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非著名”诗人萧昕有一篇著名的《乡饮赋》,形象描述了唐代乡饮之貌:
乡饮之制,本于酒令,形于樽俎;和其长幼,洽其宴语;象以阴阳,重以宾旅。此六体者,礼之大序。至如高馆初启,长筵初肆;众宾辟旋而入门,主人稽首而再至。则三揖以成礼,三让以就位;贵贱不共其班,少长各以其次。然后肴栗具设,酒醴毕备;鼙鼓递奏,工歌咸萃。以德自持,终无至醉。夫观其拜迎拜送,则人知其洁敬;察其尊贤尚齿,则我欲其无竞。君若好之,寔曰邦家之庆;士能勤之,必著乡曲之行。今国家徵孝秀,辟贤良;则必设乡饮之礼,歌鹿鸣之章,故其事可得而详,立宾立主,或陛或堂;列豆举爵,鼓瑟吹簧。动而敬,居则庄;百拜乃毕,用宾于王。礼主于敬,乐主于同;明士苟习于礼乐,则可招贲于旌弓。庶其缉熙圣迹,宣畅皇风,岂徒务燕谑而湛乐之是崇?(《全唐文》卷三百五十五)
《礼记·射义》云:“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飨燕之礼说的天子、诸侯或其他贵族间的宴享礼节;而对后世其实最有深刻内涵和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广最大者,实则非乡饮之礼莫属。
根据目前所见诸文献者,早期的乡饮酒礼是周代在乡里举行的宴饮之礼,一般于正月吉日在乡学举行。先王制乡饮之礼以示尊贤养老,申孝悌揖让之道,自古乡里有教,夏曰校,殷曰庠,周曰序。周制每三年选乡间贤能之士,于是在乡校由乡大夫举行乡饮酒礼,邀贤能之士和年高德劭者谋之,贤者为宾、其次为介介、又次为众宾。根据郑玄注:“主人,谓诸侯之乡大夫也。”即地方长官来充当乡饮酒礼“主人”。主人通过乡饮之礼向宾介、亦即德高望重者而表达敬意。
《周礼·;地官·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郑注:“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贾疏:“党正行正齿位之礼,在十二月建亥之月为之,非蜡祭之礼,而此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者,以其正齿位礼在蜡月,故言之以为节耳。”乡饮酒之礼与古蜡祭同源但又有异,后来又和乡射礼同时举行之。周人尚武,男子出生则悬弧,直到髦老之际,习射皆为本分,故于每年春秋习射,其礼大同乡饮酒礼,唯以三番射,故称乡射礼。或者说乡射礼本就是乡饮酒之礼中间的一个环节而已;周制十二月蜡祭,举乡同饮尽欢,于揖让之内斗酒自劳,虽一乡若狂,而又能中规中矩。《礼记·杂记下》记载,孔子与子贡曾参观蜡祭,孔子问子贡:“赐也,乐乎?”子贡回答:“一国之人皆若狂,赐也未知其乐。”孔子听了很不高兴,说:“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孔子更从蜡祭现象中生发出“一张一驰,文武之道”的治国思想。(汉仍周制,以周十二月当夏十月,故于每年十月行乡饮酒礼。唐代改为季冬之月,则为夏历十二月。)
依郑玄注之总结,大致来看乡饮酒可分为四类:第一,三年大比,诸侯之乡大夫向其君选拔、举荐贤能之士,在乡学中与之会饮,待以宾礼;第二,乡大夫以宾礼宴饮郡邑贤者;第三,州长于春、秋会民习射,射前饮酒;第四,党正于季冬蜡祭饮酒。
乡饮酒礼的主持人是乡大夫。《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兴其众寡,以礼礼宾之。”郑注:“谓合众而尊宠之,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之。”所以乡饮酒礼负有很多功能:宣布政令、选拔贤能、敬老尊长,并和乡射礼同时举行,以甄拔才俊,尊重贤能。这其间,尤其是经过儒家注入的尊老敬长之意,更使得民众于宴饮之中得到教化,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根据《乡饮酒礼》和《乡饮酒义》来看,乡饮酒礼的主要程式有:谋宾、迎宾拜至、主人献宾、宾酬主人、主人酬宾、主人献众宾、旅酬、乐宾、主人献工笙、无算爵乐、宾返拜等一系列仪节。
——先民们正是这样在揖让升降、笙瑟歌咏的愉悦之中,受到礼乐之教化。
“习射尚功,习乡尚齿。”乡大夫饮酒是尚德也,党正饮酒尊长尚齿也。故《礼记·经解》云:“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秩序也。”“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乡饮酒礼最大的人文“亮点”就是赋予了尊老养老的内涵,这关涉到中国古代一以贯之的“养老之礼”。
“养老敬老”在中国古代礼制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长幼有序、事亲至孝、敬老崇文、尊贤尚德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文亮点。而如何对待老年人,更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历代均曾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颁布过一系列有关养老的礼仪、制度或法规,形成了我国古代社会独特的养老制度,这也是先民们留给我们极富有温情的一面。
《乡饮酒义》曰:
