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戴正华第二章增值税法藏经阁会计教学案例库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增值额的概念以及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增值税基体税制要素,在此基础上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最早始于1954年法国,在其诞生以后的半个世纪,迅速风靡全世界,并且各国从理论到实践发挥得淋漓尽致,堪称世界税收史上一绝。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地说,是指提供应税商品或劳务而取得的收价格(不含购买者支付的增值税)与外购成本价格之间的价差;从经济学理论上讲即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M)。见表2-1。

由表2-1可见,就一个环节而言,增值额就是产出减投入后余额,就全过程而言,最终形成的商品总值也就是每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二、增值税的类型

从理论上说,增值额即是商品价值(C+V+M)扣除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但在实际运用时,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体现在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导致增值额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般情况下,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大概分为五种,即:①原材料;②低值易耗品;③燃料动力;④外购劳务;⑤固定资产。根据对可以扣除的部分进行不同的限定,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种。

(一)生产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扣除的生产资料部分包括①、②、③、④,即不允许抵扣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础在统计口径上大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面且要在较长使用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逐步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不允许抵扣其已纳税款则会使实际上的增值额大于理论上的增值额V+M,故存在着对固定资产题,对加快技术进步的企业有不利影响,但有利于扩大财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中的当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础在统计口径上大致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每期固定资产的折旧使实际上的增值额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V+M,是一种理论上最完善的增值税,但每期折旧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票扣税的方法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所以无法被广泛应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的全部,即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全部已纳税款。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课税基础仅相当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在消费型增值税中,允许一次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会使实际上的增值额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V+M,实际上具有提前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性质,客观上可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可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较强的激励效应。而且一次性地凭票扣除,操作易行。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中,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主要注重其财政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税基最小,主要注重其投资的作用,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过渡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税源充裕

从横向的关系看,凡是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有增值额都应该缴纳增值税;从纵向的关系看,一个商品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应该以增值部分为基础缴纳增值税。征税具有广泛性、普遍性。

(二)多环节征税扣税,但不重复征税

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或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由于增值税只对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中的增值额征税,也就是对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而对转移到销售额中在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不再征税,从而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前推移

对应税商品各个流转环节的经营者而言,他们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是把从购买者那里收取的税款转交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并未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交易活动在应税商品的各个流转环节逐次展开,应税商品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的同时,也为政府从购买者那里收取了该应税商品所承担的税款,当应税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该商品在以前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便全部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具有完全的转嫁性,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非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最终的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后归宿,因此增值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四、我国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一)实行价外税,税负转嫁性质更明显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将税款和价款严格分离开。其好处是既可以使企业经济效益不受到影响,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的税负转嫁的特点,明确企业只是税款的缴纳者,消费者才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提高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透明度。

(二)不同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方法

我国在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时,也考虑到了本国中小企业较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实际情况,将纳税人区分为两类并采用不同的税款计征方法。一类是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法,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

(三)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除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等情形必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外,企业对外销售其他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即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项税款与购买时所付进项税款相抵后的余额,核定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明确了购销双方之间的纳税利益关系。

五、增值税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持续增长

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其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凡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取得增值额都要缴纳增值税,税基极为广阔。随着销售额的实现而征收增值税,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只要有增值额就会有增值税的征收,且增值税不受生产结构、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使收入具有稳定性。

(二)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现代工业生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分工越来越细,工艺越来越复杂,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产品通常具有高、精、尖与大批量的特点,这就要求切实改进“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生产模式,大力发展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实行增值税有效地排除了按销售全额计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的弊端,使税负不受生产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因此,增值税不但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而且也不影响企业在专业化基础上的联合经营,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从商品流通来看,增值税负担不受商品流转环节多寡的影响,有利于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搞活商品流通。

(三)有利于税收征管,有效防止偷税行为

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方法相适应,各国都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形成一个有机的扣税链条,即销售方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既是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额的凭证,也是购货方据以扣税的凭证。正是通过发票才把货物承担的税款从一个经营环节传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后传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在这一链条中,如果哪一个环节少交了税款,必然导致下一个环节多交税款,故买卖双方在纳税上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节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一、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分别说明。一般规定限定了增值税的总体征税范围;特殊规定则针对某些特殊的情况。

