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赏析八篇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金陵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526.50)×(1-25%)=298.88(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金陵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金陵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金陵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金陵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二、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5】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最高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500×200+6000×300)/(200+300)=5400(元/辆),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000-81000=9000(元)。

三、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6】武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0.5+40×20%)+20×50000×10%=525000(元)。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000-525000=125000(元)。

四、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7】名风轮胎公司本月销售100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300元。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销售额=100000×2000=200000000(元)。

实体法指的是针对税制、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等实体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征纳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目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关于各税种的法律规范。

程序法指的是税款征纳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关键词: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企业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货物,收回后直接销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委托加工环节应该缴纳消费税。而现行消费税条例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因纳税方式而不同,从而导致应纳消费税税额及其附加的城建税税额也有所不同。

一、现行税收规定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纳税义务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而发生,同一委托加工业务其税负应该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纳税人自己缴税,还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税负应该是相同的。

二、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从企业角度,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纳税人应该对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进行仔细筹划,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1、加工方式的选择: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方式可以是自行加工,也可以是委托加工。

在选择加工方式时,企业应该将自行加工发生的加工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与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用(包括往返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根据上述分析,在加工费用(包括委托加工往返的运杂费)相当或者自行加工费用还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负会比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轻,尤其是在受托方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利用受托方的专业化生产优势既节约加工费又能获得代收税款的好处。

而当自行加工费用低于委托加工的费用的情况下,究竟是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则应比较两种方式的加工费用与税款总体负担:自行加工所节约的加工费与可能多付的税金(消费税及附加)相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自行加工;否则,则应选委托加工,以实现税费总体负担最轻。

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还是收回自行缴税

在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时,还要考虑受托方的选择:个人(费用低但是要自行缴税)还是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费用高但是可节税)。这时不仅要考虑消费税,而且还要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增值税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在费用总额相当的情况下,应选择对方能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但能取得对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应纳增值税额。只有在个人加工所节约的费用高于由于自行缴税而可能多缴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增加的增值税)时,才委托个人加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都还涉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因地理位置而异,因此,在进行比较时还应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考虑进去。

总之,在选择加工方式和纳税方式时,不能只是单一的考虑加工费或者消费税,而应综合考虑税费合计,以企业税后收益最大为佳。

(二)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考虑

本文认为无论是否委托个人加工,也无论是受托方代收代缴或委托方自行纳税,应该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可行的做法是: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容易获得的信息资料,依前述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或者在此基础上加入按照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即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只要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即可避免因计税依据不同而导致的应纳税额税负的差异,固定消费税的税负,以体现税收的刚性和公平。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CPA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S],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直接推动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转变,其目的无疑是为广大企业减负,拉动国内市场需求,创造公平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繁荣。消费性增值税的实施将极大地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使注重提升自身资本有机构成和加大科技投入的企业从中获利并得到长远的发展,而劳动和生产要素密集型企业将无法享受此项优惠,并在长期的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一、新旧增值税制的差异

本次增值税改革的实质是将我国一直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新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税收方面减少企业的负担,加大企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提升企业资本密集程度和产品竞争力。此次新增值税条例和原增值税的规定相比有五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二、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与旧的增值税规定相比,拓宽了增值税征收的范围,降低了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加强了对企业增值税的监管,其中最重要,也是对企业影响最为大的就是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将从战略发展、财务状况、财务工作以及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给企业造成影响。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将明显改善企业业绩,尤其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业绩。首先,此次增值税改革将商业和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下调至3%,使工业和商业企业在税负上有所降低。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还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一规定使企业因购买固定资产所须交纳的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以原增值税制度下的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为比较基准,假设所购设备执行基本税率17%,那么从会计分录中可推算出,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幅度为:17%/(1+17%)=15.54%。也就是说,这部分比例像存货一样,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而不包括在固定资产的成本当中,所以相应地,这部分比例将不用计提折旧,从而给企业每期的设备折旧也相应地降低15.54%,设备折旧的降低导致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当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再次,应交增值税额的降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又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营业成本。

新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要求需要企业针对自身业务情况,在进行财务登记核算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不同所能享受的不同税率对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否则将无法享受较低的增值税。另外,暂行条例还规定,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分别生产用设备和公司其他非生产设备进行不同的核算处理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影响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新暂行条例的实行需要企业经过新旧增值税制度转换过程,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尽快熟悉新增值税条例的内容和政策导向,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以便顺利完成这一转换。另一方面,由于新条例鼓励企业投资,会造成企业扩大固定资产的投入力度,引发企业用机器代替人进行工作的冲动。因此,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后,一些企业很可能会精简企业员工,由此会引发一些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合同纠纷,而这一现象会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显得尤为明显。