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
《礼记·祭义》云:“食三老五更于大学,所以教诸侯之弟也。”《文王世子》曰:“适东序,释奠于先老,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郑注:“三老五更,各一人也。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天子以父兄养之,示天下之孝悌也。”“三老五更,互言之耳,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孔疏:“三德谓正直、刚、柔。五事谓貌、言、视、听、思也。”“三老”,乡官之名。先秦时期闾里及县,均有三老,汉初乡县也有三老,由年在五十岁以上者担任;“五更”,年老致仕而有经验之乡间耆老。三老五更之设古已有之,天子以父兄之礼养之。“食三老五更于大学,天子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冕而总干,所以教诸侯之弟也。”(《祭义》)依古礼,天子向三老五更示敬等,不仅要跪拜,还亲自割牲、执酱、执爵以劝食。——这个制度至迟唐代还有记录。
除上述《管子·入国》篇所言外,先秦时期的养老之制,清晰的记载在儒家文献《礼记·曲礼上》、《内则》、《玉藻》、《少仪》、《祭义》、《坊记》、《乐记》、《乡饮酒义》、《王制》、《月令》、《文王世子》等篇章中。此类文献记述,以不胜枚举言之,毫不为过。
中国文化的特点是以人为中心,讲究“生生”、讲究“尽性”,人虽是宇宙间渺小的生命,但因能“尽性”,即能实现自我、开物成务、推己及人,同时也能实现他人。儒学的核心曰“仁”,这也是儒家最高的道德原则和标准。《中庸》上说“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而与天地参”,所谓“己欲立而力人,己欲达而达人”。“仁者,生生之德也。”在天覆地载之中,体现着“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一体之仁,反映出中国文化敬天重德、仁慈博爱的思想精神。它是覆盖于整个社会、自然与人生的。《易》云:“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不已即是天地大德之所象。孔子说“节用而爱民”;孟子说“民为贵”;荀卿亦言“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刘向则更直言曰:“治国之道,爱民而已”。
在儒家思想体系里,尤其是孟子继承了孔子和古代五经的观点,特别将政治以民生为主的道理阐发详尽,提出“使民养生送死无憾,王道之始也”的观点。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在儒家思想体系里,孟子首次明确和系统化了儒家的“民生观”,亚圣之说在《孟子·梁惠王上》、《告子下》、《尽心上》等篇中论述详备。从孔孟以降,“民生”在儒家学说中的论述不知凡几。
“民生是一切政治的核心。”——孙文此说深谙儒学要义,至为精辟。在民族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先生说:
讲到孝字,我们中国尤为特长,尤其比各国进步得多。《孝经》所讲孝字,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至。
而从历史上来看,所谓春秋无义战,但是齐桓公召集各路诸侯会盟于癸丘,初命曰:“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再命曰:“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四命曰:“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孟子·告子下》)
自周室以降,养老制度后世相沿不辍。汉代强调以孝治天下,实行并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养老、敬老优抚政策,并使之法律化,这些政策和制度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汉代郡县仍旧制于学校中行其礼,帝王则于辟雍中举行,并同时祭祀先圣先师周公孔子。《通典·卷七十三·嘉礼十八》亦云:“后汉永平二年,郡县行乡饮酒于学校,祀先圣先师周公、孔子,牲以犬。”汉初即承袭古制设立“三老”、“五更”之设,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汉代的养老制度沿袭和继承了周人的“齿杖制”,“七十而赐杖”,并加以制度化。《后汉书·礼仪志》云:“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传说鸠为不噎之鸟,刻鸠鸟于杖头,或置鸠鸟于手杖上端,就是希望老人食时防噎。
文献的记载得到出土文物的证实。1959年甘肃武威市新华乡缠山村磨咀子汉墓出土了鸠杖三根,木简十枚,出土时还有数枚系在鸠杖上。1981年9月,又发现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木简二十六枚。木简上的文字非常重要,印证了两汉的养老政策:
