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含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未达到总投资额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和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下列工程除外:(一)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三)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非独立法人(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
(四)涉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五)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六)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建筑面积调整等工程。
注:未达到总投资额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除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按照限额以下小型项目流程办理。各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程分类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装修工程。(一)特殊类装修工程: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特殊类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1)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的(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2)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的;(3)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的。2、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1)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重新调整的;(2)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的;(3)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4)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的;(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的;(6)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7)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的;(8)建筑面积大于(含)3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的。3、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1)涉及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改变的;(2)涉及其他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变动的。4、涉及功能调整的,并经市、区政府书面认定,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二)一般类装修工程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除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涉及房屋立面改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事项内容和名称(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以上两个事项合并为一口申请、同步审批、统一发证。
(八)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上※项为可选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分类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六、办理机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保密工程、跨区域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2、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1、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2、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并以大型装饰装修项目为主;经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企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3、市建设、抗震等管理部门实施消防和抗震专业管理和技术支持。
(6)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二)不予批准的条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规范标准的。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签章无效、不符合法定要求;(2)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三)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存在《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规定情形的、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5%、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2)涉及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交市抗震办出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3)涉及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4)涉及玻璃幕墙改动的,应当增加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报告;
(5)经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应当提交书面认定资料。
十、审批时限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具体见下表:
类型
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可证
合计(工作日)
1一般类
2个工作日
2特殊类
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一)审批证件名称: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审批证件内容包括:《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附有单位(体)建筑工程明细表的且有电子签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许可范围、内容等。(三)审批证件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四)审批证件送达方式:
“一网通办”——“联审平台”下载。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咨询途径通过一个网站窗口的形式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一网通办”——“联审平台”上进行。(一)业务咨询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技术咨询的,可通过“一网通办”——“联审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有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办事咨询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流程等咨询的,可通过“一网通办”——“联审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有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或向市、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现场咨询。
十七、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三)《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
(五)《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
(六)《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