三、企业应积极应对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使各行业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此次改革无疑会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很大影响,但是正面的影响远远大于负面影响。新增值税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内资与外资企业征税不公平的情况,让国内企业能够充分参与到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当前,我国企业应通过自身的努力顺利完成增值税转型,充分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升自身综合实力,尽快实现自身的转型。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注重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逐步提高产业资本有机构成。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应通过投资引入高科技设备,加快企技术升级和设备升级,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大自身的技术优势,缩短和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逐步转变发展观念,在保证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加大设备投资,更新和替换原先技术水平低,效率低下的机器设备,逐步实现从主要依靠人力和资源耗费向依靠科技和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大产品的科技附加值,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企业应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和市场,进一步稳定国内业务,逐渐扩大国际业务。虽然当前国外消费能力有所下降,国内出口受阻,但是从长远看来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敢于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一)筹划时机的把握

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时应充分考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对当年利润做出合理预计,根据预计利润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捐赠额度太大,争取将当年捐赠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分为两个年度两次捐赠,使捐赠达到尽可能充分扣除。选择好捐赠时机,才能做好纳税筹划。

案例1甲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某贫困地区捐赠价值30万元的自产品,2009年和2010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套方案,方案一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30万元的自产产品给贫困地区,方案二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的自产产品,2010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0万元的自产品。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09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的自产品,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2: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9年和2010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万元、2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方案二最好,虽然对外捐赠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25%)。

(二)捐赠方式的把握

捐赠时机把握好了,还要考虑捐赠方式。捐赠有两种,选择捐赠货币资金还是实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包括:

案例2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位售价120元,非应税消费品)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乡村小学捐赠,捐赠业务发生运费1万元。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04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借:销售费用――运费9300

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本年会计利润

=60―12.04―0.93=47.03(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7.03×12%=5.64(万元),纳税调增额=12.04-5.04=6.4(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7.03+6.4+2)×25%=13.86(万元)

(2)假设该企业捐赠的不是实物,而是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12万元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120000

本年利润=60―12=48(万元)(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可以节约运费)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8×12%=5.76(万元)

纳税调增额=12―5.76=6.24(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8+6.24)×25%=13.56(万元)

关键词:非货币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11

二、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的会计处理

(1)对于货物而言,账面价值为企业发生捐赠当期货物的成本价格;(2)对于固定资产而言,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于购入原价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去累计折旧的差值;(3)对于金融资产而言,就是由交易市场决定的、企业发生捐赠当期所反映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差额;(4)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账面价值是指资产净值,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原价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去累计摊销的差值;(5)对于劳务而言,就是按实际情况,按照提供劳务时,企业应该承担的应付职工薪酬计量。

[例1]甲公司于2016年6月将生产的一批太阳能电池通过红十字会捐给了省内的数个贫困县,以支持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该批太阳能电池的总生产成本为30万元,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40万元。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析:太阳能电池属于实物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成本价格,甲公司捐赠的是全新的太阳能电池,没有计提折旧,因此,贷方科目记库存商品的金额为电池的净值30万元;捐赠行为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若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额30×17%=5.1万元;另外,太阳能电池属于消费税税目中的电池,适用税率为4%,即应交消费税30×4%=1.2万元。即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数额为30+5.1+1.2=36.3万元。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为30×3%=0.9万元。

四、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税务处理

[例2]承例1,假设2016年甲公司能实现300万的会计利润,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捐赠支出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是商品的账面价值,正常销售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是商品的销售价格,这就造成了捐赠损益的产生,此案例中的损益为40-30=10万元。要想确定可以抵扣的捐赠支出,先得计算扣除限额。此案例中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36.3万元,那么甲公司的此项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五、纳税调整

甲企业在最终确定应纳税额时,需要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部分(损益部分和超出扣除限额部分)进行调整:依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应纳税额+损益部分+超出扣除限额部分。

【关键词】烟草工业;许可生产;税利计算;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全国烟草工业企业经过联合重组后,现已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格局。品牌在烟草工业中是第一生产力,卷烟生产计划在我国实行严格的专卖控制,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下,为了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也是为了在满足市场的同时提升自身的结构和税利,卷烟许可生产在烟草行业方兴未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卷烟许可生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目前尚无统一的做法,在此提出一些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许可生产在烟草行业运用的原因分析

