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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受理二审案件1694件,提审案件197件,申请再审案件1663件,请示案件31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商标案件965件,著作权案件245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技术合同案件16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112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22件,商标行政案件688件,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民事案件2721件;刑事请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54件。其中,二审案件1192件,提审案件193件,申请再审案件1580件,请示案件29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在审结的1580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270件,裁定提审213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40件,裁定撤诉54件,裁定终结3件。在审结的1192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审裁判745件,调撤353件,发改94件。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7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

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高法知民终6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4.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权利要求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应当受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限定,应当综合考量技术效果是否确因该技术特征产生,以及技术效果的显著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于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予以考虑。

5.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

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6.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

7.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

8.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

9.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

在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10.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

13.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

在前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

14.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在上诉人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

15.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16.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

在前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

17.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在上诉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

18.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在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9.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在上诉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在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21.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在上诉人仝克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

22.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

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2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25.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考虑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时,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现有技术中记载了技术缺陷,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缺陷是否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关。

26.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在上诉人戴锦良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27.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在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28.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在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

29.基于同一技术方案的两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小牛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1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请人以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确认某一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事实,不属于“无需举证的事实”,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另一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30.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在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不锈钢钎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31.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

在前述“不锈钢钎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32.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

在上诉人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

3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34.在后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基于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出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赵凿元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126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在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认定其能否享有优先权时,应以在后专利申请中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为判断基础。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36.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中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37.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要遵循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害商标权的除外情形。

39.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40.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

在再审申请人林明恺与被申请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原有范围”,应主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或实际使用商标后,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增设新店或拓展互联网经营方式的,应当认定已经超出了原有范围。

41.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

42.当事人约定对确定商标权权属的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郭海亮、李新鹏与被申请人周玉祥、第三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9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名义上的注册人与当事人合同约定不符,在确定商标权权利归属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43.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的情形。

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4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

在前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并不当然排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情形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给予知识产权法保护,实质上也有利于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46.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

在再审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33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47.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双方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方案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与产品有关权益归代理人所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商标”。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48.古籍点校成果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周锡山与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杨辉、陆洋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古籍点校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考虑古籍点校成果的创作规律和纠纷特点。如果在文字、标点符号、段落划分等方面存在众多细节差异,已经在整体上使普通读者对不同的点校成果产生了不同的阅读感受,也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参考因素。此外,点校人是否具备独立创作的条件,也可以佐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四、竞争案件审判

49.以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超鑫湘汇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该标识构成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该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0.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51.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52.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在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53.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在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54.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在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56.繁殖材料的认定

57.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58.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59.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在上诉人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60.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6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62.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

在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武、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47号、4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视情指定集中管辖。

63.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

在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两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64.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

在上诉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纳丽金门窗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65.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66.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67.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在原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捷、王运芝清算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管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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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粮液设计专利案判决律师公告澄清不实信息原告巩文杰拒绝质证。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同意质证,质证意见是:确属“新的证据”,法庭应予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一审宣判,判决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巩文杰的专利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五粮液集团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巩文杰的专利权,驳回巩文杰的全部诉讼请求。http://finance.sina.cn/sa/2007-08-02/detail-ikknscsi4744889.d.html
7.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摘要在再审申请人欧介仁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4/id/3278877.shtml
8.酒瓶(五粮印象印象系列231)专利5.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6.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其他说明:A处为透明材质。 专利权项: 百度查询: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酒瓶(五粮印象印象系列231)专利 免责声明 1、本报告根据公开、合法渠道获得相关数据和信息,力求客观、公正,但并不保证数据的最终https://bengbu.lotut.com/patent/67370c0c51ab2425a008cce7.html
9.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精选6篇)原告伍某是名称为“防滑垫”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是实施上述专利的被许可人。伍某和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防滑垫系列产品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系列产品及模具,并赔偿损失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mskpi2h.html
10.十点播报滴滴专车屏幕宣传“理性饮酒”;五粮液连获深交所考评A本申请公开了一种鼓形酒瓶的酒体异物检测系统及方法,通过采用自动化替代人工检查酒体异物作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自动化程度,有效避免质量问题。同日,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一项专利授权,名为“酒箱(种子酒头号种子)”。专利摘要显示,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产品,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http://www.foodwifi.net/mobile/index.php?moduleid=26&itemid=61747
11.赔偿1000000元!自媒体“昆明街头巷尾”被判侵权——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3年11月,应当事人申请,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一起涉及火炉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https://www.hubpd.com/hubpd/rss/cmmobile/index.html?contentId=5764607523037058958
12.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该公司发现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大量仿造、使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护坡砖。2019年3月21日,咸阳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现场调查取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依法取得的证据,咸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陕西省三和http://m.cnwest.com/baoji/a/2020/04/24/18692494.html
13.2021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知识产权为高质量发展添动力已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将于5月5日生效;2021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获得专利授权量为4711件,同比增长15.3%…https://wap.eastmoney.com/a/202204252356533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