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15个税目;
2.一般情况下,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但有特殊;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一)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1.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对15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卷烟的批发企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企业,进口自用超豪华小汽车的机构及人员。
①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一次课征制范围: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2.卷烟双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3.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含进口自用加10%)4.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缴纳,其他环节不纳
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情形税务处理1.对外销售、投抵换等纳消费税2.自用(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纳消费税3.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防范避税)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中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委托方受托方增值税增值税的负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除个人(含个体户)外,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四)批发卷烟——不包括雪茄烟、烟丝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一次课征制。
2.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售价≥130万元的小汽车:双环节征税。
②税目——15个税目
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一)烟
1.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2.卷烟复合计税;
3.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复合税);只有卷烟复合计税、双环节征税,雪茄烟和烟丝从价定率计税、单环节征税。
4.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酒
1.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5.葡萄酒适用“其他酒”子目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2016年10月1日起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完税)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2.汽油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3.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4.润滑油包括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5.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7.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七)小汽车
1.具体范围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要求: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2.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的规定——双环节征税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进口自用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1)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
(2)零售环节、进口自用环节加征10%消费税。
(八)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自2014年12月1日起,气缸容量(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十一)游艇
8米≤长度≤90米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含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征收消费税;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③税率——两种税率形式,三种征税方式
消费品形式啤酒、黄酒、成品油定额税率卷烟(包括批发环节)、白酒复合征税其他应税消费品比例税率
1.烟——注意卷烟、雪茄烟、烟丝的不同类别标准税率甲类卷烟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56%+0.003元/支乙类卷烟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36%+0.003元/支卷烟批发环节复合税:11%+0.005元/支备注: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0000支
情形税率卷烟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均是复合计税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36%烟丝30%
2.酒
(1)白酒
20%的比例税率+0.5元/500克定额税率
(4)葡萄酒按“其他酒”征消费税。
特别注意: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二、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的整体规定计税方法计税公式1.从价定率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单位统一,不要落掉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单位统一,不要落掉
①从价计征——销售额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包装物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
②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适用范围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白酒、卷烟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从价定率其他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②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委托方受托方增值税增值税的负税人受托方是纳税人消费税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人除个人(含个体户)外,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情形税务处理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征税方式消费税增值税从价定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④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避免重复征税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一次课征制。
