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新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仍然复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作为精神生产与意义传播的重要场所,互联网日益成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主战场和最前沿。深入探究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价值理念与展开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题: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

马克思指出:“对于哲学家们说来,从思想世界降到现实世界是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在互联网高度嵌入的当代社会,网络空间增添了意识形态工作的复杂性。多元主体参与、多方权力博弈、舆论动向多变的媒介图景,迫切需要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

1.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成为新趋势

“传播技术的变化无一例外地产生了三种结果:它们改变了人的兴趣结构(人们所考虑的事情)、符号的类型(人用以思维的工具),以及社区的本质(思想起源的地方)。”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深度应用,使得传统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传播模式和舆论环境的固有格局被重组,意识形态的生发与斗争也集中于网络空间,迫切要求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走上理性、高效、有序的价值轨道。

所谓网络意识形态,是指互联网空间多元主体自觉反映社会关系而形成的认知系统,通过使用信息工具得以展现在网络空间的观念的上层建筑,其运动发展依然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于现实世界。网络意识形态并非现实领域意识形态的照搬,而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选择、加工并辅以结构化后的呈现。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增加了意识形态的内容生产、渠道传播以及展现形式的复杂性,使网络意识形态呈现出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样态。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旨在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在此意义下,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依据产业规律和市场需求任由互联网自由发展,也不能将互联网仅仅作为政治和执政手段的延伸而将其打造成单一的精神文化或意识形态传播平台,而应从整体层面对政府、市场、社会在资源与权力的分配方式上作出新判断、提出新思路。

2.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新挑战

第一,网络意识形态生产大众化,加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难度。互联网为个体的自我表达提供了渠道与载体,“信息生产与传播不再是‘政治力量’设计、主导和控制下的运行模式,而是转移到‘社会力量’的手中”。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意识形态生产大众化并不意味着舆论的去中心化。现实中大众化的意识形态生产活动促使网络舆论呈现多主体、多中心的多元化结构,带来价值观念多元化、私人议题公共化、日常讨论诉求化等媒介景观。互联网还具有“放大效应”,现实生活中一件不起眼的小事,经过网络大V、普通网民的聚焦和发酵,也可能成为一起重大的社会舆情事件。网络空间虽有理性的反思与批判,但也夹杂着大量的情感宣泄与恶意诱导信息,加大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难度。

3.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成为新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为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根本遵循。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所带来的社会变迁,绝不止于它所传递的内容和方式,日常生活媒介化、媒介生活日常化已构成人们生活的宏大背景。

作为“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对政治生态、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产生浸入式影响,日益成为资源争夺与权力斗争的重要领域。一方面,民众在信息传播中的主体选择性扩大,拓展了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的活动空间。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交往逻辑与组织方式便于意识形态的渗透与衍生,普通网民的无意识传播行为也可能参与意识形态建构,成为网络意识形态活动的主体力量。同时,网络运营商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等媒介组织为互联网内容生产提供基础设施和传播平台,通过控制信息的形式、流动、内容、速度、数量和分布,直接影响公众网络实践结果,并在市场逻辑支配下倾向于以“底线思维”平衡商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依靠行政力量和技术管控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适应互联网庞大的信息总量,缺乏针对性的模糊管理难以应对大数据传播的精准定位,强制性的意识形态整合方式也不再符合当代意识形态治理理念。面对复杂多元的参与主体,如何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现代化能力,建立起由普通网民、网络媒介组织、党政组织以及网络空间其他社会组织协作共治的治理体系,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性与协同性提出要求。

当前,我国意识形态治理工作针对网络空间的意识形态治理理念、治理方法、治理工具、技术支撑、法治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尚未细化和完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等问题依然存在。多元参与主体在平等、协作、有序的运作环境下综合运用包括法律、规则、权力和习俗等治理手段,构建互联网传播体系的创新治理模式,实现立体互动、协同运作、综合施策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系,提升互联网意识形态领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治理能力,并在公共决策、对话沟通、监督落实等方面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助力。

二、维度: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四维审视

互联网颠覆了传统意识形态工作的展开方式,单一中心的话语格局被打破,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传输效能呈现疲软态势,价值认同显露出自下而上的主动建构特征,需要从理论建设、日常生活、现实实践、制度构建与执行四个维度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展开全新审视,思考治理模式下网络空间共识、意义、理性与价值的引领与重建。

1.理论建设维度:完成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代赋义

“要探索人类社会发展前景,必须向马克思求教,人类社会至今仍然生活在马克思所阐明的发展规律之中。”马克思主义真理性、实践性、批判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理论品格,是消解意识形态领域歧见与纷争、达成共识的思想指南。多元化时代的剧烈分化与冲撞,外来思想的嫁接与派生,加大社会成员主体建构的不确定性,产生大量深刻复杂的现实问题,这对意识形态理论的价值吸附力、现实阐释力以及供给实效性提出要求。