(一)许可生产的含义

(二)许可生产在烟草的运用和成因

二、许可生产品牌的税利计算

近年的许可生产均对许可品牌单箱税利(单箱:5万支)有要求,一般为6000元、7000元、10000元(双方许可生产协议或会议约定)不等。而几年前往往只有2000元、3000元不等。如果单箱税利达不到约定水平,则许可方需要支付资金来进行弥补。

(一)烟草行业的税利计算口径

烟草行业中税利是最重要的衡量经济指标。税利中税金的口径是应交税金。税利指应交税金加净利润,或者利润总额加上除所得税外的应交税金。

(二)许可生产的税利计算口径和争议

许可生产操作中涉及的被许可方税金、利润的构成要素:单箱利润=单箱销售收入-单箱销售税金及附加-单箱销售成本-单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单箱税金=单箱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许可生产单箱税利计算中弹性是较大的,目前没有一个全行业统一的计算口径,往往是讨价还价的结果。特别是在费用和消费税计算上存在较大争议。

1.费用计算的口径与标准问题的争议

(1)许可生产的卷烟均由许可方进行销售,被许可方为自己品牌发生的销售费用是否应该计算存在争议。

(2)许可生产的卷烟都是生产完毕开票结算,财务风险几乎为零,基本不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财务费用是否应该分摊也是争论的问题。

(3)费用水平双方的差距较大,受规模、装备水平、薪酬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各项费用的单箱水平双方是不可能基本相同的,被许可方的费用水平也是争议的焦点。

(4)期间费用是按销售收入比重分摊还是按单箱分摊也存在争议。因为税利要求的原因,许可生产品牌一般在被许可生产企业属于结构较高的品牌,如果按销售收入分摊很有可能比按平均单箱分摊要计算更高的费用,带来更低的利润,对被许可生产企业更有利。期间费用水平参照上年还是本年水平也是争论的问题。由于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许可方希望采用上年数作为确定标准,而被许可方往往希望采用加工当年的费用水平进行计算。

(5)管理费用中包含了四小税,而税金计算中却并没包含,当然影响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2.烟丝抵减消费税的税利计算争议

(三)许可生产的税利计算建议

建议在计算许可生产单箱税利时,费用以被许可方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单箱水平计算。成本以当年被许可方的成本为准,各项辅料的单价、消耗在许可方认可的范围内。

三、许可生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建议

(一)许可生产的税务、会计处理难点

许可生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难点都集中在税利差额的补偿上,即许可生产企业将单箱税利的差额作为补偿费支付给被许可企业。许可生产涉及的其他业务都是购销业务,许可方销售原辅材料给被许可方,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购回卷烟成品(购回与否,视双方协议定)。

因为销售原辅材料不能低于许可方自身的成本价,否则税务机关会认为是转移利润,所以需要补偿的金额往往难以在原辅材料的销售中进行弥补。

许可生产不是一种委托加工,补偿费也不能作为加工费处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卷烟许可生产中,许可方是将原料(烟叶、薄片、膨胀烟丝、香精香料)销售给被许可方,辅料(商标、水松纸等包装材料)一般由被许可方按许可方的工艺要求自行购买或向许可方购买,生产出的卷烟属于被许可方的产品,由被许可方自行销售给经销卷烟的商业企业或许可方。由此可见,许可生产产品完全是被许可方的产品,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

税务处理上的困难直接带来了会计处理上的困难,在审计中对会计处理也没有一致的看法。

(二)许可生产补偿目前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三)许可生产补偿的税务处理建议

1.补偿对被许可方来说,是一种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或者根本不涉及流转税

关于补偿是否涉及流转税,两种理解各有道理。因为卷烟许可生产的双方不是必然的购销关系,只有在被许可方不愿意自行销售时才会发生回购,即许可方购买被许可方生产出的产品,所以可以理解为不是伴随商品流通发生的,而应是一种拓展品牌的费用。而且在现实中,也很少发生畅销的产品亏损出售情况。

2.补偿费对许可方是否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笔者认为,许可方的补偿费用作为价外费用,是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因为对方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对方税务机关计缴了增值税,购买方即被许可方应该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这带来一个问题,对许可方来说,在进行销售时,只能按照专卖规定的调拨价进行销售;对许可方当地税务机关来说,会带来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

