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汪某侵权“古井”“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1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8月17日,接到匿名举报,当事人在古井镇一仓库内存放大量假酒,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联合亳州市谯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住处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白酒845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假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给予扣押。鉴于当事人的知假售假且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国家信访局投诉办四处信访信息登记表,举报涡阳县九龙商场某男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服装,请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机销售门市部假冒专利及厂名、厂址案
2022年8月25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蒙城县某农机销售门市部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机油滤清器疑似为假冒专利及厂名、厂址的产品,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农机销售门市部2022年6月份从他人处购进机油滤清器40个,外包装标注“注册专利号:97309699-3”,购进价格10元/个,销售价格13元/个,购进时没有购进发票、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无销售记录,不能提供出该批种机油滤清器的专利证书及销售合同,该批次机油滤清器经广西华源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玉柴华原机械(玉林)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专利及厂名、厂址的产品。该批次机油滤清器的货值金额520元,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构成假冒专利及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责令停止销售该种机油滤清器;没收机油滤清器40个;责令改正并予公告;罚款500元。
案例五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日杂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2年1月4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利辛县某日杂店销售的“笑笑乐”香辣棒,外包装标注的专利号为ZL201130274881.3,经查询,该专利权已经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月1日从某零食批发部购进了50包(每包40袋)“笑笑乐”香辣棒,尚未售出,共计货值2000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该专利号,显示该专利已经于2014年8月16日终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冰墩墩”(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及“冰墩墩”形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之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没收“5G精品吊坠”1个,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服装店侵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例八
案例九
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牡丹根加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获得名称为“牡丹根加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546615.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