注意:
1.酒(除外购、进口葡萄酒可抵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摩托车,不抵税;
成品油特殊:以外购、委托加工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可以扣除,其他的不允许扣除;
2.同类消费品才能抵税;
3.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VS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4.要求——继续生产扣税,零售、委托加工不扣税。
5.扣税的要求
生产环节扣税,零售、委托加工不扣税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详细纪要
Q:先请您介绍一下消费税
A:(1)消费税的特点和纳税主体。
特点:中国的消费税跟我们平常比较接触多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有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消费税它只针对极个别的行为来征收,它不是一个普遍的方式。增值税、所得税基本上所有的在中国的主体都能涉及到,但消费税不一样。消费税只对一些特定的主体才涉及,就是因为消费税的目的是国家不希望你在这些地方消费,所以增加它通过税收的方式增加它的金额,这样能够达到抑制消费的结果。
中国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在中国,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销售特定消费品的标准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种,超出这15种范围内的都是不征消费税的。纳税的人我们可以理解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消费税产品的生产方,这个生产方同时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白酒的批发商并不需要交消费税,它只是对白酒的生产厂家以及委托加工的厂家来收取,流通环节不收,但是这是针对白酒的征收方式,不是所有的消费税对流通环节不收。以下4类在流通环节(批发和零售)要征收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卷烟电子烟、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饰品。除此之外,其他都只在生产环节征收。
(2)15种消费税
消费税共有十五个税目,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以及电池。
以下是对这些税目的简要说明:
一、烟
包括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二、酒及酒精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甲类啤酒、乙类啤酒)、其他酒和酒精。
三、化妆品
主要指高档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及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指各种鞭炮、焰火等。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含铅汽油、无铅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七至十五、其余税目
包括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以及电池。
在中国只有这15种产品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而且15种中,只有4种是在批发零售环节缴纳,剩下的11种只在生产环节交纳。
(3)计算方法
消费税有三种计算方法,分别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收。
从价征收就根据它的销售额来乘以一个比例来征收,比如说雪茄烟就是典型的一个从价征收,它是按照它的销售价格乘以它的税率是36%来征收的。注意,这里的所有的销售价格都是不含税的交付价格,这个不含税指的是不含消费税的计价的方法,计算的基数跟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一样的,都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比如说电子烟,它的消费税计算方法就是销售价格乘以36%;
而从量征收,是按销售数量来征收。比如说黄酒,目前的销售税率是240块钱每吨,所以销售了10吨黄酒,就用10乘以240就得出消费税了。同样比如柴油,现在柴油的消费税是一块2元每升,如果你销售了1,000吨柴油,那消费税就是1,000乘以2。
还有一种是复合从价从量的复合征收,目前采取这种方式是卷烟和白酒这两种消费品。当然目的也是非常清晰的,国家希望通过税收的形式,一方面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控制该种类消费。比如说白酒,它的计算方法就是20%的从价,然后再加上0.5%每500毫升的从量。销售100斤白酒,单价100元/斤,需要按照售价乘以20%交一个消费税,同时按照5毛钱每斤的标准再交一个消费税,这就是从价和存量的复合征收。
(4)征收环节
除了之前说的4种商品以外,其余11种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务机关去找那些生产厂家征收,生产厂家在销售了这些商品之后,每个月填写申报表,或者每个季度填写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纳税征收。但是那4种商品是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的。
比如卷烟在批发环节是要征收的,那么纳税义务人就变成了卷烟的批发商;
(5)一些特殊的情形
1)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主体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它的征收方式是受托方代扣代缴,受托方会收到加工费,在这个加工费中就有一部分就是消费税,他代替委托方支付消费税,这是委托加工;
2)进口环节。进口商支付消费税,它的目的是让国内的消费品和国际进口消费品在同样的竞争地位,这跟增值税是一样的,增值税在进口环节,进口商也是要交增值税的,也是让中国国内的生产的消费品和国际市场上进口的消费品处于同一个竞争地位,所以同样它也要征收消费税。只不过在进口环节,消费税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的,而是海关征收的。
3)出口环节。在出口环节中,对于特定的产品,中国采取的是消费税免税,而不是零的税率,它不存在消费税的退税。
(6)特殊计算之处
1)扣除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假如这个企业是一个购进的已经缴纳了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进行生产加工、连续销售的场景下,能够把上一个环节已经交纳的消费税扣除。
比如说我是一个烟厂,我在另外一个烟厂进购进了烟丝,烟丝本身就是一个消费税品,在这种情况下,我在我这个环节把它做成卷烟,我要交税,这个时候我能够把之前在烟厂烟丝生产上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扣除的,目前仍对于外购应税消费品可以进行扣除的只有9种。第一种是烟丝,第二种是高档化妆品,第三种是珠宝玉石首饰,第四种是鞭炮、焰火。第五种是成品油,第六种是高尔夫球杆,第七种是一次性筷子,第八种是实木地板,第九种是葡萄酒。只有这九种能够把上一个环节里面已经交纳的消费税进行扣除,除了这9种以外,都不允许这么做,其他都是在生产环节或者在销售环节就一次性的交了。
2)对于包装物的消费税
酒的生产厂家里面,他们是非常看重这个问题的。一般情况下包装物的收入是要计入消费税的计费依据里面的。
Q:可以大致展望一下消费税的影响吗?
Q:这个消费税它到底重要吗?原本消费税占整体的税收的比例大概是怎么样?中央让渡给地方的这个比例究竟有多少?