(一)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目前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按现行税法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有:①货物期货;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③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的业务;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但也要按正常销售行为征税的有: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非同一县(市)的机构用于销售。例如,某计算机公司,发往外省市分支机构20台计算机用于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例如,某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一批货物,用于本企业职工浴室,应当征收增值税。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例如,某服装厂,将自产的服装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应当征收增值税。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例如,某计算机公司,为即将举行的全国体育运动会赠送计算机50台,应当征收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购买方或承受方是同一个人,如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的规定是: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例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一批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动用了本厂的车辆运输,除收取电视机的货款外还收取了运输费。在这笔销售业务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运输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而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所作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也就是电视机的销售收入和非应税劳务——运输劳务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业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例如,某歌舞厅在提供歌舞娱乐的同时,还向顾客销售饮料。在这项销售行为中发生了货物(饮料)的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发生了不属于增值税的劳务即营业税劳务(歌舞娱乐),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歌舞厅属于其他单位,所以取得的两项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

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如,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本例中,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并无直接的联系。

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税法的规定是:①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分开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②不分开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①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③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如,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05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05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A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本例中,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项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项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A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这两项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两”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

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应税销售额大小及财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领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

所谓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特殊规定

(1)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②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

(三)认定程序与管理

1.认定程序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寫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税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了率加一档低税率的獻。率为17%,低税率为13%。

另外,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是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统一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①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②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③电子出版物。④二甲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髙适用税率。

(三)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第三节增值税的减免

一、增值税的减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这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小汽车、摩托车以外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可以不纳税。规定税收的起征点是对纳税人给予的一种照顾性措施,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只适用于个人,起征点的具体幅度有如下规定: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150200元。

上述销售额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各地区具体适用的起征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节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所以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劳务收入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或13%)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例2-1】某服装厂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计算其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000×17%=17000(元)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例2-2】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货物销售额为300万元。另外又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为80万元,开红字发票折扣8万元,销售的货物已发出。计算其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300+80)×17%=64.6(万元)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为鼓励及早付款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可理解成“先销售后折扣”,在销售时不能确定回收多少价款。如销售折扣为“2/10、1/20、n/30”。

销售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2-3】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批发一批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因对方提前10天付款,所以按合同规定给予5%的折扣,只收19万元。计算其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例2-4】某计算机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计算机100台,每台计算机不含税售价9000元,收购旧型号计算机不含税折价2500元,实际收款650000元。计算其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9000×100×17%=153000(元)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錢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利息的方法。这种销售方式下,其销售—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去还本支出。

【例2-5】某汽车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汽车10辆,不含税价50万元/辆,5年后返还货款100万元。计算其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0×10×17%=85(万元)

4.釆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例2-6】某彩电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显像管厂提供彩电2000台,每台售价2000元(含税价)。显像管厂向彩电厂提供显像管4000台。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商定不再开票进行货币结算。计算彩电厂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2000×2000÷(1+17%)×17%=581200(元)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1年以内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以1年为期限)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注意要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2-7】某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销售一批家具,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800元,合同规定期限为3个月;另外本月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为1170元。计算其8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应税销售额=30000+1170÷(1+17%)=31000(元)

销项税额=31000×17%=5270(元)

(3)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规定处理,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的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额时,且无正当理由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崗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例2-8】某钢厂为一般纳税人,将成本价为16万元的钢材,用于对外投资,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16×(1+10%)×17%=2.992(万元)

对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法中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统一按10%确定。

【例2-9】某厂为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将自产针织内衣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共发放A型内衣100件,销售价每件15元(不含税);发放B型内衣200件,无销售价,已知制作B型内衣的总成本为36000元。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15×100+36000×(1+10%)=41100(元)

销项税额=41100×17%=6987(元)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例2-10】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5月份取得零售收入3510元,计算其应纳增值。

不含税销售额=3510÷(1+17%)=3000(元)

应纳税额=3000×17%=516(元)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它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外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理解进项税额概念时,须注意两点:其一,进项税额是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由销售方办理纳税。其二,进项税额是抵扣销项税额的依据,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发生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扣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2-11】某电器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原材料价款为20000元,税款为3400元。则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3400元。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扣税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含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13%

注: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例2-12】2007年2月,某粮食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进粮食10000千克,收购凭证上注明2元/千克。计算其进项税额。

2×10000×13%=2600(元)

(2)购货、销货运输费用,依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注意: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并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才可并入,即:

运费金额=运费+建设基金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例2-13】销售货物支付发货运费等费用12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建设基金0.5万元,装卸费0.5万元,保险费1万元。计算其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5)×7%=0.735(万元)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所谓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例2-14】某钢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进一批废旧钢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0000元。另外支付运输费2000元。计算其进项税额。

70000×17%+2000×7%=12040(元)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即使取得税票也不能)。

【例2-15】某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作办公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税款17000元,取得专用发票。

