年第12期。
〔6〕任悦:《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主体》,《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7〕高淑鹏:《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研究》,中国知网,2007年第3期。
〔9〕前引〔7〕,高淑鹏文。
〔10〕前引〔6〕,任悦文。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38页。
〔12〕沈红卫:《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及其模式选择》,中国知网,2004年第1期。
〔13〕前引〔8〕,贺海仁文。
〔14〕潘加勉:《法律援助与社会和谐》,《政策瞭望》2007年第5期。
〔15〕前引〔7〕,高淑鹏文。
〔16〕前引〔3〕,李红勃文。
〔17〕《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中国法律援助网,2010年8月26日。
〔18〕陈斌、王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
〔19〕前引〔4〕,李松、黄洁文。
〔20〕前引〔18〕,陈斌、王晨文。
〔21〕前引〔17〕。
〔22〕前引〔1〕,顾永忠文。
〔23〕冯祥武:《论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对象》,中国人权网,2012年5月21日。
〔24〕邢军霞:《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09年第2期。
〔25〕贾午光、郑自文:《关于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司法》2006年第5期。
〔26〕前引〔4〕,李松、黄洁文。
〔27〕前引〔25〕,贾午光、郑自文文。
〔28〕孙春英、李恩树:《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达10.06亿元同比增32.8%》,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2月10日。
〔29〕前引〔7〕,高淑鹏文。
〔30〕前引〔18〕,陈斌、王晨文。
〔31〕冯晓爱:《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瓶颈及完善》,《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
〔32〕前引〔1〕,顾永忠文。
〔33〕前引〔18〕,陈斌、王晨文。
〔34〕前引〔1〕,顾永忠文。
〔35〕前引〔25〕,贾午光、郑自文文。
〔36〕前引〔24〕,邢军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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