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正文】

一、彩礼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彩礼是直接给付女方本人。此时,彩礼的性质已越来越演变成赠与给女方的财物。那么,是不是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所有财物均属于彩礼,均应当纳入《解释二》规定的返还范畴

我们认为,按照《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才属于返还的标的。但《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具体而言,认定男方婚前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对此,主张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其给付的财物应为按当地结婚习俗而为给付。

(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二、彩礼的返还

(一)返还主体

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我们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二)返还标准

对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尺度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男方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应返还彩礼的有两种情形:(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实践中,对“生活困难”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一种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的,即使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容易造成对给付方的不公,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我们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不再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解释二》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受人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参照《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目前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此外,在依据《解释二》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标准时,还可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具体而言:

(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男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隐瞒不宜结婚疾病),可考虑全额返还;

2)如男方无,适当减少。

(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女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

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轨行为),可考虑适当减少或不退还;

2)如女方无,可考虑全额返还。

(3)双方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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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返还的标准是怎样的彩礼返还的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https://www.64365.com/zs/691698.aspx
2.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律师普法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2022-04-13 4,374 普法内容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是情况2或情况3,当事人请求退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离婚。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对婚前财产给付师是否属于https://www.110ask.com/tuwen/17564368092717246776.html
3.彩礼返还规则争议: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与出路其次,规范共同生活的起算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了。 再次,加强对婚约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完善彩礼返还标准体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共同生活期限、彩礼使用情况等,制定更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总之,彩礼返还问题不仅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更是涉及整个社会风气建设https://m.sohu.com/a/821925432_122066678
4.关于彩礼返还的5类裁判规则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https://www.anyangls.com/h-nd-781.html
5.合理确定彩礼返还规则妥当平衡当事人利益故现行法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与“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这两个评价要素息息相关。其中,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又是决定性标准。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不仅有“是否有过”的问题,还有“时间长短”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彩礼返还不仅有定性的问题,即是否返还,更有定量的问题,即返还金额(比例)。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长,返还数额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698319.shtml
6.彩礼返还的原则是什么,具体规定有哪些法律没有规定彩礼返还的原则,但是规定了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a28DQkCtwLy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