A:消费税本身相对其他的税种来说,肯定不算一个大的税种。大概占整个中央的税收不到10%,所以最开始中央的想法并不是消费税把划归地方,而是开征房产税,对个人房产持有者开征房产税,因为那样比例就非常的大。现在中国大部分人都有一套房,而这些持有房产的个人从来没有在交过税,如果把房产税扩大到个人的话,那地方的收入就会增长很多。当初还制定了一个五年计划,五年内要实现,但是没有想到市场变成这样,所以短期内房产税是绝对不可能对个人征收。
Q:消费税占比不大,你觉得他有可能拓展一些其他的税种吗?就是有什么其他的候选税种,中央有可能会让渡的吗?因为确实消费税影响比例比较少。
Q:有7个小品种,比如烷基化油在去年7月份收了消费税,现在还有一些调油组分是不是也有可能会收?
Q:这种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国家是觉得这个油的利润特别高,或这种油比较稀缺,它符合消费税的立法的原理,为了抑制这部分的消费,或者暴利行为,就会把它列入消费品范围内。消费税的税种类目经常在变,可能隔一年半在就会对某一个东西进行调整。
Q:出口比如说成品油出口就不需要交消费税了对吧?
A:是的,所有的应税消费品出口环节我们都采用免税的政策。但是和增值税有区别,增值税在出口环节是0税率,这样销项减去进项会得到负数的税费,这个是要退税的。但消费税在出口环节是免税,所以不需要退税。
Q:目前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已经比较明确,即将中央的消费税划分给地方政府。请问这一点是否已经相当确定?如果是的话,地方政府大约能分到多少比例?
A:个人认为这个方向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在其他税种中可供调整的空间已不多。消费税是一个相对较大的小税种,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征收起来既方便又不困难。消费税主体包括消费者、纳税人以及生产商,他们遍布全国,因此征收非常便利。特别是消费税中的四种税种,都是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这更加方便地方政府操作。至于分成比例,考虑到消费税的总额和规模,它不太可能成为中央和地方共同分配的税种。我个人认为,更有可能的情况是消费税将完全划归地方。相比之下,增值税和所得税之所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成,是因为这两种税的规模较大,中央政府不可能完全放弃这部分利益。
Q:除了像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土地经济占比不高,其他一些城市,如南京,土地产业收入可能占到总收入的大约50%。如果消费税划归地方,对于原本严重依赖土地收入的城市,消费税能代替多少原来由土地产生的收入份额?此外,您之前提到在美国,政府财政主要依靠消费税和房产税的组合,那么在美国,房产税和消费税的各自占比大约是多少?
Q:这次消费税改革主要涉及“下划”和“后移”两个方向。其中,“下划”是指税收由中央向地方政府下发;“后移”则是将税收的缴纳点从生产地转移到消费地。能否具体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A:目前公司的15种交税方式中,只有4种是在批发零售环节征税,其余都是在生产环节。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情况下,由于生产地相对集中,比如石油生产,不可能在每个县或市都有生产设施。如果税收“后移”到流通环节,那么税源就能扩散到全国各地,这样就可以平衡地方间的税收差异。这种做法符合中央将收入下放给地方的初衷,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每个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此外,如果在生产环节征税,通常意味着企业需要在产品价格中加上税费,这可能导致最终消费者承担更高的成本。因此,“后移”税点到批发或零售环节,一方面可以缓解生产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收入。
A:对,如果消费税改革将征收点扩展到零售环节,情况确实如此。例如,白酒在零售环节被征税后,小商场和商家将成为消费式的纳税主体。国家之所以没有将消费税在每个环节征收,而是选择在生产环节简化征税,是为了降低监管难度。因为消费税涉及的商品广泛,人人日常消费,采取在生产环节“抓大放小”的方式更为简便。对于易于监管的产品,如汽车、电子烟和首饰,因为它们的价值较大且销售主体相对确定,所以国家希望在零售环节进行征税,既可以更好地监管也能增加税收。例如,烟草产品适合在零售环节后移征税,因为销售烟草需要特殊的许可证,这使得监管相对容易。
Q:消费税改革对普通消费者有什么影响吗?
