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茅台内供酒(酱香型)”2瓶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所销售的2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为假冒商品。
当事人销售标注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和“茅台内供酒”的假冒侵权白酒,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破坏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低价酒或劣质酒,虚构各种“特供”“专供”的概念,通过精美的包装误导消费者,赚取不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制售“特供酒”“内供酒”“接待用酒”等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标有上述字样的酒类商品,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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