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也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酌情减少。
3.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
(1)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返还的彩礼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流产,返还的数额可能会在前述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由于彩礼问题涉及地方的风俗习惯,因此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裁决。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倾斜。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若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这包括: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2)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等情况。
2.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也可能不予支持返还请求。例如: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
3.在某些情况下,彩礼返还的数额可能会减少。这主要包括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况,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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