A: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相对较小。这是因为国内的消费税制并不像美国的销售税那样广泛,美国的销售税通常覆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除了一些基本的日用品。相比之下,我国的消费税仅针对15种特定商品进行征收,这些商品通常是国家不鼓励消费的,或者只有部分人群会消费的产品,如烟酒、高档化妆品和首饰等。因此,即使消费税改革带来了变化,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影响并不大。
Q:税后移后,整个税基扩大了,那么税率会下降吗?您之前提到税基扩大可能导致最终端的价格更高,增加了税负,那么是否会适当降低税率来减轻整体税负的压力?
A:我个人认为税率的变动并不直接与税收的后移有关。后移仅是改变了征税的环节,而税率下降则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的调整。例如,如果某消费品不再被视为奢侈品,普通大众也能享受,国家可能会考虑降低税率,但这与征收方式的改变无直接关联。至于说后移会因为最终端价格提高而考虑降低税率,实际上后移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更有效地扩大税基,如果同时降低税率,可能会抵消扩大税基带来的收益。此外,后移征收增加了税务管理的成本和复杂度,如果在这个基础上还降低税率,可能会使得整个改革的效果和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虽然扩大了税基,但不一定会伴随税率的下降,而是根据国家的整体经济政策和市场调控需求来决定。
Q:您刚才提到国内有15种特定的消费税种,我想了解这些种类的范围是否有可能像欧美国家那样扩大,覆盖更多的日常大众消费品?此外,关于税收征收环节的后移,您认为这是否不利于经济发展相对较弱的省份?比如,虽然一线城市可能会受益,但对于其他较落后的省份,这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那些生产加工大省,他们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
A:我认为将消费税范围扩大到覆盖大众消费品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因为中国的消费税与美国的销售税是完全不同的税种。美国由于没有增值税,因此需要通过销售税来覆盖所有商品以保证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而中国已有增值税覆盖广泛的商品和服务,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可视为奢侈的消费品,所以其范围不太可能扩大。关于税收后移,我倒是认为这种变化对于一线城市以外的地区可能是有利的。例如,一线城市由于环保等因素,不太可能有大型的生产厂,如石油加工厂。税收后移至消费环节,使得各地均能从中受益,因为无论地区发达与否,消费行为普遍存在。然而,对于那些以生产加工为主的大省,这种改变确实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可能会失去原有基于生产环节的税收优势。
Q:您之前提到消费税可能会从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特别是对于像酒这样的商品,其生产可能在欠发达地区,而消费主要在发达地区。这种变化是否会像投资者所担忧的那样,对欠发达地区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您提到了不同消费品的征收方式可能不同,这是否意味着并非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考虑到像烟酒这样终端管理难度较大的产品,是否可能继续只在生产环节征税而不后移?
A:首先,目前还不确定酒类产品是否会从生产环节后移到批发和零售环节,如果没有变动,则对欠发达地区无影响。但如果确实后移,那么确实可能会影响到生产地,即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然而,也可能不是简单的后移,而是在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都进行征税,这样一来,对生产地的负面影响可能不会那么大。对于不同的消费品,确实存在不同的征税方式,这显示了国家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例如,大部分产品在生产环节征税,某些产品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税,而其他一些则在零售环节。至于烟酒类产品,尽管其终端管理难度较大,但烟草产品如卷烟已经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实施了税收,而零售环节目前不征收。这种多样化的征税方式允许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适应,避免了一刀切的影响。
Q:关于消费税的征收地点,之前通常是在产地,导致产地政府在引进产业投资时倾向于生产端而忽视消费端。如果改变为销地征收,是否会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如果没有后移环节,中央独享税收的话,地方政府引进产业的倾向性会受影响吗?还有关于白酒的征税,由于其终端分布广泛,如果在消费端征税,可能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您怎么看待白酒未来可能的税收政策调整?是否会考虑类似于卷烟,将征税点转移到批发环节?这种变动对厂商、政府以及消费者的真实影响如何?
