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件(每*万支为*件)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以上**%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1.烟草专卖条例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法宝新AI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㈠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 ㈡ 卷烟盘纸、过滤嘴; https://www.pkulaw.com/chl/7c48c78383e78b79bdfb.html
2.第3页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含法律法规第3页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烟叶收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或在烟叶收购中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https://code.fabao365.com/law_388831_3.html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或者为倒卖、走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方便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54951&page=7
4.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中国烟草资讯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现更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国务院于1983年9月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进一步提出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 焦点事件 1983年9月23日,《烟草专卖条例》颁布,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http://www.echinatobacco.com/html/site27/40nhmls/158010.html
5.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22修正五)1.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22修正五) 渝人常[2000]150号 重庆2022-11-01实施 2.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12修正四) 渝人常[2000]150号 重庆2012-05-25实施 3.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10修正三) 渝人常[2000]150号 重庆2010-07-30实施 4.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5修正二) 渝人常[https://wanglv.18ben.com/index/tiaomuview/id/452309
6.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 https://law.lawtime.cn/d564805569899.html
7.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全文经济法类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https://www.lawfaq.cn/law/27-1790-6.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http://epaper.routeryun.com/Article/index?aid=288573
9.第5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部分* 78.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A、对 B、错 * 79.违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https://www.wjx.cn/vj/wGKwm4s.aspx
10.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修订沿革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https://www.lawxp.com/wl/statuteInfo/Provision.aspx?iid=13020830
11.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全文)198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正式确立。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使烟草行业从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从自由发展变成国家垄断经营,对扭转当时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https://www.99xueshu.com/w/d2acyqg98z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