2.日常生活维度:推动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回归

3.现实实践维度:明确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逻辑基点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不能囿于思想领域和网络空间。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离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等现实领域的实践,意识形态便会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味追求现实发展而忽视将发展成果及时转化为政治合法性的有效资源,意识形态将面临名存实亡的危险,因此,必须重视意识形态治理与社会实践的关系。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与映射,虽然虚实界限的模糊使主体意识与行动获得更大的独立与自由,但并不能改变网络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世界和社会的系统的看法和见解”在网络空间的反映,牢固地建立在现实实践基础之上。与此同时,网络意识形态并非自我运转的“独立王国”,最终需要在现实实践中加以检验和修正。“意识形态所表达的实质关系是利益关系,群众的心理是重经验判断,人民群众只有从利益满足和情感归属中才能实现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广泛认同。”想要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具有强大引领力与凝聚力的“社会意识”,就离不开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社会存在”。

众所周知,互联网自诞生之初就承载了民主与自由的价值期许,网络空间汇集着公众对政府行为、发展绩效、法治进程、利益分配、民生保障等“社会存在”的认知与评判。但公众的认知与评判可能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其对主流意识形态持怀疑态度。邓小平指出:“最终说服不相信社会主义的人要靠我们的发展。”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构建公平正义的利益格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让人民深刻感受到物质生活与精神文明的改善,切实拥有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满意的生活水平,是提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认同、解决思想理论问题的前提条件。“群众是根据实际,而不是从理论上来看问题的”,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从思想上认可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战略,才能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受主流意识形态引领的价值认同。

4.制度构建与执行维度: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主要支点

网络空间是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之一。实现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是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旨归所在。意识形态安全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学说体系展示出来的价值正当性和真理性,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价值理想能够通过制度实践而塑造完成的现实可行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效能的高低,良好的制度构建可以有效减少治理成本,增加治理收益,实现高效治理和长效治理。“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建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影响乃至塑造网络意识形态实践活动的根本规则,包括其中的引导、激励、分配、教育、约束与监督等。这得益于制度治理的两大机制:一方面,为行为人提供可选择的信息;另一方面,对不遵守规则的行为人给予惩罚。由此,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场域内,“制度影响了策略选择,并因而影响了社会结果”。

三、理路: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系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发展创新的重要命题,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构建网络意识形态综合治理体系,通过调动多元主体、优化治理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切实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1.主导力:党政治理体系打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顶层设计

意识形态治理的主体,既包括领导、管理意识形态活动的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又包括参与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网络群团组织、网络媒介组织以及普通网民。其中党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以党领政”的主导效能,确保网络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2.协同力:社会治理体系发挥网络意识形态自主治理优势

网络意识形态社会协同体系的参与主体包括各类社会组织、网络群团组织、网络媒介组织以及普通网民,负责协助党政主导下意识形态治理的各项工作。第一,更新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行业参与理念,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形成共治、共管、共享的治理关系格局,为网络意识形态提供理性有序的传播环境。第二,明确网络媒体的中国立场,打造身份明确、特色鲜明、面向世界、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中国媒体。对内提供信息服务、弘扬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对外树立民族形象、讲好中国故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营造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氛围,提升公众审美情趣与文化品位。第三,注重培育参与主体的网络空间自觉意识,打造“有限的公共领域”。通过加强参与主体的网络媒介素养与道德自律,探索推进网络主流意识形态治理的形式和方法,及时反馈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和动态,引导社会协同治理环节走向规范化、理性化与有序化,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体系调适运行、参与服务、协同治理的主体作用。

如果一味强调社会参与主体的个性与多元,缺乏完善的自律与他律机制,极易在意识形态活动中陷入无规则的自由,不但难以发挥社会参与主体的治理效能,甚至可能出现舆论危机和认同障碍。正确处理党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互动关系,既要突出党政主导的领导地位,始终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放在治理体系首位,又要将社会协同的多元、合作与平等放置在规则、法律、权力与习俗的综合治理框架下,实现多元与理性规范的有机结合,发挥“多利益攸关方”协调运作的治理效能。

3.支持力:技术治理体系实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效能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国家治理在治理模式、治理效率、资源分配、效能把控上都表现出数字化特征,大大提高了国家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技术直接决定信息过滤、传递与获取的范围与形式,关系到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的实现。因此,意识形态的传播力和引导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信息技术的把控。同时,技术载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网络风险,增大治理难度。如何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有序推进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精准治理,同时防控网络风险,是技术层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4.保障力:法治治理体系维护网络意识形态的运作良序

5.再生力:科学评价体系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自我优化

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科学评价体系内在地包含了优秀治理成果的推选机制,借助此机制将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法、治理理念、治理制度评选出来,并进一步推广。科学的评价体系应该是动态的评价体系,在推广的过程中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始终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评价体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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