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食品酒水财政部的解释是兼营,但为何不是混合销售呢大力税手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小编今天写的小文,引起多人跟小编的讨论,有的伙伴也多有认为,这个事,说不清,查不明白,讨论没有太多实用的价值。小编认为确实是,不过为了在发生问题时有所认识,我们就在当下的规则下略作分析也是有益的完善建议与发展贡献。

在引用的财政部对于财税【2016】140文件中的解释是这样的: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编的思考:

其一:外卖食品,并非货物,是外卖餐饮服务,这一点,我们要有充分的理论前提为基础。其二:未进行加工的外购的商品,销售时是货物,这个我们也认可。其三:“餐饮服务+货物”,如何看着这么“亲切”呢?这不是在一项交易中,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来了:

(1)这是兼营吗:比如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水电、提供的物业服务、提供的租赁服务等,这虽是有一起下单的情形,但却并非互为关联,可以视为拆分的销售“打包”,因此并不是混合销售,是兼营行为。

(2)外卖餐饮服务+烟酒等,这是一个人一餐中消费的定单(不管是不是全一起吃了),如果你卖土特产鸡蛋等不熟,那基本上认为是兼营了,但是如果是菜加酒,人家就是一起喝的,是不是认为两者关系还是可有可无呢,并不是必然一起发生,从这个角度看,视为兼营也是可以的。

不过小编整体来看,既然这个组合在现场消费的是餐饮服务的混合销售,就没有必要搞出一个外卖组合就是兼营。或许这里面有税的漏洞,但是这个逻辑小编认为还是有问题的。

如果对方下单的外购物品,是单独的,没有形成采购餐饮服务,视为货物,小编认为这是合理的。比如国税总局在政策解答时有这样的描述: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前几天我讲过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是老增值税混合销售里的销售货物。营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小编想问,这个如何理解的呢?再者,对于当下的外卖,里面有现成的这些饮料之类,我们的餐饮企业是不是做了按货物处理呢?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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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汇2.宾馆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需要向客人提供烟酒和饮料,而且价格较一般超市偏贵,尽管烟酒、饮料和菜肴可以单独计价,且似乎属于兼营行为,但由于售卖这些烟酒及饮料已属于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凝聚了服务人员和厨师的劳动,共同形成了完整的餐饮服务,所以,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定性为混合销售。 https://www.zhcpa.cn/message/detail1/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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