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以及专卖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第三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六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八条禁止销售、运输、存储、投递走私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投递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以及为其提供条件。

第九条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托运或自运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

禁止烟草专卖品运输中的下列行为: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不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品种、数量的。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检查;

(三)查阅、抄录或复制与违法案件有关的票据、帐册等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烟草专卖品和其他物品实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登记保存时,应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实施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涉案物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保存后,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

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存储提供场地、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未亮证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为走私烟草制品提供存储、运输服务及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海关都有权查处的,按照谁先受理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应交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变造许可证和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是指按同一品名的非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专卖品的市场批发价计算所得的金额。

THE END
1.烟草专卖条例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法宝新AI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 ㈠ 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 ㈡ 卷烟盘纸、过滤嘴; https://www.pkulaw.com/chl/7c48c78383e78b79bdfb.html
2.第3页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含法律法规第3页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烟叶收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或在烟叶收购中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https://code.fabao365.com/law_388831_3.html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或者为倒卖、走私、制售假冒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方便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54951&page=7
4.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中国烟草资讯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现更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国务院于1983年9月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进一步提出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 焦点事件 1983年9月23日,《烟草专卖条例》颁布,正式确立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http://www.echinatobacco.com/html/site27/40nhmls/158010.html
5.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22修正五)1.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22修正五) 渝人常[2000]150号 重庆2022-11-01实施 2.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12修正四) 渝人常[2000]150号 重庆2012-05-25实施 3.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10修正三) 渝人常[2000]150号 重庆2010-07-30实施 4. 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2005修正二) 渝人常[https://wanglv.18ben.com/index/tiaomuview/id/452309
6.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职权: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力; https://law.lawtime.cn/d564805569899.html
7.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全文经济法类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全文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https://www.lawfaq.cn/law/27-1790-6.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http://epaper.routeryun.com/Article/index?aid=288573
9.第5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部分* 78.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A、对 B、错 * 79.违反《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https://www.wjx.cn/vj/wGKwm4s.aspx
10.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修订沿革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https://www.lawxp.com/wl/statuteInfo/Provision.aspx?iid=13020830
11.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全文)198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正式确立。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使烟草行业从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管理,从自由发展变成国家垄断经营,对扭转当时烟草行业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促进产供销协调发展、https://www.99xueshu.com/w/d2acyqg98z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