3.许可企业合理的补偿费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4.被许可方是否应就取得的补偿计缴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卷烟从价定率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国税函[2001]955号文规定,联营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调拨价格计缴消费税。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将补偿费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税务部门要求被许可方就收到的补偿部分交纳消费税是成立的。因为回购卷烟是免交消费税的,这部分消费税在许可方即便是回购产品的情况下也无法抵扣。同时对被许可方经济上很不合算,只是对于卷烟产品是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卷烟计税价征收消费税的,就这部分补偿也可以不征收消费税。

5.烟丝是否作为应税项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今后能修改消费税暂行条例,只将进出口烟丝作为消费税应税项目,在国内买卖的烟丝不计缴消费税或将许可生产中使用的烟丝视为连续加工,不需计缴消费税。烟丝由于独特的配方,指向明确的品牌,烟丝是无法单独作为产品供消费者使用的,这点与酒类不同,从税理上看,可以不列为消费税应税项目。在目前的工业企业中,只有许可生产和出口才出现烟丝销售。烟草行业的专卖管理完全可以对烟丝的销售使用进行严格的监控,为做到计税简便,也可以将许可生产中使用的烟丝视为连续加工不需计缴消费税。

(四)许可生产补偿的会计处理建议

只要税务问题解决,会计处理就相应简单,只需对应税务处理进行会计处理,如补偿业务视为增值税应税项目,被许可企业将补偿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许可企业作为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如补偿业务视为营业税应税项目,被许可企业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许可企业作为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如补偿业务不视为流转税应税项目,被许可企业将补偿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许可企业作为销售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核算,由于不一定有对应的回购业务发生,许可方不一定会发生其他业务支出,而且补偿的实质是为了推广自身的品牌,所以许可企业将其作为销售费用核算更为恰当。

只要卷烟计划指标的管理办法不变,财税体制不变,卷烟许可生产还将长期存在,并在烟草行业的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卷烟许可生产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有利于卷烟工业企业之间的有序竞争,也有利于卷烟工业企业各项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建议尽快明确卷烟许可生产的税务处理办法,以利于卷烟许可生产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美)大卫.A.艾克,爱里克乔瑟米赛勒.品牌领导[M].新华出版社,2001.

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家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公司很难将某些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使我们常常因为做业务时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一些税收问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税收管理,真正将税收政策运用到具体业务当中才能使税收行为得以规范,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根据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由于性质不同、投资结构不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而在税收方面则不同,税收政策规定,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税务机关只认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关系,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到底这些关系之间在税收上会产生什么结果?税收到底怎样交纳?本期将结合案例根据税收认定方式来分析不同关系之间的税收问题。

1、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

现将国家政策关于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规定归纳如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外地设立办事处有关纳税问题分析

广州某生产企业为将生产品销往北京,派了两名业务员到北京设立一家临时办事处。不在北京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该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联系客户,与客户签订合同(总公司的合同)。但是,给客户发货、收款和开的发票都是总公司的。当业务结束时,该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

①没有仓库的办事处

此项业务视同为广州公司委派业务员到北京做业务,因为业务员在北京发生的业务是不会产生税的,所以,北京办事处是不交税的。而产品是从广州直接发给客户的,产生税的过程都在广州,因此,应在广州交税。

②有仓库的办事处

广州厂家立即想到了解决办法:在北京设立仓库。

因为在北京的办事处不能独立构成机构,它的所有举措都代表着总公司的行为,在北京租用的仓库就是总公司的仓库。此类业务在税法的规定上称为“外出经营”,在此案中即广州公司将货物发到北京,在北京经营。这时候有了仓库,且在北京销售货物的办事处在北京是否要交税呢?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现为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广州公司在发货前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办事处应在北京税务机关交纳4%增值税。且回广州后不得抵减广州的税,在广州还要重新交税。

而如果当时该广州企业的产品在到外地销售时,很好地注意外出经营的有关规定,严格地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增值税就应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交纳,不需要在外地纳税。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一般被称为:总公司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纳税方面,由于机构所在地不是同一个地区,再加上税务机关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是按照两种方式做出的规定:一是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是在总机构所在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在总机构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子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机构在当地(统一税务机关管辖区)投资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应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纳税。其流转税与所得税都由子公司交纳。子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为,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

(2)设立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总公司在当地设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资,故分公司应具备以下特点:

1、分公司属非法人资格;

2、非独立核算;

3、纳税身份同总机构。如一般纳税人;

5、产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缴总公司。

分公司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3)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怎样交税?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待续)

公司组织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点?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点?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一般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谓全资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资和股份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谓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依赖于被控股或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两样。

子公司无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应当具备独立法人的条件:一是股东或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册本金;三是制订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承担连带责任和经营责任的经营组织。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资时,投出的资本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什么是总公司?总公司有什么特点?

