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太全啦!新闻动态

1.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国税和地税的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因此,纳税人需要先缴销地税发票才可以领购国税的发票。

2.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病虫害防治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因此,病虫害防治免征增值税。

4.5月1日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因此,5月1日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5.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因此,妇幼保健院提供的体检服务若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免征增值税。

6.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使用的是进口废塑料,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8.自来水公司的开户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没有免征,增值税率是多少?

因此,自来水开户费没有免税的优惠,适用11%的税率。

9.学校将食堂外包给企业,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0.2017年12月31日之前海洋馆的门票收入有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享受免税优惠。

11.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2.酒店将会议室出租给公司开会,发票开具会议费还是场地租赁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3.一般纳税人的驾校提供的驾驶员培训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驾照培训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我公司将电影票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购进电影放映服务免费提供给客户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属交际应酬消费,购进的电影放映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5.银行需要帮境外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银行不需要帮境外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代扣代缴增值税。

16.福建省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什么比例来缴纳增值税的?

答:一、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53户企业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188号)规定:“日前,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请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53户企业(见附件)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事宜。经审核,上述企业符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决定同意上述企业按《暂行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不含厦门)内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汇总核算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据此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支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支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下同)-总分支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分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销售比例

(三)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因此,福建省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17.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在财税〔2016〕68号文发布前已全额开票,还能补备案享受差额征收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部分新增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第一条纳税人申请自5月1日起适用68号文政策的,需对5月1日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按《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办理。对于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原增值税发票未能追回的,该部分税额不得减免;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条纳税人申请适用68号文规定的政策,应当于申报(含更正申报)前,按下列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应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报送的材料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2份。

……”

因此,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在68号文发布前未做备案且已按照全额开票的,可以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处理发票并补备案享受差额征收政策。

18.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能否适用简易征收需要提供什么备案材料?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关于部分新增政策衔接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报送的材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因此,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材料可根据上述通知提供。

19.保险公司为了回馈客户,向旅行社购进旅游服务免费提供给客户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购进旅游服务免费提供给客户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应属交际应酬消费,购进的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培训中心和学校联合举办夏令营活动是否属于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举办的夏令营活动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文化体育服务范围。

21.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如果企业提供的保洁服务、垃圾清运服务是为了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就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否则归入其他生活服务。

22.我公司租入一套房产(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因为打算转租,将整套房产办理了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简易征收备案。如该房产我公司有50%自用,50%用于转租,那自用的部分所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租入房屋取得进项属于自用部分可以抵扣,但应按照上述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23.境内个人向境外汇款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金额用于支付学费,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因此,境内个人向境外汇款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用于学费的,属于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因私用汇,不需要到国税办理对外支付备案。

24.分公司购买货物,但是由总公司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将发票开给了分公司,分公司可以进项抵扣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支付货款,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5.企业收到电信公司的电子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闽国税通告201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

因此,自2016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推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提供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冠名增值税通用机打发票。企业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电子发票可以使用。

26.电子发票能否作废?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因此,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处理。

27.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28.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29.房地产公司营改增前无论现房还是期房均直接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售期房的计入预收账款。营改增后,预收款是否要开具发票?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预收款不需要开具发票。

30.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车船税含在价税合计当中吗车船税信息可以写在发票上的备注栏里吗?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2016〕62号)规定,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不含在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中,车船税税款信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3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3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企业,若涉及简易计税项目,应如何备案?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发布的《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五、关于办理备案事项问题

因此,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企业,若涉及简易计税项目,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备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规定:“……

因此,贵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除外。

3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有销售其他货物,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上述规定划分进项税额。

35.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本月无法取得分包款发票时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企业若无法在当期预缴时取得分包款发票,则在预缴时无法扣减,预缴时需要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

36.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四)进项税额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因此,购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7.外建安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规定:“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因此,外建安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

38.《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上的“项目编号”如何填写?

39.营改增之后,为儿童提供娱乐服务,要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年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营改增之后提供上述娱乐服务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游戏机专指供成人使用的游戏设备。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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