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西安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天水某创意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二、河北某种业公司诉王某某、霍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河北某种业公司是玉米新品种万糯2000品种权人,2020年8月,经该公司举报,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前往甘州区上秦镇某社随机抽取玉米果穗与万糯2000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结论为比对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后经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陈述其种植玉米种子亩数为150亩,是由霍某某委托其种植,共收获果穗45吨,全部交付霍某某。张掖市农业农村局经霍某某申请,在霍某某、河北某种业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对霍某某在晾晒场晾晒的玉米种子果穗进行转商报废处理。2021年1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对霍某某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4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某种业公司又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河北某种业公司的“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霍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委托王某某生产万糯2000玉米种子,侵害了河北某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王某某明知委托人霍某某没有制种资质,仍然接受委托种植玉米种子,且在执法人员向其询问时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其与霍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霍某某委托王某某种植的万糯2000玉米种子已经转商报废,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判处霍某某、王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损害赔偿数额,考虑侵权玉米种子已经全部转商报废的事实,结合河北某种业公司为维权确实存在开支,酌定霍某某与王某某共同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案例三、广州某餐饮机械设备公司与某咖啡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诉宁波某作家报刊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批案件后,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这133件系列案认真进行了梳理分析,针对所诉被告均在外省地区、案情类似、案件标的额较低等特点,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考虑,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系列案件全部委派至甘肃政法大学、甘肃赛信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失败的,直接转入线上立案程序。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仍有调解意向并同意在线调解的,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从业背景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搜索、注册并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视频连线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调解,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向被告释法明理,向原告说明被告的实际经营现状,最终76起案件纠纷通过在线调解达成和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和解协议现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
近年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在省、市两级法院具体指导下与市场监管局、高校等单位联合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纽带,搭建与审判系统、智调、智审平台“四位一体”的司法办案平台,在甘肃政法大学等地设立5个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形成“3+4+5+N”工作模式,构建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等多层次的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在线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矛盾化解从“让当事人少跑腿”到“让当事人不跑腿”,缓解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让群众满意,为法官减负”的双赢格局。线上调解工作的广泛开展也为有效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上述76起案件纠纷的圆满化解,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成果,借助社会多方力量化解知产纠纷,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一个典型。对于全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经验借鉴。
案例五、田某某、白银某百货公司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六、罗莱生活科技公司诉某家纺中心、田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认为:某家纺中心在经营场所门头使用“香港罗莱国际家纺有限公司(监制)”文字时,不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致使上述标识与罗莱生活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相似,极易导致公众对其产生混淆,构成对罗莱生活科技公司商标权的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田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两被告赔偿罗莱生活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2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某家纺中心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注册及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强化知名品牌保护,鼓励公平竞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通过该案例,提示市场经营者在商标注册时,要遵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尽量回避同行业在先已注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能会导致混淆的相似标识,否则可能会导致其已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同时,在使用已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时,要严格规范使用,尽量避免因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混淆而被认定为侵权进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后果。
案例七、兰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八、欧普照明公司诉第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欧普照明公司为“欧普”、“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主要为浴用加热器、浴霸、灯(照明用灯)等。第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2020年6月欧普照明公司委托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其从第某某开设网店购买了“欧普浴霸灯集成五合一风暖家用”商品一台,支出费用430元,购买商品以邮寄方式送达,该网购商品标有“OPPLE”标识。欧普照明公司以第某某侵害其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商品;2.第某某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0元。
互联网平台上网店销售模式与传统实体店售货相比,具有交易空间虚拟化、交易便利快捷等特点,为广大网购消费者带来购货方便的同时,也给销售商提供了新的经营商机。但是,网络销售并非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外之地,这就对网络经营者保证合法货源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本案例,警示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网络店铺要合规登记真实信息,诸如将身份证借于他人在网络平台注册店铺等行为,不能免除出借人对网店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网络进货渠道要确保合法规范,对所购进商品涉及的诸如知识产权、质量等应尽到合理注意及审查义务。否则,网络经营者将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文县某休闲娱乐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主要是为了鼓励创新创作,为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但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以此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终极目的的实现。本案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从加强保护音乐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出发,充分考虑权利人收费标准,同时,也充分注意到侵权行为发生时期新冠疫情导致KTV经营者停业和恢复营业后疫情对KTV上座率影响的实际情况,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确定了相对合理的赔偿数额。该案处理贯彻落实了国家“六稳”“六保”政策,着眼长远,有利于文化行业持续发展,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案例十、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市场培育,在国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或单独以每瓶500元向被告人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白酒共30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90000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甘某某以每瓶900元价格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白酒共30箱,销售金额162000元,违法所得33600元。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销售给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又将该酒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甘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五粮液”1618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审理法院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注册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商品的声誉和无形的商业价值。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关乎商标权利人自身的权益,也关乎市场管理秩序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于食品、药品类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历来属于国家政策、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品牌白酒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并课以数额较大的罚金刑,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