总公司是相对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THE END
1.2023年上半年卷烟营销工作成效分析与策略优化总结报告6、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技术实施方案,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提出技术策略,审核直属单位的信息化规划和实施计划。 营销的工作总结 1、回顾20XX年,我加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半年有余,在这段时间里,我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积累http://archive.benbenshu.com/816273098A07.html
2.烟草促销活动方案8篇(全文)烟草公司促销策划方案 一、自查、检查对象 公司所属有广告促销宣传项目的企业与部门。 二、指导思想 以“立项科学、预算严谨、决策*、程序规范、监督严格”为自检、检查工作出发点,严密组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公司专项自查、检查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对广告促销制度和监管程序的梳理建立和完善,通过自查、检查实现自我https://www.99xueshu.com/w/filepm5gktnj.html
3.烟草品牌的促销策划方案6、推广协调 由卷烟厂市场处、烟厂驻各地办事处协调烟草公司帮助实施完成。 方案策划2 如何指导客户经营,提升客户星级 调研目的:依据客户实际情况,结合星级测评标准,发现客户薄弱之处。客户经理对其进行针对性经营指导,经过一段时间可行性方案的实施,观察该客户销售状况的变化、经营业绩、经营环境改进以及星级的提升情况,https://www.mayiwenku.com/News/p-55188627.html
4.烟草烟草行业解决方案 随着国内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不仅仅体现在竞争参与者的增加与成长,同时还体现在消费者需求的快速变化上。对于香烟行业而言则有着更为特殊的行业特点: 1、国家宏观调控生产调拨计划 2、专卖制度下运行的销售体系 http://www.ark-mr.com/topic-6-135.html
5.到“全国方案”,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这样推进省级营销子系统试点建设现场会,从2020年被确定为全国烟草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及营销先行建设综合试点单位,到2022年省级营销子系统推广标准版正式上线……他们对内精雕细琢、巩固提升;对外博采众长、对照完善,通过抓落实、促协同、抢进度,打造基于行业数字中台的省级营销子系统,努力把匠心打磨的“浙烟模式”绘制成普遍适用的“全国方案https://www.tobaccochina.com/html/gclm/hyfz/639867.shtml
6.联建光电: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联建光电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圳力玛 88.88%股权、华瀚文化 100%股权、励唐营销 100%股权和远洋传媒 100%股权; 同时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子公司联动投资已经持有深圳力玛 11.1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120800002815_32.shtml
7.xx卷烟品牌培育方案(精选6篇)宣传烟草行业的卷烟营销政策和开展的相关活动,传授了营销知识和卷烟防骗、防调包、真假卷烟鉴别保护财产安全等营销、营利方面的重点知识,使他们与烟草公司建立起互利互惠、和谐共赢的关系。 三是技巧提升。客户经理与新入网零售户主动结对,加强对新入网零售户日常销售、卷烟出样、保持合理库存、新品卷烟培育等方面的策略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f6sd6j6.html
8.网络广告营销方案(精选5篇)网络广告营销方案范文第2篇 作为专业的整合数字营销解决方案的提供商,新意互动(CIG)在数字营销方面通过基础平台的建设以及一整套配套服务的支持,去迎合数字时代消费者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案服务。公司目前90%的客户系汽车行业以及家电等耐消品,由于单件销售成本高,使得在推广宣传过程中,客户有条件为产品打造深入的推广活动https://www.1mishu.com/haowen/32217.html
9.产品的营销方案怎么写(20篇范文参考)方案中需要建立反馈和调整机制,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怎么写好产品的营销方案怎么写?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产品的营销方案怎么写,方便大家学习。 产品的营销方案怎么写篇1 一、计划概要 1、年度销售目标600万元; 2、经销商网点50个; 3、在自控产品市场有一定知名度; 二、http://www.plansum.cn/gongzuofangan/116083.html
10.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岗位职责:1.电力电子产品(如SVG、APF)方案设计。2.电力电子产品整机设计、调试(如SVG、APF)。3.电路板设计、调试。4.技术文档及宣传资料整理。 2、相关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验,40岁以下。 (二)技术支持与客户产品方案设计工程师(2人) 1、岗位职责:1、做好公司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售前支持工作。2、配合销售人员https://www.sdgxbys.cn/advertisement/2019/qlrjy/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