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为关键词,可以检索到22个案例,其中3个指导性案例,19个参考案例。
(一)伪金融交易涉赌
1.指导性案例146号:C某1、C某2、Z某开设赌场案
入库编号:2020-18-1-286-001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L网站以经营“二元期权”交易为业,通过招揽会员以“买涨”或“买跌”的方式参与赌博。会员在L网站注册充值后,下载安装市场行情接收软件和L网站自制插件,选择某一外汇交易品种下单,并点击“买涨”或“买跌”按钮完成交易。若买对涨跌方向即可盈利交易金额的七八成,若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全亏,盈亏情况不与外汇实际涨跌幅度挂钩。截至案发,L网站在全国约有10万会员。
C某1受聘请为顾问、市场总监,从事日常事务协调管理,维系L网站与高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出席“培训会”“说明会”并进行宣传,发展会员,拓展市场。C某2在L网站注册账号,通过发展会员一度成为PB铂金一星级经纪人,下有17000余个会员账号。Z某在L网站注册账号,通过发展会员一度成为PB铂金级经纪人,下有8000余个会员账号。
裁判要旨:
1.指导性案例106号:X某、G某、G某1、Y某开设赌场案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2
2.指导性案例105号:H某1、H某2、H某3、L某开设赌场案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1
3.T某等开设赌场案:(2020)沪01刑终1701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4
被告人T某伙同被告人W某、X某,利用手机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纠集参赌人员,T某在软件内设置亲友圈,参赌人员经T某审核加入亲友圈,并进入游戏软件内的虚拟房间玩麻将。T某等人通过收取台费获利,T某与W某按照比例分成,X某按周领取工资。经查,该群累计收取台费共计24万余元。
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建立聊天群组织他人利用棋牌软件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4.X某等人开设赌场案:(2018)浙08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5-1-286-001
(三)境外赌博网站涉赌
1.W某等开设赌场案:(2023)鲁16刑终9号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1
2021年1月,被告人W某、W某2共谋通过开设赌博平台接收参赌人员投注的方式谋取利益。后由W某2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某国际网络赌博平台,二人通过发展代理、邀约等方式纠集参赌人员在该平台下注赌博。经查,累计在该国际赌博平台充值下注约249万元,平台返还共计156万余元。
法院认为,W某、W某2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W某、W某2敏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Z某、P某等开设赌场罪案:(2022)鲁10刑终46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9
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P某等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提现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Z某、P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3.L某1、C某1等开设赌场案:(2019)赣04刑终210号之一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5
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1、C某1明知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L某1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赌博资金3400余万元,收取服务费4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虽然该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却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
4.W某、F某开设赌场案:(2022)赣10刑终140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2
法律认为,被告人W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境外赌博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累计收取赌资人民币955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F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平台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仍受他人雇请,帮助他人运营赌博平台,联系赌客并为赌客上、下分,在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累计收取赌资673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W某、F某通过上分、下分形成的差价和网站的奖励而获利,其运营行为和获利方式本质就是代理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1)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5.H某等人开设赌场再审案:(2016)沪刑再2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16-1-286-001
某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O某(已判刑)招募被告人H某等人为下级代理,再由H某等人招募会员,接受会员投注。期间,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9亿余元。其中,H某招募Z某为会员,并接受投注。经查,账号电脑显示的“投注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电脑显示的“输赢额”为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一名会员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Z某使用H某提供的账号,在虚拟额度内投注,并没有实际投入钱款,其与H某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额”项下的数额,双方结算前都已被抓获,没有实际交付赌资。该网络“百家乐”账号的“投注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系反复多次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故被告人H某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1)司法实践中,线下赌博犯罪赌资数额的认定一般是以司法人员当场缴获的资金作为赌资数额,该赌资数额是在同一时空内,多名参赌人员多局赌博累加的数额。
(2)而网络“百家乐”赌博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赌博方式。该赌博方式与线下网络赌博的明显区别是,后者参赌人员不在同一空间内参赌,是在平行网络空间同时参与,其他参赌人员互相是未知的,不可见的,一般不可能知晓其他同时参赌人员的投注额或者是赢取额。故线上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赌资数额认定不可能实现网络平行空间所有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相加的计算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司法解释对于重复投注的网络赌博如何计算赌资数额未作出规定。如果重复计算,则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不利于贯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棋牌室、茶楼涉赌
1.S某等人开设赌场案:(2019)沪02刑终1358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3
被告人S某、G某经商议在S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百家乐”赌博盘口。自2019年1月16日起,G某提供“百家乐”赌博网址、账号、密码及“配钞”,并安排被告人D某使用该账号为“百家乐”参赌人员进行投注、结算赌资等,G某根据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分配给S某,S某向D某每星期支付人民币3500元,经查,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26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S某、G某、L某、D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S某、G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D某、L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S某、G某、L某、D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1)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
(2)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2.Q某等开设赌场案:(2017)川01刑终291号刑事裁定书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0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Q某、L某1、W某、L某2、G某、L某3共同出资,在某茶楼摆放电脑在特定的网站上开设投注站,利用当地彩票的开奖号码信息售卖自己的所谓“彩票”,再用真实彩票开奖信息作为赌博输赢的判断标准,设置不同赔率的玩法。经查,共盈利81.4万余元,上述被告人自己投注75.9万余元,有190.8万余元投注积分,退水后积分15.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Q某等人共同出资在公共场合茶楼设置“投注站”作为固定的赌博场所,在运营时作了相对明确的分工,且准备了打票机、大屏幕等赌博设备,预先设置赌博规则,招引不特定茶客或过客购买所谓“彩票”竞赌,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Q某等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六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盈利为21万余元,可认为属“情节严重”。
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其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
1.在以“二元期权”为名义的交易活动中,投资者仅能选择“买涨”或“买跌”,而没有转移权,盈亏结果与期货交易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无关,其本质与“押大小”的赌博行为无异,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4.在棋牌室、茶楼等公共场所开设赌博盘口,供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的,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