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不重复性。
第四,自然灾害具有联系性。
川滇黔接壤地区包括四川省西南部的攀西地区(攀枝花市和凉山州)和川南地区(宜宾市、泸州市和乐山市的马边县),云南省东北部(昭通市、昆明市的东川区、禄劝县和曲靖市的会泽县、宣威市、富源县,楚雄州的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丽江市的华坪县)和贵州省西北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和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习水县、仁怀市),共75个县(区、市),面积19.36万km2,总人口3840.31万人,GDP总量3793.90亿元。川滇黔接壤地区地处大西南的中心区位,成昆、贵昆铁路和长江—金沙江水道在此交汇,是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联合开发的核心区和纽带。由于受自然条件、区位和历史因素等影响,该区发展仍十分落后,人均GDP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3.52%,四川、云南、贵州三省平均水平的83.00%。同时,该区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地震,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灾害分布广且发生频率高,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川滇黔接壤地区是中国西部众多老、少、边、穷地区的一个典型代表,也是中国8个特困连片区扶贫开发区之一(乌蒙山区),研究其自然灾害综合特征,对于开发扶贫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2研究区自然灾害特征
川滇黔接壤地区是中国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区内地震灾害、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冰雹灾害、低温冷害等广泛发育。作者于2010年、2011年两对该区域进行了系统考察,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座谈,获得了该区域详实的自然灾害资料,为研究区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奠定了基础。
1.2.1地震灾害川滇黔接壤地区地处欧亚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碰撞带东缘附近,地壳抬升幅度大,活动断裂带密集,破坏性地震频繁。历史上,该区域共发生震级7级以上地震11次,震级5级以上地震非常活跃。其中以康滇地轴东缘中南部安宁河深大断裂与甘洛—小江深大断裂附近地震灾害最为严重,地震烈度在Ⅷ度以上,冕宁—西昌—普格和巧家—东川—寻甸一线地震烈度超过Ⅸ度,成为中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1.2.2滑坡、泥石流灾害川滇黔接壤地区地震活动频繁,不稳定岩土体广泛分布,脆弱的地质环境为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该地区降雨集中分布,局地暴雨和区域性大雨时有发生,高强度降雨过程是激发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加之区内人口密度大,陡坡垦殖、矿产开发和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对地形强烈扰动,造成天然植被减少,植被的水土保持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滑坡、泥石流的灾害活动。据统计,川滇黔接壤地区共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1.22万个,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总人数高达100.37万人。其中,区内的小江流域号称“世界泥石流博物馆”,在138km2河流长度内分布着140条泥石流沟,蒋家沟泥石流平均每年爆发10次左右,最高达28次,堪称世界之最。
1.2.3洪涝灾害川滇黔接壤地区山高谷深,地势陡峻,受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影响,区内植被覆盖度较低,水源涵养能力弱,在局地暴雨和区域性大雨发生时,坡面迅速产流,极易发生历时短、强度大的山洪灾害。2010年7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小河镇发生特大山洪灾害,造成19人死亡、26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1.8亿元。另外,区内的金沙江、岷江、沱江、赤水河、安宁河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流域性洪水,严重威胁河流两岸的城镇、厂矿和村庄。
1.2.4干旱灾害受季风气候影响,川滇黔接壤地区降水年内分配不均匀,年际变率大,春旱、夏旱、伏旱、冬旱时有发生。由于春季干燥少雨,气温较高,蒸发量大,川滇黔接壤地区春旱尤为严重。2009-2010年西南地区冬春连旱,2011年西南地区春旱,2011云贵高原伏旱和2012年云南、四川春旱,川滇黔接壤地区都是重灾区。
1.2.5冰雹灾害冰雹灾害是川滇黔接壤地区破坏性最大的气象灾害之一,它不但发生频繁,而且影响范围广,损害程度十分严重。其中,黔西北和滇东北的乌蒙山区和凉山州西北部的木里、冕宁等地是冰雹灾害重灾区。以毕节地区为例,其年平均冰雹次数可达1.7次,年最多冰雹次数在7次以上。
1.2.6低温冷害在川滇黔接壤地区二半山区(1800~2500m)和高山区(>2500m)气温变异大,经常受到低温、霜冻、冻雨等灾害,是影响当地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一种重要自然灾害。其中,黔西北和滇东北的乌蒙山区以及川南的大、小凉山地区是中国冻雨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年平均冻雨日数10~30d,年最多冻雨日数可达50d以上。贵州省威宁县号称“中国冻雨之乡”,年均冻雨日数达48.4d,每年12月份和次年1月、2月是冻雨的高发季节。
2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方法
2.1危险度评价方法
自然灾害危险度是一个概率概念,只能在[0,1]闭区间内取值。在实际评价操作中,这种概率很难进行估算,特别是针对自然灾害的综合评价。因此,一般从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出发,设计多指标综合评价模型,开展自然灾害危险度综合评价。本文采用加权综合评价方法获得自然灾害危险度综合评价指数。其计算公式为:式中:I为自然灾害危险度指数;Ik为第k种灾害的危险度指数;Iki为第k种灾害的第i个评价指标的指标值;Wki为第k种灾害的第i个评价指标的权重;Wk为第k种灾害的权重;n为评价指标个数;m为灾害种类。本研究选择川滇黔接壤地区比较严重的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洪涝、干旱、冰雹和低温冷害作为研究对象,开展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综合评价研究。
2.2评价指标及权重