进项税不能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2-16】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生产销售免税产品,5月份用于可抵扣的进项税50000元。假设当月应税产品耗用原材料为80%,免税产品耗用原材料为20%,且当月生产产品全部销售出去。计算其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额。

50000×80%=40000(元)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2-17】某百货公司(一般纳税人)某月购进商品1000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税款1.7万元,其中100件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其余用于销售。计算该公司本月进项税额。

17000×(1000-100)÷1000=15300(元)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主要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2-18】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一批原材料钢材被盗,已知其购进成本为80000元。计算其进项税额转出。

80000×17%=13600(元)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上述(1)(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8)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比当期进项税额小的情况,此时增值税额为负值,说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2-19】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购销情况如下:

(1)购进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外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购进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42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万元。

(5)将本月外购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计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解:当期销项税额=40×17%=6.8(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3.91+(3×7%)+1.36+(42×13%)-1.36=9.58(万元)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6.8-9.58=-2.78(万元)

所以,本期不纳增值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2.78方元,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都将被认定是偷税行为,并按偷税予以处罚。

【例2-20】某商场5月份,因质量问题,顾客退回四月份零售的空调,退款5850元。与厂方联系,将此空调退回广家,并提供了税务局开具的退货证明单,收回退货款及税金4680元。计算商场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解:(1)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5850÷(1+17%)×17%=850(元)

(2)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4680÷(1+17%)×17%=680(元)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所讲的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售货时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购货时无论取得何种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是采用简易计算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取得的是含税销售额,则需按下述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21】某商品流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有关购销业务如下:购进货物的货款5000元,支付税款850元;购进免税农产品2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共计106000元。计算该商业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106000÷(1+3%)×3%=3087.38(元)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2)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3)对于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2.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同国内适用税率相同,分为17%和13%两档。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是指在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参见“第五章关税法”。

【例2-22】某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700+700×10%)×17%=130.9(万元)

4.进口货物的征收管理

(2)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3)纳税期限: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六)应纳税额综合分析题举例

【例2-23】某商场2007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上月购入的空调400台(进价3500元/台),每台售价4500元。

(2)按进价卖给内部职工50台。

(3)以旧换新销售冰箱80台,旧冰箱收购价200元/台,新冰箱出售实际收款每台1800元。

(4)5年前以还本销售方式售出1000台彩电,本月为还本期,还本额每台200元。

(5)从生产厂家购进同牌产品、同一型号空调100台,生产厂家开具100台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23800元。

(6)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将上月购入空调20台留为商场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计算商场的11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假设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解:(1)卖给内部职工的50台空调,应视同销售货物,按同类货物售价计征增值税。

销项税额=4500×(400+50)×l7%=344250(元)

(2)以旧换新销售,应以新货物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能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

销项税额=(1800+200)×80×17%=27200(元)

(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还本支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可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为23800元。

(5)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不允许扣除进项税。

进项税额转出=3500×20×17%=11900(元)

销项税额=344250+27200=371450(元)

进项税额=23800-11900=11900(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71450-11900=359550(元)

第五节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一)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

(3)下列货物出口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

(二)退税率

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3%、11%、8%、6%、5%六档。

(三)计算办法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

“免、抵、退”方法中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负担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给以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首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将其计入产品销售成本。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其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斯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5)“免、抵、退”计算实例。

【例2-2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出口销售额200万元人民币。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8%,2007年4月的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200万元,税额为34万元;上月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款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销售额200万元人民币。计算其当期免抵退税额。

解: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

200×(17%-8%)=1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为:

100×17%-(34-18)-6=-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为:

200×8%=1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6-5=11(万元)

2.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2-25】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12月出口一批服装10000件,出口销售额为每件不含税金额200元,已知其购进这批服装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每件180元,退税率为13%。计算其应退税额。

80×10000×13%=234000(元)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同上。出口不退税是指岀口货物在前一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故出口时本身并不含税,也无须退税。其范围如下: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出口的货物。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

(4)下列特定货物出口: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②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③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④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雜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承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

(1)国家计划外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税法列举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第六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2。

第七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0)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四、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的列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联次及票样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1)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3)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4)第四联为记账联,销售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不超过半年内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报失。

2.关于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1)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2)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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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https://m.gaodun.com/cta/75764.html
15.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计算(二)[例3] 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51282(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500×30%-51282×30%=428718(元) https://www.shui5.cn/article/ce/22322.html
16.消费税税款计算sap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价内税,目前 只对烟、酒等11种产品征收,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在应税 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环节缴纳。 由于消费税既有比例税率又有定额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 收两种计算https://blog.csdn.net/zhongguomao/article/details/15813333