Q:关于烟草的税收,当时是怎样收取的?是否增加了额外的税率?同时,您提到如果把税收环节分担,尤其是将部分税收转移到批发环节,考虑到白酒在流通过程中会有加价,这是否意味着税基实际上会增大,从而增加税收?国家在对白酒行业的态度上,是否有意通过加重税负来抑制其消费,尤其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打击消费?此外,整体的税收后移改革的重点是什么?是否主要是为了实现更均衡的省份间收入分配和降低监管成本?
A:对于烟草,是确实增设了一个单独的额外税率。关于白酒,如果税收环节部分转移到批发,确实由于流通加价的问题,税基可能会增大,从而可能导致税收总额增加。国家对白酒行业的税收政策,虽然现在看到白酒股价表现不佳,但很难说是否有意加重税负来抑制消费。政策的制定可能更多是基于整体的财政和健康考虑,而非单一目的地打击某个行业。至于税收后移的改革,其主要目标并不是针对特定行业的打击,而是为了实现更均衡的财政收入分配,以及降低税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改革的考虑点在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使得监管更高效,确保监管成本不会因为税收征收而变得不划算。
Q:您觉得如果税收后移,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应该如何拆分?是否有可能实现五五开?
A:在消费税后移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这种税种会完全归于地方,不再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问题。因为消费税的总额相对较小,如果在这个基础上还进行五五分成,实际到手的金额会更少。所以,更可能的情况是消费税完全归地方所有,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调整能力。
Q:如果考虑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流通环节,特别是对于如白酒这类终端非常散的消费品,实现统一化的征收是否存在难度?此外,对于可能存在的税务逃避问题,如石化产业中的变票问题,白酒或烟草企业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逃税行为?如果要有效监管这些行为,未来有何对策?
A:将消费税后移至流通环节的确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对于细致的征收,这要求从源头到销售端的每一个流转环节都能准确记录和监控,比如确保进货的白酒数量与销售记录相符。考虑到零售点的广泛分布,这个过程的复杂性较高。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推进电子化系统的完善,使得源头到消费的每个环节都能被有效追踪。另一方面,考虑到批发环节的监管难度相对较小,后移至批发环节可能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这也能较均匀地分配税收,而不必非要延伸至零售环节。
至于逃税行为,烟草行业由于主要由国营企业控制,对于税负的敏感度较低,不太在意具体的税收金额。然而,像石化这样的行业中存在较多民营企业,动机避税较强,常见的手段包括变更票据等。相对而言,白酒行业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变更票据或转换产品形态较为困难,故变票问题较少。未来,通过提高电子监管系统的能力和覆盖范围,增强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可以有效地削减这类逃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公正和效率。
Q:您之前提到了消费税后移的问题,还有可能对某些品类增加税率。鉴于目前有15种消费税的品种,您认为哪些行业的税率可能会增加,哪些品种的后移进展可能会更快?
A:对于消费税后移,主要考虑两个因素。首先,税种的后移应该针对的是全国消费量较大的商品,这样可以实现税源的均匀分布,确保全国各地都能从中受益。其次,这类商品应该是相对容易征管的。基于这些标准,可能会优先考虑那些全国范围内消费广泛且容易监管的产品进行税率后移。至于税率的增加,目前还没有具体的信息或者明确的趋势指示哪些具体品类会经历税率上调。政策制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经济影响和行业特性,因此任何变化都会经过仔细的评估和讨论。
Q:如果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是否会挤压零售商的利润,导致他们提高商品价格?如果零售商加价,那么他们的纳税基数也会增加,这似乎有点矛盾。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A:实际上,虽然税收后移可能导致零售商初步面临利润挤压的情况,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矛盾。零售商为了保持或增加利润,可能会提高商品价格。这种价格的提升确实会增加他们的纳税基数,但同时也提高了他们通过加价获取的额外利润。例如,如果一艘游艇原本零售价格为1000元,税率为10%,则消费税为100元。如果税制改革后,零售商需要在零售环节直接征税,并提高价格至1100元来覆盖这个税负,那么新的消费税基数会增加,税额为110元。但这种加价通常会计算到足够覆盖税增加的部分,甚至可能略有盈余。因此,尽管纳税基数提高,零售商通过合理调整售价后,仍然可以维持或增加利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