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这个术语在我国专利法中第一次出现是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其定义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初看“现有设计”,会认为其是与“现有技术”完全对应的概念。“现有技术”定义出现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定义上颇有相似之处。二者在专利法中的出现位置也较为接近:“现有技术”首次出现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关于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设计”首次出现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二者在专利法中的下一次亮相,则同时出现在了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事实上,如果将目光立足于具体的案例,会发现现有设计与现有技术作用上有明显不同点。
试看下例:
比较另一篇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下图:
上述不同是因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标准造成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同设计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否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就需要运用到对现有设计状况的归纳。《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归纳了属于实质相同的一些情形: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其中,哪些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需要通过对现有设计的归纳整理才可以得到。
1、惯常设计;
3、本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前面探讨了现有设计的作用,此处继续探讨现有设计的检索方式,此处仅探讨现有设计中专利文献的检索方式,非专利文献的检索不在此次的讨论范围之内。事实上,现有设计的专利文献检索非常依赖于检索的专利数据库,数据库的不同所采取的检索策略也是不同的。大体上,市面上的专利数据库可归纳为两种:一种专利数据库以文字为基本要素进行检索;另一种则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近年来新兴的检索数据库,使用图像为基本要素进行检索。
可选择的一种检索策略是:第三次输入(TIAB=(杯))AND(LOC=(07-01)),得到结果35000条左右的数据,然后再通过关键词把瓷杯、不锈钢杯、旅行杯等Not掉,从而减少浏览量,最终检索到2万条左右的专利数据,逐一浏览。总体来说,使用这种数据库进行检索的效率是较低的,原因在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过于简单了,只有大类和小类两级,导致了产品归类过于宽泛,如上述的分类号“07-01”,其分类的中文是“瓷器、玻璃器皿、餐具和其他类似物品”,没有进一步做任何区分,导致分类号下的专利数量过于庞大,动辄上万,检索的浏览量太大。
第二种专利数据库的检索策略则要简单的多,理论上讲,仅需上传一种照片即可。如我们上传如下图片:
这种方式较为高效,往往能迅速找到想要的现有设计。
当然,这种专利数据库也有易用性上的差别,笔者所在单位曾先后使用过两套此类专利数据库:第一套专利数据库较为简易,仅能根据上传的图片进行检索,对得到的检索结果只能浏览,不能进一步做二次检索,专利检索中常用的日期限制、分类号限制、名称限制等均无法进行;第二套专利数据库功能相对完善,检索后还能通过分类号、申请日、公开日、分类号等做二次检索,甚至对上传图片的颜色、形状等参数权重也能进行调整,其检索的结果较为理想。最后使用的结果,第一套专利数据库在使用满一年后不再续费购买使用,而第二套专利数据库一直使用至今,该专利数据库已经成为笔者单位开展专利检索服务时必不可少的工具。
当然,使用图像为基本检索要素的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时也有一个额外要求,即检索者要有一定的图片处理技巧,因为背景色的不同、明暗程度的不同,图片中产品角度的不同均会对检索结果影响。特别是用实物产品所拍摄的照片上传进行检索时,需要将照片的背景、角度、明暗度处理得当,否则会有漏检的风险。当然,当你掌握了一定的检索技巧和图片处理技巧时,这种检索方式是能够大大加快检索效率的。
以上是笔者对现有设计作用及检索方式的一些粗浅理解,欢迎各专家和同仁交流指正。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陈晓舒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