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包装的大米重新分装成小包装再销售,是食品生产行为还是拆零销售行为?
基本案情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举报投诉时发现,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10kg/袋的大米,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的产品包装标识符合食品安全法和GB7718规定。为了网络销售方便,B公司将A公司已经生产包装完毕的10kg/袋的一批大米运输至B公司在城区的一个销售门店,然后B公司自行购置了真空包装机、封口机、打码机,并设计印制了2kg/袋的大米包装袋,包装袋上的内容系参照原委托加工的10kg/袋的大米进行标注,目前B公司在销售门店内将10kg/袋大米拆封然后使用上述工具将其重新包装为2kg/袋,并重新喷印了新的生产日期。
处罚意见对上述行为的处理,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是该分装行为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查处。另一种观点是该分装行为是为了销售方便,属于比较特殊一点的拆零销售行为,应予以审慎包容。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应将上述行为认定为食品生产行为,定性为“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属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而且市场监管总局曾经有过枸杞分装的类似复函,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类似行为有处罚案例,各地法院也对类似行为有过判例。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八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4.《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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