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
2、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
4、是无偿赠送。送给非客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有一定道理。观点二:需要考虑这一赠送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如果构成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宜根据混合销售原则去处理而不对礼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是单纯的礼品馈赠,依据意见可以考虑,但是否允许银行纳入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而简易计税。观点三:银行赠送礼品就是混合销售,不过,有些银行,在礼品上印刷有该银行的标志和业务范围,作为宣传资料,但是,实质改变不了视同销售的性质。观点四:如果银行未提供应税劳务而无偿赠送礼品,即银行在举办宣传活动时无偿
5、向群众发放礼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观点五:如果银行无偿赠送礼品与其销售金融产品或办理业务有关,即顾客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办理某项业务时,银行向顾客附送礼品,也就是银行提供应税劳务同时附送礼品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对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6、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均规定,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参照此规定,银行在销售其金融产品的同时附送礼品的行为,对赠送的礼品而言,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观点六:根据企便函200933号,(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
8、司内地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观点八:比如移动公司赠送手机,营改增以前属于混合销售【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移动赠送手机,营改增以前属于混合销售】,但是如果银行赠送手机就不是混合销售。因为银行的业务与手机之间没有互为因果关系。因为现在银行没有营改增,所以属于兼营业务。如果银行营改增了。就属于混业业务。但是绝对不是混
9、合销售,就如销售不动产赠送家具电器一样。观点九:你怎么分析,你怎么看个人思考的问题:1.对一些财税政策,一些概念的东西如何把握其实质,并对各类经济业务做出准确的符合政策的判断?如:观点三银行赠送礼品就是混合销售,具体原理专家不给分析,那自己只有发生一个新业务问专家,然后自己记下来?(此处不针对专家)2.过多的专家对政策解读是否会让财税人员丧失了对原政策的理解,或者导致财税人员面对各类解读分析更无从下手?如:以上观点有的认为是混合销售有的认为是兼营,如果问地税地税说缴纳营业税,问国税国税会说缴纳增值税。(此处不是针对税局,只是有可能出现这个状况)3.面对税局把握不准,政策似乎制定比较含糊的财税文件,财税人员如何在在专家的解读下,不丧失自己的判断?如:观点观点五,观点六,观点七,专家分析都似乎很有道理,摆道理讲依据,如果就按照专家分析去做?我细细看了下,观点五:政策对电信业,虽然业务差不多,但是是否可以类推?观点六:企便函200933号已经作废了,但专家分析说可以提取这个意思,而且这个企便函200933号是否是规范性文件,地位如何?4.面对同一个财税问题的众多分析,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