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鸟,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明在兰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英+页)部游徼吴赏,使从者殴击先。用诧(诉),地太守上谳,延尉报。罪名明白,赏当弃市。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以上简文记录了西汉养老之规定,上述诏令涉及对高年鳏寡残疾人的优抚,是研究汉代养老制度的重要资料。两次出土的“王杖简”内容丰富,记载明确,既有尊老养老、高年赐王杖的明确命令,也有抚恤鳏寡孤独废疾之人的具体法规。木简记载汉帝之言:自高帝开国以来,直到本朝,都是哀怜老年和儿童的。把王杖授予老者,上有鸠鸟之饰,正如皇帝之节符,让普天下之人都知道应当尊重老者。有敢辱骂甚至殴打老年人的,就是大逆不道。持王杖的老人可以出入官府,可以在天子道上行走,在市场上做买卖应该不收税,触犯刑律如不是首犯可以不起诉。老人的儿子为了尽赡养之责,可以免除部分赋税徭役。如果老人没有亲生儿子,可以把这项权利出卖他人,只要别人愿意奉养老人就行。譬如山东就有此先例。有关的法令,早已载入兰台石室之中了。如果王杖鸠饰不够醒日,则应该及时修理。……如是等等。简文中还列举了以上规定在全国执行中的五个具体案例,案中牵扯到具体的官吏、平民等情况。简文“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为汉成帝之时。在另外简文里,还可见“(东汉)永平十五年受王杖”的记载。
(磨咀子汉墓王杖诏书)
(汉代青铜鸠首杖)
孟子曰:“天下有达尊三,爵也,德也,齿也。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隋唐时期的乡饮酒礼亦以地方长官为主人,唐贞观六年(632年),太宗诏令天下州县长官每年都要举行乡饮酒礼。自从实行开科取士之制后,考生在州县试毕,长吏即以乡饮酒礼招待之,《新唐书·选举志》云:“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讲管弦,牲用少牢,歌用《鹿鸣》之诗”。根据唐《开元礼》的记载,唐代于州行乡饮酒之礼,于县则行正齿位之礼。两者性质相同,皆是敬老尊贤之义。其区别就是乡饮酒礼主人为刺史,正齿位则以县令为主人。唐宋之季,敬老还与崇文并举:国家设“文学馆”等文史机构,组织老年学士修史编志,浚学弘文,起草皇帝诏书,协助科举考试等。单纯的养老礼仪亦不废除。县一级仍有类似于《乡饮酒之义》的正齿位礼仪。唐宋年间的养老特点是朝廷赐予老人一定的“虚衔”,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荣誉和生活待遇。宋代,以本州学校将升入太学的上舍生与州之群老一起作为众宾,由地方行政军事长官为主人,依礼饮酒。《宋史·礼志十七》云宋代在贡士之月举行赐贡士之宴,此宴名曰“闻喜宴”;又云“惟贡士日设鹿鸣宴,犹古者宾兴贤能行乡饮之遗礼也。”
明太祖朱元璋践极后,整饬礼典,除参照前朝做法外,还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权建设。《明史·志第三十二·礼十》曰:
“洪武五年,诏礼部奏定乡饮酒仪,命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亦行之。十六年,诏班《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之。”
明代的乡饮酒礼举行地点为各府、州、县之儒学,其主要特点属于养老之礼。
朱元璋全面恢复乡饮酒之礼,从国家层面即规定,府州县每年均要在正月十五和十月初一日各举行乡饮酒礼一次,官钱供办,行于学校。朝廷并把仪礼程式编绘成册,下发各地参照执行。参礼之人以善、恶分列三等,不许混淆。凡年高德劭、遵纪守法者为上等;凡役差、课税迟误及曾犯小过并被杖责者为次等;凡作奸犯科、蠹政害民及曾犯杖徙之罪者为末等。三等子弟分别坐次,不得混淆。如有不遵序坐者,以违制论处。此举的目的正是藉乡饮酒礼将纲常伦理和道德教化施及大众。其参加人员及席位设置为:主席位一人,以各府、州、县之长官充之;宾席位一人,以本府、州、县致仕在籍之士大夫并德誉一方者充之;僎席位一人,以致仕之士大夫或耆彦硕德者充之(若无,则以县丞或主簿充之);介宾、三宾席位数人,席位均次于僎宾。其余曰众宾。宾席列于堂北两楹之间,少西,南向;主席列于东楹之东,少北,西向;介席列于西楹之西,少北,东向;僎席列于两楹之间,少东,南向;三宾席于宾西,南面;读律席设于东楹,南向;众宾中六十以上者席于西序;五十岁以下者位于堂下。佐僚、司正、赞礼、赞引、读律等人席于应序。
通过《明史》中记载的明乡饮酒礼仪注可以得见,其参礼的主要宾客(宾、僎宾、介、三宾、众宾)皆为老者,席位依德行而序齿,而桌案之“豆”则纯粹依照年龄分多寡:“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而堂下者则“二豆。”如上引《明史》所言“命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这已突出礼之主体为“老者”。换言之,明代的乡饮酒礼,或可视为是主人(地方长官)设宴招待宾(老者)之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代乡饮酒礼较之前代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九·乡饮酒礼》:“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明史·志第三十二·礼十》云:“(洪武)二十二年,命凡有过犯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著为令。”——在举行乡饮酒之礼时,把犯过错误的人招来听“律令”,为他们单独划定座位,不许杂于善良之中。通过这种乡饮酒礼上的“读律令”和“以善恶而列座”,行教化于无形,这是明代乡饮礼较之前代的一大特点。
