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把检视问题贯穿始终,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抓好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的落地生效,真正为纳税人和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确保主题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除了合并两个申报等10条便民办税缴费减轻工作量新举措,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还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会计人工作量的新政策,一起来一学习一下!
增值税发票领用,变了会计领用发票更方便快捷
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政策核心内容大家可以细看下方的思维导图:
一、7月起税务注销更简便了!2分钟告诉你如何办理
二、税务总局注销新规政策原文+注销公司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附件:
注销公司要注意几点:
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到税务局办理注销的企业,分为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纳税人)两种纳税人。
非一照一码纳税人:一定要带上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带着公章到填写表格
一照一码纳税人:带好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带着公章填写表格。
1、有结存发票(含所有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发票,携带作废发票到发票窗口验旧缴销;若发票已经全部填开使用,也需要先到发票窗口验旧发票。
2、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在操作完上一步骤后,需要抄税(当月数据),然后填写《注销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
3、综合窗口注销报税后,纳税人需要到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
4、以上步骤操作完以后,准备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单,填写完毕以后到综合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申报表:
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4、一般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特别提示:
未完全办理完注销流程的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一定要及时处理完毕,不然无法顺利办结注销清税流程
(1)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2)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5)存在未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
(6)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8)存在报验项目登记未核销;
(9)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税务办理完毕后,拿到税务出具的《注销税务通知书后》到工商,去工商办理之前要登报注销公司公告(一般登报满45天后再去工商办理注销登记)
1、到工商先填写注销登记
2、再填写注销备案:公司备案登记表:
3、股东会决议;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
4、报纸公告原件
5、清算小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国地税注销证明
大批办税事项取消会计工作量大减
原文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图看懂取消的税务证明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规后,只要你缴纳完购置税后,车管所将可以查询到你的交税信息,不需要再额外提交纸质购置税完税证明。
今天起还有这些减轻会计人工作量的服务措施
除了上面这些,还有一批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利好!
1、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变更一次考试地。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至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继续参加其他科目考试,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
3、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对在省(区)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对跨省(区)异地申领的,在办理现所在省任一地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4、扩大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
◆在原有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试点,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同时各省(区)至少再选择1至2个城市推行。
◆对机动车在试点城市之间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
5、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
◆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直接检验摩托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6、简化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
◆推行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已实现与银保监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的,实行机动车抵押信息网上转递,公安交管部门网上比对核查。
7、扩大使用原号牌号码范围
◆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8、实行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方便群众购车、领取临牌后即可上路行驶。
9、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
在原有4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会同税务部门全面推进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核对,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网上核对购置税电子信息,群众不需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纸质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10、推行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
以上便民利民服务措施除第10项以外,自2019年6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第10项措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