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彩礼的退回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1.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只是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基于财产流转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丧失。
2.彩礼的返还需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这意味着在彩礼的认定、范围、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3.对于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或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在某些情况下,彩礼的退回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或返还比例会减少。
1.若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如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请求返还彩礼将不予支持。
2.若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请求返还彩礼一般也不予支持。
这包括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
3.在婚约存续期间,若因婚约当事人死亡而请求返还彩礼的,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在死亡前已经提起诉讼。
在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中,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