根据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共选择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洪涝、干旱、冰雹和低温冷害等7个灾种进行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针对每个灾种,考虑其孕灾环境特征,选择评价指标,如泥石流灾害就从地质、地形、气象和地表覆被特征选择岩石风化程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9个评价指标。全部7个灾种共选择42个评价指标(表1)。使用层次分析法(AHP)计算各个指标的权重。通过构造判断矩阵、层次总排序、层次单排序和一致性检验,计算出各因子以及各个灾种的权重(表1)。
2.3自然灾害危险度分级标准
中国学者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研究一般将评价结果分为5级或6级,表示自然灾害由弱到强的趋势。本文在此基础上,将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危险度分为低度危险、轻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5级。自然灾害危险度的分级标准一直是自然灾害综合评价研究中的一个难点。作者认为自然灾害危险度分级应以多因素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并参照研究区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和政府、公众对自然灾害感受理解进行综合考量,藉此确定自然灾害危险度等级划分标准。通过研究区的实地调查和灾害数据分析,东川、巧家、宁南是区内自然灾害危险度非常高的3个县(区),可以划入极度危险区,这个县(区)危险度指数的平均值计为Imax;泸县、南溪、龙马潭是区内自然灾害危险度非常低的3个县(区),可以划入低度危险区,这个县(区)危险度指数的平均值计为Imin。其余县(区、市)与上述6个县(区)比较,确定危险度分级。定义分级指数P,其计算公式如下:
2.4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单元
在区域自然灾害综合评价中,一般选择自然单元和行政单元进行评价。GIS工具的大量使用使得以栅格单元进行自然灾害综合评价成为一种主流形式。本研究选择100m×100m栅格单元进行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综合评价。
3结果分析
3.1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
3.2自然灾害总体特征
3.3自然灾害危害分析
一、国际投资灾害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灾害经济影响过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加大了国际投资风险评估的难度,但是,如果按照灾害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两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掌握丰富的第一手调查资料,通过进行综合评估将灾害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之内。首先,需要确定投资国所处的自然地理、资源禀赋方面的条件特征,大致确定可能发生的灾害种类、发生频率与周期;其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类型、技术特征,评估灾害损失分布范围。最后,将灾害的自然特征、地理分布、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影响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未来若干年内灾害对所在国家投资产业、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有效的金融、技术、政策应对性措施,从而大大降低灾害发生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二、影响国际投资的主要灾害类型
国际投资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国的具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此确定可能面临的灾害种类。综合来看,按照致灾因子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世界范围内的灾害现象划分为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自然灾害与地球及其各圈层运动变化规律存在着必然联系,即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岩石圈等相互对应不同类型的灾害现象,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气候灾害、水文灾害、海洋灾害等。人为灾害是指在一定自然环境下,由于人类社会活动引起的自然变异所造成的灾害,主要包括:破坏水土生态环境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土地盐渍化等;过量开发水资源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等;因物理、化学、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灾害,如赤潮、酸雨、大气污染等;采矿引发的自然灾害,例如岩浆、突水、瓦斯爆炸等;工程与生产活动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滑坡、塌方、水库诱发地震等;人类过失行为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森林大火等。
三、灾害风险防范评估的主要因素
(一)灾害类型
按照气候地质条件与水文方面的特征,我们将灾害区分为气候水文性灾害与地理性灾害。前者指洪涝、干旱、飓风与风暴潮等灾害现象,后者指地震、泥石流等地质构造类灾害现象。
另外,不同灾害类型所具有的风险发生形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台风、飓风等气候性灾害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周期性,这将使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适应性。同时其具有的持续性、周期性特征,也有利于人们掌握灾害发生周期、风险分布状况,将这些因素作为大规模商业性投资决策风险的评估因素。相比之下,从公共性和私人性投资决策角度,地理性灾害发生规律则不易掌握,特别是一些极端性地理性灾害事件发生不确定性更高,不利于积累灾害影响的历史资料,因而地理性灾害较之气候性灾害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也最大。
(二)自然地理条件与资源禀赋
(三)社会经济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构成情况、工业部门构成以及区域经济分工、地区工业布局。
参考文献:
①吴定富.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10[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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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徐丽娜,王新新.浅谈跨国并购中的国家风险评价[J].上海会计,2006(1)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