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副经理:2018年,我局制定发布《安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该规定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降低卷烟零售市场准入门槛,但实施以来产生一些问题,出现了负面效应:
一是供需矛盾突出。我国是国际控烟条约履约国,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控制发展政策,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控制卷烟产销量,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烟草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因此,多年来烟草制品一直采取“总量控制、稍紧平衡”的投放政策,适度满足市场需求,卷烟销量计划稳定。2018版合理布局规定实施以来,全市累计新增许可证7652份,增长了43.64%,截止2021年3月底,全市持证卷烟零售户持证总数25185户。尤其是2020年以来,许可证办理数量增长迅猛,全年办理许可证3763份,相较于2019年同比大幅增长20%。目前全省持证零售户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为4.47‰,而安庆市达5.3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9.24%,卷烟零售户持证率明显偏高,造成我市卷烟供应量相对难以满足零售户的货源需求,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二是不规范经营行为增多。一些不法零售户利用许可证办理条件放宽之机,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名,办理许可证,套购、倒卖卷烟、二次批发;有的零售户采取降价销售、搭配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赢取客源;有的不法零售户屡次从事违法行为,利用许可证办理条件放宽之机,变换身份,逃避监管、规避法律责任;有的不法分子获得卷烟零售市场准入资格,利用许可证作为“护身符”,逃避追刑,大大降低违法犯罪成本。
三是不良竞争加剧。2018版合理布局规定实施以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快速增长,导致部分区域内卷烟零售户明显过多,有些区域过于集中,为了周转资金、吸引顾客、维持顾客关系、带动其他货物销售,有的卷烟零售户相互争夺市场,不良竞争加剧,扰乱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导致卷烟经营利润下降,也滋生违规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侵犯了零售户的经营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原因,修订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势在必行。我局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等程序,形成《安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并于4月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合理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
主持人:合理布局的基本方式有哪些呢?
曹副经理:
一是距离控制方式。通过零售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调控数量,适用于公路沿线、集镇街道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具体标准为:
合理布局规划第八条第(一)项:城市街道: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30米以上;
第八条第(二)项集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第八条第(三)项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500米以上;
二是总量控制方式。通过对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方式进行布局,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具体标准为:
合理布局规划第八条(四)项,封闭式居民小区(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和村民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小区一层外部经营场所,按照所在街道、路段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五)项,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单位1个;
第八条(六)项,同一楼房主体结构、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同一经营主体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歌吧等,仅在经营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七)项,专业性市场、各类城市综合体、CBD、综合性市场(不包括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卷烟零售点数量设置不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总数的3%,内部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专业性市场、各类城市综合体、CBD、综合性市场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照所在街道、路段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八)项,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常驻人员5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
第八条(九)项,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年客流量50万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年客流量每增加50万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第八条(十)项,规模较大、剩余工期1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内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主持人:还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曹副经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作出了明确界定。
合理布局规划第六条规定:“固定经营场所”指:
(一)建筑物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的场所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定的固定摊点;
(二)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
(三)经营场所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
(四)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第七条规定:经营场所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与住所相独立:
(一)经营场所入口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主持人:针对特殊群体和情形是否设定了倾斜性条件?
曹副经理:合理布局规划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和总量限制:
(一)在城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宾馆、酒店、娱乐等场所;
(二)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间距条件,在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间距减少至15米以上,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间距减少至25米以上:
(一)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中小学校迁址、扩(改)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农村建设、道路规划等参照此项标准执行;
(二)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外,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首次办证的。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四)其它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间距条件的情形。
主持人: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有哪些呢?
曹副经理: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主体为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经营场所未与住所相独立且固定的;
(四)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六)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内的;
(七)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八)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剧院等;
(九)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楼道隔断、车库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十)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十二)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中心、游乐场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内部;
(十三)党政机关内部、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门店内部;
(十四)住宅小区内,除地面一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它场所;
(十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它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二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它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且业态类型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十八)经营主体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九)因经营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经营主体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十)因经营主体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经营主体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十一)经营主体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二)经营主体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它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主持人:现有持证户是否受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影响呢?
曹副经理:规划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