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量×单位消费税额在从量定额计税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例1]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共计3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20×150+300000×45%+45000×30%=151500(元)
[例2]某酒厂以粮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厂需要。[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100000×120×25%+100000×6×0.5×1=330000(元)[例3]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销售的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白包卷烟一律按50%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烟类消费品,除甲级卷烟为10%,其余为5%;酒和酒精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10%,其余为5%;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等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汽车为6%;小轿车为8%。“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或=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例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180000×5%=9000(元)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0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应交消费税税额=170526×5%=8526(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8526=170526(元)应交增值税税额=170526×17%=28989(元)(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否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50%)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或=销售额×单位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例6]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500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1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组成计税价格=(9500+1200)/(1-10%)=11888.89(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1889×10%=1189(元)委托方在向A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1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189元的消费税税额。
[例7]某日化厂9月份委托甲厂加工洗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元,委托乙厂加工护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出售,当月销售额44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3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400+500)-330=84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款=44000×8%-840=2680(元)[例8]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000+100000-36000=139000(元)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39000×30%=41700(元)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000×30%-41700=88200-41700=46500(元)(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
进口应税消费品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品单位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例9]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中,既有化妆品,又有护肤品,CIF价格为400000元,设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400000×40%)/(1-30%)=8000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00×30%=240000(元)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400000×40%+240000=800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均应在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作为申报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