而明代乡村里社还有一种乡饮正齿位之礼,于春社秋祭之日行之于里社,费用由乡里百家所出。会时以里长主之,乡里耆德老者二人为宾介,余皆序齿而坐。会中先由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然后读律令,里中有犯过者,须“听读律,受诫谕,供饮酒毕,同退。”(正德《大明会典·卷七八·乡饮酒礼》)
明代的养老制度,见诸文献者颇多。如:
《明会典·卷七十九》:洪武元年,令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明史·太祖本纪三》:(洪武十九年)六月甲辰,诏有司存问高年。贫民年八十岁以上,月供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天下富民八十以上里士,九十以上社士。皆与县官均礼,复其家。
《皇明典故纪闻·卷四》:太祖尝谓礼部臣曰:“尚齿所以教敬,事长所以教顺。虞、夏、商、周之世,莫不以齿为尚,而养老之礼未尝废,是以人兴于孝弟,风俗淳厚,治道隆平。朕诏天下行养老之礼。凡民年八十以上,乡党称善,贫无产业者,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绵一斤。若有田产能自瞻者,止给酒肉絮帛。
《明会典·卷七十九》:天顺八年诏:凡民年七十以上,免一丁差役,有司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绵二斤、布二匹;九十以上者给冠带,每岁宴待一次;百岁以上者给板木。
……
除此之外,明代还有类似于古代三老五更的“里老”制度之设:由汉代的每乡一人发展到每乡五人,明确赋予里老有治理社会、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利,对于社会上的重大事件都要由里老会同乡官处理。洪武五年定制,城乡皆建申明、旌善二亭,配以老人,月给以粮。使“木铎老人”“每月朔望昧爽以木铎徇于道路,高唱(太祖)圣训以警众。”其词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勿作非为。”民有违犯教令,即听老人呈报有司;使“里老人”,则日坐申明亭,“凡民犯小罪,可以道理劝谕者,老人与之详解律令、《大诰》等本意,使之自改。”“其所会断民间户婚田土争斗词讼,及凡冒刑宪足为惩戒者,详书名罪,揭于亭中,以示惩恶之义。”旌善亭则榜书“民间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曾经旌表者”之事,以示劝善。
《清史稿·礼志八》云:“顺治初元,沿明旧制,令京府暨直省府州县,岁以孟春望日、孟冬朔日,举行学宫。”逮至清初,尚能沿袭明制,于孟春望日及孟冬朔日于学宫行乡饮、事教化,由各府、州、县正印官主持,在儒学明伦堂举行。清初参加乡饮酒礼的嘉宾统称乡饮宾,乡饮宾分为乡饮大宾、乡饮僎宾、乡饮介宾、乡饮众宾,诸宾皆本籍致仕官员或年高德劭、望重乡里者充之,乡饮宾之人选由当地学官考察,并出具“宾约”,报知县(或知州、知府)复核。复核通过后还要逐级上报,由藩台转呈巡抚,由抚院咨送吏部,由吏部呈皇帝批准。被皇帝批准为“乡饮宾”的人,朝廷都要赏给顶戴品级,地方政府还要赠送匾额以示祝贺。清代乡饮酒礼“律令”曰“凡乡饮酒,序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可谓深得乡饮之义。然清中期以降,及至道光朝,乡饮遂废。——但是根据文物的见证,其实最起码直到光绪朝,乡饮酒之礼民间依然还是存在的。
(清光绪三十年山东青州府高苑县之“乡饮宾”执照)
清初的养老制度,《清史稿·世祖本纪一》载“顺治元年十月甲子诏书”曰:
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徭役;八十以上者,给与绢绵米肉;有德行著闻者,给与冠带;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者,官与给养。
而至于清代著名的“千叟宴”亦属有清养老之礼无疑,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六十一年正月,乾隆五十年正月,嘉庆元年正月均曾举办千叟宴。但另据史料佐证,清代并无传统的“三老五更”之设。此不赘述。
近世大儒陈子立夫先生有云:“五四以后,孔学被黜,修身一门亦不复存。西方学制,平时学校虽重视体育智育之教,而周末则由教堂授以德育之教,故三育之教俱全。吾国效法西制,而未采其制之全,周末无教堂可去,而于吾国古学以修道为立教之本之义,则复弃之如弊履。国民道德之堕落,科学知识之落伍,岂偶然哉!”(《四书道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