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被他人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盗刷购买苹果手机五部,造成了财产损失,银行未证明其对该交易尽到了审查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盗刷行为系储户本人泄露秘密所致。因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储户在开通银行卡快捷支付时应通过双重认证辨别其身份。但该银行在储户银行卡快捷支付开通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亦不能证明是储户的保管不善导致信息泄露,故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民事金融法学金融存款制度借记卡储户银行卡盗刷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8月,谢X威在滑县农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但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同年12月,谢X威的借记卡购买苹果手机五部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在飞牛网消费28240元。后谢X威向公安局报案后,该案尚未侦破。
另查明,飞牛网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消费前需注册账号和绑定银行卡,没有实体交易凭证和用户签名。谢X威银行卡五笔消费均为在第三方平台飞牛网中利用中国银联在线支付,登陆IP地址为广东省,而谢X威在案发期间没有到过广东。
谢X威以其办理的借记卡被五次盗刷28240元,却没有收到短信提醒,且非本人操作,滑县农行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对盗刷事实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滑县农行赔偿28240元及利息。
储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借记卡后,被他人冒用,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购买五部苹果手机,此种情况下,银行在不能证明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亦不能证明其对交易尽到积极审查义务时,应否赔偿因第三方侵权给储户造成的损失。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滑县农行赔偿原告谢X威人民币28240元及利息。
本案中,储户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后,被他人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盗刷购买苹果手机五部,该借记卡未绑定网上及手机银行,并设有秘密,银行业务证据证明该盗刷行为系储户自身泄露秘密所致,亦无证据证明其在银行卡快捷支付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因依据上文分析,银行应当维护储户的交易安全,在客户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关联业务时,应当进行双重认证,审慎审查。而本案中,当储户在银行卡快捷支付开通时,银行并未应尽到审查义务核实储户的身份,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消费系储户自身泄露秘密所致。综上,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从而导致账户资金被他人盗刷,应在其未尽作为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监发【2014】
10号三、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应采取双(多)种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对不具备双(多)种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7年06月27日修正,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谢X威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中法码】金融法·金融存款制度·存款合同·责任承担·过错责任·银行过错(T02030302012)
【案号】(2016)豫05民终3117号
【案由】借记卡纠纷
【判决日期】2016年12月13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6期(总第793期)收录
【部门体系】金融法学
【检索码】B0304+96+1HAAY++0416C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裴红卫吕建伟李晓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谢X威(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吕远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全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以下简称滑县农行)与被上诉人谢X威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滑县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顺、康全霞,被上诉人谢X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工资卡及资金流动短信自提醒服务,双方一致存在正常业务关系。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原告工资卡被他人在外地分5次盗刷共计人民币28240元,原告工资卡就在自己手中,并未丢失,也未开通网银,更未去外地出差。尤其是原告没有收到短信提醒,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见,被告电脑系统出现了问题,存在严重过错。诉请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人民币2824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7、8月间,原告谢X威向被告滑县农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XXX78”的借记卡,并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业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其他业务。2015年12月2日,原告涉案借记卡在飞牛网以第三方支付方式购买苹果牌手机五部,共计消费28240元,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提醒其消费信息,但原告称其手机未收到短信息提醒。原告称该五笔消费非本人消费。原告谢X威于2015年12月4日向滑县公安局报案,该案尚未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